保存登記如何申請

保存登記如何申請
 

*竣工圖正本 
*使用執照正本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起造人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便章一枚

1.辦理保存登記分為2個步驟

依序為建物第一次測量、第一次登記

請檢具下列文件測量收件先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


﹙1﹚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影本1份。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及便章1枚。
﹙4﹚登記規費:測量費〈1棟400元〉+登記費﹙按工程造價千分之2計算﹚建物﹚+書狀費〈1張80元〉
﹙5﹚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倘申辦標的為區分建物,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則需檢具〉

有關未辦理保存登記(無建物權狀)

因尚未登記建議可向管轄縣市政府工務局查詢

該門牌建物是否申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向稅捐單位申請歷年繳稅證明、稅籍證明以供參考;

另建物若需辦理保存登記,可由目前之建物所有人

持建物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或實施建築管理前該建物已存在之證明文件

〈文件無法認定時需檢附合法房屋證明〉

土地使用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

至管轄區地政事務所所繳費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後再行辦理建物登記。

諮詢專線 :0982-888424   黃代書    

服務項目

●土地登記申請書(可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
●委託書(權利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土地增值稅繳(免)納證明
●契稅繳納證明
●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三選一 )
(1) 若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應另附繳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戶籍資料。
(2) 若為法人,應附繳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抄錄本。
(3) 華僑在台未設戶籍者,應附繳僑居地我國使領館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身分證明。
●印鑑證明(賣方-義務人檢附)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買賣登記規費收費標準
※ 依當期申報地價乘以持有土地面積+房屋契價,再按1/1000計算登記規費。

※ 另有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

※ 印花稅法第7條第1項第4款,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下:
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 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規定,受益範圍內之土地移轉,除因繼承者,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所以土地移轉,如有欠繳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應於完納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查欠。

※ 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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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登記如何申請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最主要就是要取得兩樣東西;其一是看得到摸得著的建物主體及其座落基地,其二是看不到摸不著的建物及基地的所有權。在基地的所有權部分,現在全台灣地政機關登記的土地,除極少數外,均已辦妥土地所有權總登記,明確土地的標示及權屬,所以取得產權的問題不大。 但是在建物的部分,因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所採用的是任意登記制,所以有一些早期的建物不見得都有辦理保存登記,也就是有房子但沒有擁有建物所有權狀。這種房子又可以分成合法建物與違章建築兩種;違章建築不可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固毋須多言。不過早期興建的建築物(通常是指該地區都市計畫以前的建築物)就不見得都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這對於權利人來說,可就是一個很大的缺失。

       上述情況常發生在地主自建,或是當年建商與地主有糾紛,拖著不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等到買主發現附近的房子都有登記時,才趕快去補辦登記。由於民國60幾年蓋的公寓陽台都不登記,所以有些人買了中古老舊公寓之後,馬上補辦登記,權狀一下子多了3、4坪。另外,民國47年以前台北市實施都市計畫前蓋房子不需建照,其他縣市甚至民國50幾年才實施都市計畫,這些都市計畫實施前蓋的房子,如未補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都可補辦。

要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
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至於當年未取得使用執照(含峻工圖)的合法建物,如果想要補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保存登記如何申請

什麼是保存登記?

保存登記,又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新建(或是既有的)建物為了確保權屬,向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之登記。

不動產的產權可以分為「土地」以及「建物」,只要在地政事務所有登記都會有「所有權狀」。台灣光復後國民政府曾經清查全台灣的土地辦理「土地總登記」,除了少數缺漏未登記到的土地之外,絕大多數的土地在地政機關都可以調的到登記資料

然而建物是需要在完工之後,由民眾自行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取得所有權狀,這就是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未保存登記建物

由於法令並沒有強制所有建物都要做第一次登記,所以有的人在蓋好房子之後並不會特別去辦理保存登記,這樣的建物就稱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

未保存登記建物並不一定就是不合法的建物,只不過很多時候,未保存登記的建物就是因為不合法才沒有去辦登記。


合法建物的標準?

每個地區實施建物管理的時間並不相同,只要是在實施建物管理之後所蓋的房子,都要循一定的流程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只要能通過建管單位的驗收、取得使用執照,就是合法的建物。而使用執照也是之後辦理保存登記的必備文件,一定要妥善保存。

至於在實施建築管理前蓋的建物,由於當時法令並無規定建築的標準,因此建管前所蓋的建物,自然就是合法的建物了。


辦理保存登記的目的是什麼?

產權清楚、在出售時更有價值,要跟銀行貸款也比未保存登記的建物容易很多,房屋稅也不會因為辦了保存登記而多繳,可以說百利而無一害。


我的房子可以辦理保存登記嗎?

只要有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都可以辦理保存登記。如果是建管前的既有建物要辦保存登記就會比較費工,因為要調許多的資料佐證是建管前就完工的建物。


為何要選擇惠誠代書辦理保存登記?

若是建管前的建物要辦理保存登記,首先要能夠證明是建築管理前的建物,要向稅捐、戶政等機關調閱早期的登記資料

然後還要會同地政、建管單位實地勘察,面對政府單位您需要專業、有經驗的代書來和墨守成規的公務員溝通

惠誠代書承辦保存登記的經驗豐富,我們知道調哪些文件可以最容易通過審察,好的代書可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保存登記諮詢存線:惠誠代書(03)378-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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