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再議次數

21 3 月, 2017

法務部長邱太三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將限制再議案件次數為2次,並以檢方自行偵查取代2度發回,希望改善案件一再反覆發回續查,減少當事人和一審檢察官不必要負擔。

法界人士指出,再議新制實施後,類似江國慶冤案、八仙樂園塵爆案等,高檢署一再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的情形,將不再發生。

邱太三指出,每年二審檢察署受理5萬6千件到6萬件再議案件,發回續查的案件每年約有6千件,法務部希望二審檢察官能盡量自行偵查這些重復聲請再議案件,但為解省司法資源,法務部將修改內規,再議次數限2次。

另外,第2次再議時,如二審檢察官如維持不起訴,告訴人如不服,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如二審檢方自行偵查後認為應起訴,應命令一審檢察官起訴。

新聞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11247

不起訴再議次數

請問,再議的次數是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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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mart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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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27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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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之前被人告侵占及偽造文書,已獲不起訴處分兩次。但是最近對方提再議,於是我就收到要開偵查庭的傳票。可是傳票上要我說明的事就是我在前兩次出庭時說明過的事,都已經說過了,為什麼要我再說一次呢?給過的資料有些都是原版的,我無法複製。況且對那些願意為我出庭作證的人也感到很不好意思,所以才想請問律師,再議的次數是沒有限制的嗎?那這樣豈不是像打泥巴戰那樣?對方一直提再議,我不就無間道似的一直講同一件事?我也要工作,明明都把證據給出去了,就是為了證明我的清白。對方是有請律師,我是沒有請,因為我覺得就是誠實以對就好,也是覺得低調點比較好。不過在兩次再議後,我覺得這樣也是一種精神上的疲勞轟炸,難道因為我是被告,所以我就沒有任何權利可以停止再議嗎?或是我還能做什麼呢?請律師教我,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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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鍾亞達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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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27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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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再議要在收到不起訴處分後之七日內為之,
    之前可能因為對方分成兩個案號提起告訴,所以才會有兩次不起訴處分,
    對方也分別提起兩次再議;
    再議後只能聲請交付審判,成功交付審判之機率極低,
    所以如果對方沒有再提起其他刑事告訴,應該可以放心。
    不過您給的資料有限,或許我根據片段資訊所得之理解與事實有出入,
    方便的話,不妨來電洽談詳情。 

  • 鍾亞達律師 0905513870 懿品騰達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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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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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29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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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新事證無相關證據,再議亦不可能成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0910638932。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不起訴再議次數

法務部於日前表示,將針對每年超過六百至八百件的再議二度發回案件,要求二審檢察官自為偵查取代二度發回,改善案件一再反覆發回續查;未來將限制再議案件次數為兩次,並以檢方自行偵查取代二度發回,減少當事人和一審檢察官不必要負擔,節省司法資源。

再議的聲請,按刑事訴訟法第257條第2項規定,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而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有理由,依同法第258條規定,如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如偵查已完備者,則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為改善案件一再反覆發回續查的情形,徒增當事人及一審檢察官不必要負擔,該部希望二審檢察官能盡量自行偵查這些重復聲請再議案件,但為解省司法資源,原則上將再議次數限為兩次。而第二次再議時,二審檢察官自行偵查後認應提起公訴者,應檢附起訴書內容,包括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命令一審檢察官起訴,以釐清責任。

法務部最後表示,第二次再議時,若二審檢察官維持不起訴,告訴人如有不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如二審檢方自行偵查後認為應起訴,則應命令一審檢察官起訴。未來將朝向二審減少發回,就再議案件二審自為偵查取代二度發回,以節省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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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放送頭】檢察新制 再議案件明年起只能發回一次

不起訴再議次數
法務部長邱太三日前表示,對於聲請再議案件改革,是回應司改國是會議的具體落實。

法務部今天召開檢審會,次長陳明堂宣布,聲請再議案件,從明年1月1日起,限制發回1次,且偵續案件原則上由主任承辦,如果再次聲請再議,高檢署一旦認為一審偵查不完備,就該自為偵查,可望有效紓解一審檢察官工作負荷,為檢察人力制度改革投下震撼彈。

法務部長邱太三日前表示,目前二審受理再議案件每年超過5萬6千件,發回案件則有6千多件,現有再議制度有其維持偵查品質效能,應予維持,不過,應限制次數並加強二審自行偵查功能,以節省司法資源;邱太三也說,對於聲請再議案件改革,是回應司改國是會議的具體落實。

對於案件發回次數的限制,檢審會今天對此進行討論,列席檢審委員主要考量屢次發回,讓被告陷入纏訟懸而未決的痛苦,而且經常吹毛求疵的發回遭到批判浪費司法資源,更是造成案件負荷日益沉重,決定從明年起限制發回一次,不少檢察官得知法務部決定後,一致叫好。

由於法律規定,民眾對於不起訴案件,若表示不服,可向二審檢察機關聲請再議,若二審認為一審有理由,即駁回再議,不起訴案件即確定,若二審認為一審偵查未完備,可發回一審續行偵查,再議即是司法救濟管道之一。

不過,由於再議並無次數限制,導致部分民眾一再聲請再議,加上為了降低民怨,二審一再發回續行偵查,導致案件延宕未決,不但造成一、二審檢察官因再議產生心結,甚至案件未結,也讓民眾對於司法更加不信任或不滿。

未來新制上路後,諸如前空軍士兵江國慶冤死案、八仙樂園塵爆案,高檢署一再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的情形,將不再發生。

更新時間|2017.09.15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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