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 防 制 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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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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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 (2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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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談洗錢防制查核工作底稿

作者張德心
中文摘要

由於我國洗錢防制法自106年6月28日開始實施,並將會計師納入洗錢防制執行者規定之範圍,雖然宣導資料及法令規章之訂定已相當的多,但終究會計師實務上要面對到的問題,就是「洗錢防制辦法施行後,會計師到底要增加哪些查核程序,才能符合洗錢防制法令的規定?」,大家想必也不斷的思索著這個問題。

起訖頁2-20
刊名會計師季刊
期數201809 (276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該期刊-下一篇 分析性程序因應財報空城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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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錢 防 制 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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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對於會計師辦理洗錢防制法規管業務採取以風險為基礎之監理,本會於110年度完成4家簽證公開發行公司會計師事務所之現地檢查,並依據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5條規定,委託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7家非簽證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現地檢查。檢查發現下列關於風險評估、內部控制及個案面向之缺失,金管會已函請受查事務所改善並將視缺失情節為適當之處理:
    一、    內部控制及風險評估方面:未依規定製作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及建立相關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或相關制度未經適當層級核定等缺失。
    二、    個案方面:未依風險採取合理措施辨識及驗證客戶實質受益人、未依規定進行姓名及名稱檢核、未於工作底稿記錄個案風險評估等級、未註明底稿編製日期、未於底稿簽名等缺失。


        另本次公會檢查發現部分事務所辦理之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案件,主要為轉介之客戶,多屬非持續性業務往來且數量龐大,金管會提醒各會計師事務所,如從事業務有未與客戶面對面往來之情形,應加強落實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之客戶審查措施。對於本次檢查所發現缺失,亦將請會計師公會對其會員加強宣導。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3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會計師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45626號)

    2022-07-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45626號
    受處分人:○○○會計師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未依規定辦理洗錢防制相關事宜,爰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5項及第7條第5項處罰鍰共計新臺幣10萬元。
    事實:
    一、本會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於110年11月2日對受處分人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現地檢查,受處分人未於現場提供完整工作底稿,且迄今仍未完整提供。
    二、另於現場留存底稿中抽查發現受處分人未對客戶及案件進行風險評估;客戶為法人時,未使用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以瞭解客戶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辨識及驗證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未取得客戶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以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未利用外部資料庫或資訊來源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5項規定,「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現地或非現地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7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規定如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第1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及「違反第1項至第3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次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稱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第7條第4款規定,客戶為法人時,應瞭解客戶之業務性質,並至少取得客戶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以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第7條第3款第3目及第5款規定,會計師應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並以合理措施予以驗證,於客戶為法人時,應瞭解客戶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並透過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以辨識具控制權(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最終自然人;所稱實質受益人,依同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包括對法人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第10條規定,會計師於辦理第7條第3款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第12條規定會計師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詢問客戶並利用外部資料庫或資訊來源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
    三、依全聯會現地檢查結果、受處分人111年1月27日、5月20日及5月30日陳述意見,受處分人核有下列違規情事:
    (一)全聯會於110年11月2日至受處分人事務所實施現地檢查,惟受處分人否認曾為全聯會所抽查5案辦理簽證,全聯會爰自其他案件抽選3案實施檢查,經本會於111年1月22日函請受處分人就所簽證之上開5件資本額查核案件涉有未依洗錢防制法規定執行確認客戶程序陳述意見,受處分人方於111年1月27日提供工作底稿供本會檢查,惟受處分人後補之底稿有自他處傳真而來之軌跡,且傳真日期在檢查日後等情事,經再次函請受處分人陳述意見表示,相關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底稿放在事務所,受處分人因故無法親至事務所整理相關執行確認客戶身分之工作底稿,故將記帳業者製作之確認客戶身分文件繕本檢送本會,受處分人迄未能提供完整工作底稿,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5項不得規避檢查之規定。
    (二)關於甲公司委託辦理現金增資之資本查核簽證案件,受處分人僅取具法人客戶負責人填具之客戶聲明書,聲明除負責人外無其他持股超過25%最終自然人,惟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網站,該法人客戶有2名持股超過25%之董事,受處分人核有違反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第7條第3款第3目及第5款,應辨識實質受益人及採取合理措施予以驗證之規定。
    (三)關於乙公司委託辦理現金增資之資本查核簽證案件,受處分人未取得客戶最新之公司登記資訊,亦未透過其他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瞭解客戶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以辨識及驗證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核有違反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第7條第4款取得客戶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之規定,及第7條第3款第3目及第5款,應辨識實質受益人及採取合理措施予以驗證之規定。
    (四)復查部分公司設立或增資案件,主要資金來源為現金或非本人匯入款,受處分人未執行風險評估程序,皆將案件視為單純無風險,核有違反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第10條會計師於辦理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之規定。
    (五)末查受處分人僅以客戶之負責人出具自我聲明書,聲明其非屬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下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未利用外部資料庫或資訊來源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核有違反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第12條第1項應利用外部資料庫或資訊來源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規定。
    四、綜具前述受處分人違規情事,核已違反洗錢防制法及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相關規定,爰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5項及第7條第5項規定分別處以罰鍰新台幣5萬元,合計1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會計師
    副本:本局主計室、秘書室、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5833 更新日期: 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