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一)機車行駛的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禁行機車道:告示本車道禁止機車通行。 (二)未設置標誌或標線規範機車行駛車道的路段,請依下列規定: 1.已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 (1)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2)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2.未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三)機車專用道:僅限於機車行駛,其他車輛及行人不得進入。 (四)機車優先道:指示機車優先行駛的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五)機車停等區:機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停等範圍,其他車種除綠燈亮時可行駛通過外,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 (六)機車兩段式左轉 1.機車行經設有兩段式左轉標誌、待轉區之交岔路口左轉,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轉,等該方向號誌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轉。 2.機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