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無義務之遺棄罪」? 稱為「無義務」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無依法令(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子女有保護之義務…)或契約(例:養老院之人員對於照顧之老人有保護之義務…)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責任。其他構成要件如下: 發佈日期:0000-00-00 判例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家人為名-遺棄罪的界限
生活與法律-以家人為名 遺棄罪的界限 家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到哪裡?傳統社會倫理父母將子女扶養至長大成人後,再由子女照顧年邁的父母,予以回報,現代社會則以法律規範扶養義務,在民法第 1114 條及第 1115 條分別就扶養義務及順序為規定。但未盡扶養之義務就是刑法上「遺棄罪」嗎?
(二)對於未成年子女 (三)配偶之間 民事上的「扶養義務」及刑事上的「遺棄行為」並不能劃上等號,親屬間依《民法》規定固然負有扶養義務,但刑事法律重在對「生命」法益的保障。若父母身體硬朗,行動自如,生活上均可自理,經濟又無虞,自非無自救力之人,縱使子女未盡扶養照顧之責,子女亦無遺棄罪成立之餘地。又或者,因父母患病而無法自理,必須仰賴他人照顧,否則有生命危險,但此時有其他人伸出援手,例如其他子女或子女安排之看護、醫療人員等人,為積極之照顧行為,自難僅因某一子女未出面探視父母或未對父母為實質上或經濟上之協助與照護,即謂該子女涉有遺棄行為。 法律問題Q&A Q2甚麼叫做「無自救力」? Q3
民法第1114條規定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有好多,對每一個身分都需要盡扶養義務嗎? Q4.不給父母扶養費是遺棄罪嗎? Q5.不想照顧「缺席」的父母 棄養罪如何構成?實務上對「棄養」行為的討論,就需依照刑法第294條加重遺棄罪來檢視是否已符合構成要件而成立加重遺棄罪。. 行為人在客觀上對於他人依法令或契約確實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的義務。. 該他人已陷於無自救能力的情形。 ... . 客觀上遺棄的行為。 ... . 主觀上有遺棄的故意在構成要件中最難釐清的,就是怎麼樣判斷「無自救力」?. 棄養如何成立?至於棄養的概念,則是規定在《刑法》和《老人福利法》,必須是父母的身體狀態達到「無自救力」,在這種情況下子女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況,導致父母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的危難,才會構成棄養,主要依據其經濟情形、身體狀況與是否有生命危險判定。 但一般大家認知的扶養義務,其實和法律上的「不能維持生活」往往有段距離。
如何告遺棄罪?假設今天是被害人自己想提告遺棄罪,通常有下列2種途徑:. 到警局報案、提告:當事人到警察局報案→警察將證據資料移交移給檢察署→檢察署進行偵辦→確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後起訴→法院審理、判決。. 撰寫刑事告訴狀向檢察機關提告:直接進入檢察機關偵辦→確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後起訴→法院審理、判決。. 遺棄父母有罪嗎?法條的內容是:「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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