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定期存款

第十四條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各資產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
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流動資產係指證券商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
售或消耗;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
月內實現該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
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一)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
        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證券商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
        項目之政策。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一)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下列金融工具應按經紀商投資有價證券
        、開放式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營業證券、衍生工具等分類記載
        :
        1.取得之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之一部分,
          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資產
          。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
        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一)非衍生金融資產且被指定為備供出售。
  (二)非衍生金融資產且非屬下列金融資產: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4.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5.應收款。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允價值衡量。
四、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流動: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
    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投資,或與此種無活絡市場
        公開報價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
        。
  (二)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
六、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
  (一)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
        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未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3.未因信用惡化以外之因素,致持有人可能無法回收幾乎所有之
          原始投資。
  (二)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七、附賣回債券投資:從事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其實際付出之金額屬之
    。
八、應收證券融資款:
  (一)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對客戶之融資屬之。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證券融資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
        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九、借券保證金:證券商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市
    場融券所交付之保證金。
十、借券擔保價款:證券商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
    市場融券所交付之擔保價款。
十一、應收帳款:
    (一)證券商經營業務所生之債權,包括出售營業證券之應收成交價
          款、自辦信用交易之應收融資利息及受託買賣證券業務產生之
          應收款項等,並應於附註中揭露其明細內容。
    (二)應收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
          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三)應收帳款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就該應收帳款之風險及報酬與
          控制之保留程度,評估是否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除列
          條件,並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之帳款,應單獨列示。
    (五)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
          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十二、預付款項: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
十三、其他應收款:
    (一)非屬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
          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十四、本期所得稅資產:與本期及前期有關之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該等
      期間應付金額之部分。
十五、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一)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
          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非流動資產或待
          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二)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三)分類為待出售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五號規定條件時,應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
十六、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係指流動資產以外,具長期性質之有形、無形資產及金融資產
。非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
  (一)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付款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證券商有積極
        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但下列項目除外:
        1.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指定為備供出售。
        3.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
  (二)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一)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
        定辦理。
  (二)認列投資損益時,關聯企業編製之財務報告若未符合本準則,應
        先按本準則調整後,再據以認列投資損益,採用權益法所用之關
        聯企業財務報告日期應與投資者相同,若有不同時,應對關聯企
        業財務報告日期與投資者財務報告日期間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
        件之影響予以調整,在任何情況下,關聯企業與投資者之資產負
        債表日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
        一號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
        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
        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
        予註明。
三、不動產及設備:
  (一)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
        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之有形資產項目。
  (二)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
        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三)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
  (四)不動產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效益,
        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註中分別列示重大組成
        部分之類別。
四、投資性不動產:
  (一)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
        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二)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
        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其評價方式、估價師資格及資訊
        揭露等,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
        規定辦理。
五、無形資產:
  (一)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
        、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二)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
        則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六、遞延所得稅資產: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
    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七、其他非流動資產:不能歸類於以上各類之非流動資產。
前二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
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產、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附賣回債券投資、應收證券融資款、借券保證
金、借券擔保價款、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項目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
計準則第三十九號規定辦理。
證券商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
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附賣回債券投資、應收證券融資款、借券保證金、借券擔保價款、應收
帳款、其他應收款、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採成本模式衡量
之投資性不動產及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之客觀證據,若存在此
類證據,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及第三十六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
金額。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金
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
金融資產、應收證券融資款、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投資性不動產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金
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
工具投資、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等項目,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
動。

A:公司投資金融資產甲產品為3個月到期,若為債務工具重分類,會計處理請留意
,應於實際改變經營模式後,在下一個報導期間的第一天即隔年的1月1日為重分類日(入帳日),重分類所有受影響的金融資產,並自重分類日後推延適用新分類之會計處理,重分類日前之會計處理不得調整,亦不追溯調整前期已認列之損益),因為重分類之前.後經營模式不同,IFRS特別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1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A:公司拿資金由銀行存款-活期存款,轉列銀行存款-定期存款,如果該定期存款是一年期以上者,應列為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非流動之科目,不可以列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中。如果是一年期以內之定期存款,公司可以主張該定期存款為隨時可以轉換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定期存款,而仍列為現金及約當現金-定期存款之科目中。但是也有公司主張只有3個月之定期存款列為現金及約當現金-定期存款之科目中,三個月以上之定期存款均列為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並依一年內者列為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之科目,一年以上者列為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非流動之科目。目前三個月以上至一年間之定期存款,有公司主張為約當現金-定期存款,亦有公司主張為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只要公司於會計政策及財報附註揭露相關內容即可,這2種主張上市櫃公司君有人採用。收取之利息收入,列入綜合損益表之利息收入中。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1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