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農業區變更 丁種建築用地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揆揭前開規定之意旨,係指建築物變更原核定之使用類組,其變更後之使用類組為依法允許設置使用者,如有未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要件、程序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始違反該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復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又同條第3項附表一規定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工業社區」等使用,其使用細目有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附屬辦公室、社區住宅、附屬單身員工宿舍‥等使用,尚未含括得供一般住宅使用。是經編定為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之土地如作一般住宅使用,已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處理。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殯葬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開發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建蔽率不受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第一項之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第一項以外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四)低污染投資事業:指興辦之事業符合經濟部訂定「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之低污染事業認定方式」者。(興辦之事業非屬低污染事業認定方式(認定低污染行業.pdf)中所列之事業類別或其他經本府專案認定者 )

(五)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指興辦之事業未來每年產值每公頃在二億元以上(按面積比例計算)。

參.申請應附証件、書表、表單、附件:

興辦工業人得依本規則第三十二、三十三及三十四條規定,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二)原廠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依本規則第三十二、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者)或地政單位核發為原編定公告丁種建築用地之證明文件(依本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者)。(可由系統查詢,免附)

(三)原設廠用地及申請包圍或夾雜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清冊及地籍圖(依本規則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申請者)或原設廠用地(屬取土部分以外)之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清冊及地籍圖(依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者)。 (可由系統查詢,免附)

(四)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屬私有者,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同意書;其屬公有土地者,應檢具本府會同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勘查紀錄。

(五)興辦事業計畫書件:詳述原設廠用地位置、面積、使用分區、編定類別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原因、位置、面積、使用分區、編定類別、使用現況、申請變更編定後產品名稱與產品製造流程、用地變更後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鄰近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之影響說明。

(六)交通運輸計畫書圖(須包含基地及周邊道路現況說明、營運之車種、車次及時間、交通動線規劃、停車空間規劃、道路服務水準分析、基地出入口交通管制及相關安全措施)。

(七)變更前後廠地及鄰近地區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

(八)變更前後建築配置平面圖(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前點所應檢附之書件,除第一款之書件應檢具五份外,其餘各款之書件應檢具九份。 前三項申請書件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興辦工業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駁回申請。

肆.要點、表單下載:

(一)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32.33.34條審查要點.pdf

(二)認定低污染行業 .pdf、審查彙整表.pdf

(三)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pdf

伍.備註:

(1)低污染事業認定方式採直接認定。

(2)申請書件應由本府各相關主管單位(城鄉局、地政局、農業局、環保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養護工程處、經發局等)審查,並會同實地勘查。必要時,並得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查。前項申請書件有欠缺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將申請書件發函退還申請人。

(3)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其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應依內政部規定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或各縣(市)政府受理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其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之審查處理原則」,查復是否有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作為審核准駁之依據。 請至(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網路平台)申請查詢,或依內政部環境敏感地區應查詢表逕向各相關單位查詢。

(4)申請基地位於山坡地,依本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由專案小組審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是否有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情形。

(5)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非屬山坡地時,應將核定結果函復申請人,並辦理下列事項:

  1. 副知地政主管機關。
  2. 副知申請人,請向地政主管機關申請土地變更編定。

(6)申請人因興辦事業計畫利用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應依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始得再依規定申請增加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如未依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將依本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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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7 條》

最新法規條文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四條規定,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得從其規定繼續辦理。
前項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變更編定,逾期不再受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前二項申請案件,經審查需補正者,應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生效後,通知申請人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原申請,並不得再受理。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8年1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7620號函

要旨修正本部89年1月4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103號函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7條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案件,免除應檢附印鑑證明書之規定

內容
一、針對特定(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或同區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案件,其受理及審議核處原則,本部前以89年1月4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103號函釋略以,於83年12月31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受理有案者,縣(市)政府在初審符合規定後,應檢附公共設施捐贈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等書、圖文件各5份核轉本部憑辦。嗣本部90年6月7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2832號令規定,該等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應由直轄市、縣(市)府核准。
二、考量直轄市、縣(市)府仍有繼續處理上開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或就已核准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案件,審核其變更原土地使用計畫內容之需要;且現行辦理變更編定時尚無明文應檢附印鑑證明之規定。為期行政執行之一致性,故修正上開本部89年1月4日函釋,免除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書之規定,以資便民。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7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9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1941號函

要旨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丁種建築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因法院拍賣,拍定人無需徵得原申請變更編定人同意,即得續辦變更編定。

內容
本部本(96)年8月17日召開研商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丁種建築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因法院拍賣,拍定人是否需經原申請變更編定人同意,始得續辦變更編定疑義案會議,結論如下:
一、按辦理土地變更編定過程中,因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對業經核准變更編定之效力,並無影響。是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7條等相關規定獲准變更編定之權利,性質上屬行政法上涉關物之權利,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受讓人即繼受相關行政法上之權利義務。縱然法院拍賣內容未包含該獲准變更編定之權利,亦僅產生執行法院依其職權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是否妥適問題,尚不影響行政機關後續行政程序之進行,是拍定人無需另徵得原申請變更編定人之同意。
二、本部87年12月18日台(87)內地字第8778939號函,請本部(地政司)承辦業務單位依規定辦理停止適用。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7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9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1942號函

要旨停止適用「本部87年12月18日台(87)內地字第8778939號函」,自即日生效。

內容
依據本部本(96)年8月17日召開研商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丁種建築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因法院拍賣,拍定人是否需經原申請變更編定人同意,始得續辦變更編定疑義案會議結論辦理。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7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6月7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2833號函

要旨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甲種建築用地案件,業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且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內容
一、本案業經本部90年6月7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2832號令發布在案。有關是項案件之審查,得參照本部89年1月4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103號函說明一(一)規定應檢附之書、圖文件及原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所擬審查表辦理。至環境影響評估部分,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建築部分,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檢附本部上開令、89年1月4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103號函影本及原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所擬審查表影本各乙份。
附:內政部90年6月7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2832號令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有關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甲種建築用地,業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且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7 條》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5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004號函停止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3月19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04628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或窯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案件,其依使用性質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以外之他種用地者,須於土地登記簿加註依其核准事業計畫使用之有關內容字樣

內容
查依本部89年9月25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80297號函(諒達)說明二、前段規定略以:「為期依上開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之土地,能切實按核定計畫項目開發使用,且避免移轉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未詳盡告知該用地原應負擔之義務,並基於落實計畫管制需要,在該類用地於辦理異動手續時,應就其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性質內容,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加註,並統一代碼及登錄內容,以利管制。」揆諸其原意,係為落實計畫管制,並以整個事業計畫內容為管制標的。故有關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或窯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其依使用性質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以外之他種使用地者,既屬整個事業計畫之一部分,其辦理異動手續時,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加註;而本部上開函附件所列之登錄內容,請貴府轉知所屬配合修正為:「依據○○縣(市)政府○○年○○月○○日○○府○○字○○○○號函核准,由丁種建築用地或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用地,限依其計畫使用。」其代碼仍援用「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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