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揆揭前開規定之意旨,係指建築物變更原核定之使用類組,其變更後之使用類組為依法允許設置使用者,如有未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要件、程序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始違反該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復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又同條第3項附表一規定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工業社區」等使用,其使用細目有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附屬辦公室、社區住宅、附屬單身員工宿舍‥等使用,尚未含括得供一般住宅使用。是經編定為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之土地如作一般住宅使用,已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處理。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殯葬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開發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建蔽率不受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第一項之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第一項以外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四)低污染投資事業:指興辦之事業符合經濟部訂定「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之低污染事業認定方式」者。(興辦之事業非屬低污染事業認定方式(認定低污染行業.pdf)中所列之事業類別或其他經本府專案認定者 ) (五)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指興辦之事業未來每年產值每公頃在二億元以上(按面積比例計算)。 參.申請應附証件、書表、表單、附件: 興辦工業人得依本規則第三十二、三十三及三十四條規定,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二)原廠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依本規則第三十二、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者)或地政單位核發為原編定公告丁種建築用地之證明文件(依本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者)。(可由系統查詢,免附) (三)原設廠用地及申請包圍或夾雜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清冊及地籍圖(依本規則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申請者)或原設廠用地(屬取土部分以外)之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清冊及地籍圖(依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者)。 (可由系統查詢,免附) (四)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屬私有者,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同意書;其屬公有土地者,應檢具本府會同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勘查紀錄。 (五)興辦事業計畫書件:詳述原設廠用地位置、面積、使用分區、編定類別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原因、位置、面積、使用分區、編定類別、使用現況、申請變更編定後產品名稱與產品製造流程、用地變更後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鄰近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之影響說明。 (六)交通運輸計畫書圖(須包含基地及周邊道路現況說明、營運之車種、車次及時間、交通動線規劃、停車空間規劃、道路服務水準分析、基地出入口交通管制及相關安全措施)。 (七)變更前後廠地及鄰近地區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 (八)變更前後建築配置平面圖(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前點所應檢附之書件,除第一款之書件應檢具五份外,其餘各款之書件應檢具九份。 前三項申請書件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興辦工業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駁回申請。 肆.要點、表單下載: (一)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32.33.34條審查要點.pdf (二)認定低污染行業 .pdf、審查彙整表.pdf (三)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pdf 伍.備註: (1)低污染事業認定方式採直接認定。 (2)申請書件應由本府各相關主管單位(城鄉局、地政局、農業局、環保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養護工程處、經發局等)審查,並會同實地勘查。必要時,並得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查。前項申請書件有欠缺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將申請書件發函退還申請人。 (3)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其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應依內政部規定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或各縣(市)政府受理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其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之審查處理原則」,查復是否有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作為審核准駁之依據。 請至(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網路平台)申請查詢,或依內政部環境敏感地區應查詢表逕向各相關單位查詢。 (4)申請基地位於山坡地,依本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由專案小組審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是否有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情形。 (5)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非屬山坡地時,應將核定結果函復申請人,並辦理下列事項:
(6)申請人因興辦事業計畫利用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應依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始得再依規定申請增加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如未依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將依本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 地政法規 Regulation
:::首頁 > 地政法規 > 法規樹狀查詢 小中大 解釋函
查詢結果匯出友善列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7 條》 最新法規條文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四條規定,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而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得從其規定繼續辦理。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8年1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7620號函 要旨修正本部89年1月4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103號函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7條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案件,免除應檢附印鑑證明書之規定 內容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7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9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1941號函 要旨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丁種建築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因法院拍賣,拍定人無需徵得原申請變更編定人同意,即得續辦變更編定。 內容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7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9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1942號函 要旨停止適用「本部87年12月18日台(87)內地字第8778939號函」,自即日生效。 內容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7 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6月7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2833號函 要旨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甲種建築用地案件,業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且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內容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57 條》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5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004號函停止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0年3月19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04628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或窯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案件,其依使用性質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以外之他種用地者,須於土地登記簿加註依其核准事業計畫使用之有關內容字樣 內容 <12>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8 筆 | 2 頁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而IE7或Firefox 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