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 銷 抵押 權

先向民眾確認要辦理塗銷金融機構抵押權或私人抵押權。

一、金融機構抵押權:

  1. 請攜帶本人身分證正影本、印章、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到本所,向多功能櫃檯申請辦理。
  2. 除準備以上證件外,代理人請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註三:申請人可為抵押權設定之義務人或債務人或現所有權人。

二、私人抵押權:(單獨或會同申請皆可)

  1. 請攜帶雙方身分證正影本、印章、債權人印鑑章及印鑑證明、債務清償證明書(蓋妥印鑑章)、他項權利證明書到本所,向多功能櫃檯申請辦理。
  2. 請攜帶本人身分證正影本、印鑑證明、印鑑章、債務清償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到本所,向全功能櫃檯申請辦理。
  3. 除以上證件外,代理人請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註四:抵押人可為抵押權設定之義務人或債務人或現所有權人。

另配合內政部自110年8月1日起新增多元申請管道,所有的土地登記項目,都可以於數位櫃臺進行網路申請。惟抵押權塗銷目前非屬可自行申辦之登記原因,為確保交易安全及您的財產權益,網路申請需委託專業代理人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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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案件說明

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 網頁維護: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 申請說明:

    已登記之抵押權權利,因債務清償、權利拋棄等,致權利消滅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塗銷所為之登記。

  • 申請對象:

    一般民眾

  •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聯絡電話: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聯絡電話: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或權利拋棄證明書。
    四、他項權利書狀。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義務人印鑑證明,或持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臨地政事務所,由該所指定人員辦理身分核對工作。

  • 申請方式:

    1.臨櫃申請。
    2.跨所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旦超過10連件之大宗案件及與非屬跨所項目連件辦理之情形除外。
    3.跨縣市收辦: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之抵押權塗銷登記,可於全台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
    4.跨縣市代收:如非屬得跨縣市收辦情形,民眾得至各縣市登記機關送件,由該代收所人員核對送件人之身分,再利用郵遞方式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土地管轄所辦理後續作業。
    5.網路申請:申請人如委託地政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得由代理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登入內政部數位櫃臺系統,輸入申請資訊產製網路申辦用申請書表及電子簽章,申請人確認書表內容無誤後並電子簽章,再由代理人進行線上送件。應提交之紙本附件,則需另為郵寄或提交紙本附件清單及紙本附繳證件予土地管轄所。

  • 交付方式:

    申請案處理完畢後,並無需交還民眾之文件

  • 處理期限:

    1天

  • 備 註:

    參照內政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公告,處理期限係以工作天計算。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義務人為金融機構,並於登記機關設有印鑑備查者,免附印鑑證明。
    他項權利書狀載明不動產標的者,得免附登記清冊。
    下列書證謄本倘經民眾授權,且得以系統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代替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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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至五8:00至12:00 13:30至17:30
各類謄本申核服務中午不休息,洽詢分機110
其他業務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或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111-09-15 .計瀏覽人數:2448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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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塗銷

一、說明:

已登記之抵押權,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判決等,使抵押權消滅時,應由抵押權人或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檢同左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

二、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文件來源備 註
土地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申請人可至網站下載使用或向地政事務所服務台洽取。
塗銷登記證明文件 自行檢附
  1. 由抵押權人出具,如權利拋棄書、債務清償證明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等。
  2. 抵押權人申請權利混同者免附。
他項權利證明書 自行檢附
  1. 依法院判決或其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免附。
  2. 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未能檢附者,得由抵押權人出具切結書或抵押權人出具已交付債務人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後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辦理。
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1. 自然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2. 法人向其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申請
  3. 華僑向僑委會申請
  1. 抵押權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檢附之。
  2. 法人應附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證明或以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或抄錄本代替,並蓋章。
  3. 依法院判決或其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免附。
  4. 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依規定將其委託書暨印鑑卡送地政機關核備者免附。
申請人身分證明:
  1. 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表人資格證明或公司成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抄錄本及其影本
  3. 護照
  4. 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書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5.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6. 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1. 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分證影本自行影印
  2. 法人向其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
  3. 華僑向僑委會或僑居地使領館
  1. 第1項文件由自然人檢附;第2項文件由法人檢附;
  2. 第3項由外國人檢附;第4項由旅外僑民檢附;第5項由大陸地區人民檢附;第6項由香港、澳門居民檢附。
  3. 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須加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明。
  4. 上列影本請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5. 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請人自行切結在台通訊住址。
  6. 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權書辦理者,仍須檢附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7.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抄錄本、應簽註:「本登記事項表現仍為有效資料,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8.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應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 自行檢附
  1. 經法院判決者檢附之。
  2. 依最高法院判決者,免附判決確定證明書。
委託書 自行檢附
  1. 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而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 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連同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取得收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如需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移送登記。

(三)作業流程:1.收件 → 2.初審核定(判決塗銷由課長核定) → 3.配件 → 4.登錄 → 5.校對 → 6拆、發件

附註:
(一)本申請須知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二)非地政士辦理案件請分別切結:

  1. 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
  2. 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

瀏覽人數:33030人 更新日期:20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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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詢問如何辦理房屋抵押權塗銷登記一事,茲答覆如下:
一、請備妥下列文件至轄區地政事務所登記課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抵押權人印鑑證明(法人應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後存查者免附。)
(五)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六)印章。
二、申請方式:以下二者擇一
(一)親自辦理:本人持身分證及上開應備文件至轄區地政事務所送件。
(二)委任辦理:代理人持身分證、印章及上開應備文件至轄區地政事務所送件。
三、費用:免繳登記規費。
四、另有關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須知、申請表單及填寫範例,可連結本所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表單下載/登記類(http://www.hl-land.gov.tw/files/11-1019-4120-1.php)參閱下載使用。

以上答覆如有未盡事項,歡迎來電(03-8225135分機107),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花蓮地政事務所 敬上10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