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 臨時 停車 之 處罰 55 條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條例 110.12.15  第 18-1 條第 6  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條例 111.05.04  修正公布之第 32-1、69、69-1、71、72、72-1、73、74、78、85-3、92  條條文;增訂第 69-2、71-1、71-2、72-2、77-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 判例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檢視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檢視現行法條 第 66 條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
。但依前條第一款之規定註銷者,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

首頁 交通新聞 汽車併排臨停當心遭檢舉被罰600元

交通新聞

汽車併排臨停當心遭檢舉被罰600元

發布時間:102-04-10 瀏覽次數:50767

違規 臨時 停車 之 處罰 55 條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資料內容:

汽車駕駛人於停車時,切勿貪圖自身一時之便,而逕自在車道上併排臨時停車,如違規停車停留未逾3分鐘以上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4款及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處駕駛新臺幣500~600元罰鍰;停留超過3分鐘以上者,依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及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處駕駛新臺幣900~1,200元罰鍰。

 

交通局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因此,如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而有需要臨時停車者,應依相關規定將車輛停置於妥適之處所,切莫貪圖一時方便任意併排暫停。尤其現今個人車輛裝置行車紀錄器者相當普遍,如其他駕駛人紀錄後,逕向警方提出檢舉,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於收受檢舉並查明違規屬後,仍得依權責逕予舉發之。
 

例如:某甲日前駕駛車輛行駛於本市鹽埕區時,即因圖一時之便,而於車道上併排臨時停車,經民眾拍照後,將相關違規照片向警方提出檢舉,警方調查後認定違規事實明確,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4款規定,舉發甲君違規臨時併排停車。甲君不服而提出陳述:認為警方如欲開罰單,應由警員下車查看清楚後,始得開單,否則應以勸導即可。然事情經警方查復後說明,該案係依民眾檢舉之照片,而依相關規定舉發的。因此,甲君僅得依法繳納罰款結案。
 

在此,交通局要特別提醒各位駕駛人:道路係供所有用路人共同使用的,駕駛人駕車行駛於道路時,應依相關規定駕車、停車,切勿僅圖一己之便,而忽略其他用路人的權益。民眾向警方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雖無獎金可領,然一旦遭路見不平之民眾拍照,而向警方提出檢舉,自己恐將因此得不償失又傷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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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1.民眾仍可檢舉:亂丟垃圾、亂丟煙蒂、機車排放廢氣、紅線違停(旁邊未有停車格之待停疑慮)等明確違規事證。
2.惟紅線旁有違停車輛,因為考量有待停車位之情事,應以警察實地檢舉為準(車上無人即可告發)。

1.道路與路邊停車格成垂直。
2.遭民眾拍照檢舉車輛暫停路邊(為避免影響後方來車,盡量靠右方,僅左方車輪壓於紅線上),事實上並非將車停放於該區,而是為了等待右前方停車格中駛出的車輛而暫停,待對方車駛出停車格後,立即將車駛入停妥。
3.事實上民眾在找尋路邊停車格時,一旦看到有車即將駛出,皆會於路邊暫停,待對方駛離後立刻停車。
4.遭檢舉民眾需先繳清罰緩金額後,再行提起行政訴訟,就罰鍰金額與後續處理的時間人力成本,完全不成比例,爰放棄提起行政訴訟(此為被迫放棄自身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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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違規 臨時 停車 之 處罰 55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資料照,記者彭健禮攝)

2017/02/28 06:0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法官指出,援引本款處罰汽車駕駛人時,現場需以「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為要件。

●所謂臨時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如不合乎此要件者,也不能以臨時停車處罰汽車駕駛人。

(整理:記者蔡彰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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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臨時停車罰多少?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55條第1項罰多少錢?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鍰: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55條1項3款多少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1項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1.民眾仍可檢舉:亂丟垃圾、亂丟煙蒂、機車排放廢氣、紅線違停(旁邊未有停車格之待停疑慮)等明確違規事證。

55條第1項第4款罰多少?

汽車駕駛人於停車時,切勿貪圖自身一時之便,而逕自在車道上併排臨時停車,如違規停車停留未逾3分鐘以上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4款及統一裁基準表規定,處駕駛新臺幣500~600元鍰;停留超過3分鐘以上者,依同條例56條第1項第6及統一裁基準表規定,處駕駛新臺幣900~1,200元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