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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首頁 > 交通新聞> 汽車併排臨停當心遭檢舉被罰600元 交通新聞汽車併排臨停當心遭檢舉被罰600元 發布時間:102-04-10 瀏覽次數:50767次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資料內容: 汽車駕駛人於停車時,切勿貪圖自身一時之便,而逕自在車道上併排臨時停車,如違規停車停留未逾3分鐘以上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4款及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處駕駛新臺幣500~600元罰鍰;停留超過3分鐘以上者,依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及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處駕駛新臺幣900~1,200元罰鍰。 交通局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因此,如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而有需要臨時停車者,應依相關規定將車輛停置於妥適之處所,切莫貪圖一時方便任意併排暫停。尤其現今個人車輛裝置行車紀錄器者相當普遍,如其他駕駛人紀錄後,逕向警方提出檢舉,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於收受檢舉並查明違規屬後,仍得依權責逕予舉發之。 例如:某甲日前駕駛車輛行駛於本市鹽埕區時,即因圖一時之便,而於車道上併排臨時停車,經民眾拍照後,將相關違規照片向警方提出檢舉,警方調查後認定違規事實明確,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4款規定,舉發甲君違規臨時併排停車。甲君不服而提出陳述:認為警方如欲開罰單,應由警員下車查看清楚後,始得開單,否則應以勸導即可。然事情經警方查復後說明,該案係依民眾檢舉之照片,而依相關規定舉發的。因此,甲君僅得依法繳納罰款結案。 在此,交通局要特別提醒各位駕駛人:道路係供所有用路人共同使用的,駕駛人駕車行駛於道路時,應依相關規定駕車、停車,切勿僅圖一己之便,而忽略其他用路人的權益。民眾向警方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雖無獎金可領,然一旦遭路見不平之民眾拍照,而向警方提出檢舉,自己恐將因此得不償失又傷荷包。 分享給朋友: 交通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1.民眾仍可檢舉:亂丟垃圾、亂丟煙蒂、機車排放廢氣、紅線違停(旁邊未有停車格之待停疑慮)等明確違規事證。 1.道路與路邊停車格成垂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資料照,記者彭健禮攝) 2017/02/28 06:0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處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法官指出,援引本款處罰汽車駕駛人時,現場需以「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為要件。 ●所謂臨時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如不合乎此要件者,也不能以臨時停車處罰汽車駕駛人。 (整理:記者蔡彰盛)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禁止臨時停車罰多少?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55條第1項罰多少錢?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55條1項3款多少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1.民眾仍可檢舉:亂丟垃圾、亂丟煙蒂、機車排放廢氣、紅線違停(旁邊未有停車格之待停疑慮)等明確違規事證。
55條第1項第4款罰多少?汽車駕駛人於停車時,切勿貪圖自身一時之便,而逕自在車道上併排臨時停車,如違規停車停留未逾3分鐘以上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4款及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處駕駛新臺幣500~600元罰鍰;停留超過3分鐘以上者,依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及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處駕駛新臺幣900~1,2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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