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33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法 EN

學校受理前條第四項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申訴人申訴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

學生申訴制度應列入學生手冊,廣為宣導。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檢視現行法規 大學法 (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 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
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
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
,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
二為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
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7 條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
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
、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2 條
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
,並報教育部備查。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3 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
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
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
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
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
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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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大學法》雖然時隔17年的再度修正。然而學生權的擴張並不代表校園民主真正來臨,大專校院的校務治理仍是千瘡百孔,校園民主的追求始終是未竟之業,唯有持續地爭取、不懈地戰鬥,才能真正見證校園民主的來臨。

文:蔡一愷(國立成功大前學生會長)、陳估熊(台灣學生聯合會秘書長)

5月19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大學法》修正條文,正式將草案送出委員會並將進入院會表決程序。

此乃繼2005年以後,時隔16年《大學法》再次大規模地進行條文之修正,同時也是《大學法》中關乎「學生參與校務」權力之相關條文的再次修正,內容涵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增加學生代表(第9條)、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席次增加至四分之一(第15條),以及界定學生會與校方之權力關係與保障學生參與校級會議之權力及範圍(第33條)等。

相信對於曾致力於校園民主改革的許多前輩們而言,這一天無疑是歷史性的一刻從1986年的「自由之愛運動」至今,《大學法》經過了1993與2005年的修法,看似邁向高度自治的大學校園,實際上卻成為了大學校長們違法亂紀、專斷獨行的保護傘,校長遴選醜態百出、校務會議形同虛設、學生權益飛蛾撲火則構成了二十一世紀台灣高教校務運作的面貌。

因此,此刻之修法毫無疑問是在校園民主的改革道路上跨出了那久違的一大步,也為未來投入學生自治的夥伴們鋪建了通往校園「師生共治」理想大道的第一塊磚石,同時地也將打開大學校務治理的潘朵拉寶盒,將屬於校園內同學們那塵封已久且對於校務參與之「希望」,隨著修法完成一同被釋放出來。

然而,千瘡百孔的大學校務治理恐怕難以因此而完美無缺,許多的困境早已根深蒂固,過往的經驗也告訴我們,縱使法規修得再嚴謹,奸巧的校方行政主管也總是能找到破解方式。而擴權後的學生代表亦或是學生自治組織,又該如何有效地進行組織運營管理、群眾倡議溝通及會議策略制定,都將成為未來學生自治夥伴的考驗,以下篇幅簡單梳理上述可能面臨困境之注意事項與方向。

一、另闢蹊徑,疊床架屋的校級會議

此次雖修正《大學法》第33條相關條文,保障學生參與校級會議之權力及範圍,然而其條文採正面表列之方式,雖已盡可能地去匡列會議種類,然而仍有不在列之會議,校方未來是否會將開闢功能類似之會議來規避學生代表設置猶未可知,如過去各校皆設置的主管會議及行政會議,便時常將學生代表排除在外以躲避學生監督,未來如此情境恐怕會越來越頻繁。

舉例北市大也曾發生過會議當日早上才將會議通知發給學生之情形,企圖降低學生出席和會前討論的可能,因此實難保證未來行政方為確保會議能夠利於己方,不會施展各式奧步來掣肘學生代表,作為學生代表仍須保持今日之警覺與敏銳,確保校方無法在校級會議場域為所欲為。

二、效率低落,規模龐大的校務會議

如今大專校院之校務會議,其會議席次動輒超過百位,如成大校務會議便有124位代表,輔大更有229名會議代表,導致會議議事品質不彰,弭平分歧、建立共識之效率更是低落,縱使學生代表增加,會議恐仍掌握於校方行政代表手中,校園民主精神依舊無法實踐。

然而由於校務會議席次設計需考量到大學組織架構、系所學院規模及各校所需,因此會形成各校校務會議席次多寡皆有不同之情形,而為確保校務討論的完善與高效,未來學生自治夥伴應思考如何縮減校務會議之席次,以確保議事之品質與效率。

三、專業穩健,有效監督的學生組織

若此次《大學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伴隨的是學生們可參與之會議及其代表人數將大幅增加,同時意味著未來投入校園公共事務之夥伴們需要投入更多的時間與心力於會議之中,其中便包括了議案的資料研究、群體的意見調查、議題的論述談判等。

因此,所謂議案之討論與推動乃高度專業的工作,尤其對於法政、高教等領域之熟捻更為重要,所以未來學生自治組織如何透過人才招募、技能培力來確保學生會議參與之核心技術能夠有效建立與發揮,同時亦要集結一群對於公共事務抱持高度熱忱且具專業素養的有志之士,以建立專業穩健而能有效監督校方施政的學生自治組織,無疑將成為未來的重要課題。

四、擴權以後,謹慎運營的組織架構

如前段所提,未來學生自治組織成員投入校園公共事務,其是否具備專業能力相當重要,且從過往經驗不難發現,忙於課業的學生要投入校園公共事務,勢必得犧牲許多時間與心力,長時間的心力耗損也未必能夠收成正果,課業與生活的壓力緊逼在後,沒有任何誘因與補貼的學生自治工作早已成為許多夥伴心理上的負擔與壓力,也造成參與意願低落成為長期之困境。

因此,擴權後的學生自治組織勢必要面對到許多繁雜與專業的工作,意味著組織規模必定要擴張,而組織運營策略也需要改變。當那天來臨時,學生會法人化將成為選項,成員聘僱關係之建立與支薪、會議代表出席補貼也許是突破困境之解方,該如何於法規層面付諸實現,亦將成為學生自治組織邁向未來的關鍵。

大學法第33條

Photo Credit: 中央社教育部長潘文忠

無可否認的是,新《大學法》將使學生自治組織未來的發展性十分可觀。

相較過往,學生自治組織將成為校務治理的關鍵,如能有效地組織起學生的力量,其可創造出的改變更是不容小覷,相對各路複雜的勢力更可能向此靠攏,在盤根錯節的利益關係面前,學生自治組織如何謹守自己的戰鬥位置,謹慎、穩健、警覺地面對未來的每一場戰鬥,事實上才是學生自治組織邁向新大學法時代的箇中關鍵。

也許當上述四點真正實現之時,大專校院離理想中的校園民主已然不遠,但值得思考的是,在新大學法時代來臨後,學生自治組織的戰鬥位置並不會改變,監督校方施政、爭取學生權益、促進社會進步一直以來都是重要目標,而校內師生的特別權力關係、校方行政的獨斷專權、錯綜複雜的利益關係並不會因新大學法出現而消失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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