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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一、安全維護(金安維管辦法§2)金融機構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室)、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等執行安全維護,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安全維護作業規範(金安維管辦法§3)(一)金融機構辦理安全維護,應訂定安全維護作業規範,報經董(理)事會(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總行授權人員)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得提報常務董事會通過後實施,再報董事會及主管機關備查。 三、安全維護督導小組(金安維管辦法§4)前條第二項之安全維護督導小組,金融機構應指定高階主管一人(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總行授權人員)為召集人,督導辦理與檢測安全維護執行情形、教育訓練及定期操作演練。 四、一般安全維護措施(金安維管辦法§5)金融機構執行一般安全維護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五、安全維護措施執行(金安維管辦法§6)(一)金融機構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室)、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等執行安全維護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六、內部稽核項目(金安維管辦法§7)金融機構應將安全維護作業規範之執行情形列為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之查核項目。 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為維護各金融機構經管財務之安全,提高金融從業人員之警覺,各金融機構應設置安全維護執行小組,指定副總經理一人為召集人,全面加強安全維護措施與安全維護教育及加強操作演練,並提高員工應變能力,以維安全,特頒安全本要點。(金安維管要點§1) 一、營業處所:營業時間 二、運鈔方面(一)運鈔車 三、獎懲方面(一)切實依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因而防患安全事故之發生,或發生安全事故而予有效制止者,對於有關人員應從優敘獎。 金融機構安全設施設置基準一、警報、報警系統(金安設置基準§1)(一)各單位營業廳應裝置通警局勤務中心(分局)或管區派出所電腦報警系統,為維護報警系統之暢通,防範歹徒剪掉線路,各單位應視行舍狀況,裝設有線或無線報警系統,有線報警按鈕應普遍裝設於營業櫃臺(最好每二人一個),夜間仍有值班的單位,值勤人員應隨時攜帶遙控報警按鈕。 二、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金安設置基準§2)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應以彩色為主,攝錄範圍應包括營業廳大門外入口處、營業廳全部、金庫室、保管箱區域進出口、自動付款機及其他重要處所。 三、金庫(金安設置基準§3)金庫應設置安全處所,金庫門應裝設電子定時密碼鎖,金庫內部並應加裝厚鋼板及自動警報感應器、攝影機。監視器裝在金庫外,在發現金庫內有警報時,即可自監視器上觀察內部情形。 四、運鈔車安全設備(金安設置基準§4)專用運鈔車應有防彈玻璃、內有牢固鐵櫃或防盜運鈔箱、密碼鎖、投鑰匙孔與警報揚聲器、自動熄火裝置及滅火器、通信設備。 五、營業櫃檯及大出納區(金安設置基準§5)(一)營業櫃臺抽屜裝設自動鎖。 六、防火設備(金安設置基準§6)消防設備應依消防法規設置。 七、保全防盜系統(金安設置基準§7)設有保全之單位,保全防盜設施應至少有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以各保全標的之門窗為對象,第二道防線以行舍內各空間、金庫外圍死角為對象,第三道防線以金庫室內為對象,嚴防歹徒切鑽侵入金庫室內,上列各防線應責由各保全公司接裝適當警報感應器。 八、防衛器材(金安設置基準§8)(一)運鈔人員應穿著防彈衣帽,並視需要備自衛器材、瓦斯噴霧器或小型電擊棒(應由各單位自行決定不強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