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甲擔任上市公司達達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達達公司因資金需求孔急,故擬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因整體市場經濟情形不善,股價持續下跌,某甲擔心未能順利發行公司債,故某甲決定要對達達公司股價進行護盤,不讓該公司股票價格再下跌,但也不想特別去拉抬股價,所以某甲拜託某乙與某丙若股價持續下跌時大量買進達達公司股票,故三人同時於 2010 年 10 月 8 日,同年 10 月 12 日、24 日和 11 月 11 日以市價下單,成交價不一,其中有數筆以漲停板價格為成交價,但三人聲稱在「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電腦撮合交易原則下,本身並無法預知是否會以當日漲停板價格買入,且因三人資金充足,自己本身資金已足以護盤,內心並未有誘使他人買賣之目的。試問甲乙丙三人是否有違反證券交易法?請詳述之。若有第三人因為甲乙丙之行為而受到損害得否請求賠償?其要件為何?如何計算損害賠償額?(25%) (D) 1 下列何者不是公司法明定之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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