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簡 國際研討會 2022 年10 月27-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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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越公其事》的取材與抄寫問題

作者:高佑仁  發布時間:2022-05-24 15:24:58

(成功大學中文系副教授)
(首發)

壹、前言

《越公其事》是清華簡中,長度僅次於《繫年》的史料類文獻,尤其該主題是越王句踐復國滅吳的過程,歷代均受到文人雅士的重視,直到今日“臥薪嘗膽”、“十年生聚,十年教訓”、“會稽之恥”、“稽顙肉袒”、“鳥盡弓藏”、“兔死狗烹”等用語,均出自吳越爭霸故事,成為中華文化的深厚底蘊。
職是之故,清華簡《越公其事》在公布之後,便備受重視。除了聚焦於簡文釋讀外,也有學者透過用字樣貌、簡背劃痕、每簡字數等問題,進而分析《越公其事》的書寫型態。竹田健二首先指出《越公其事》有“逆次簡冊背劃綫”,金卓透過此點,更深入的分析問題。在“取材”方面,他主張《越公其事》的書手在抄錄時選取多種來源不同的材料;在“抄寫”方面,他認為書手分成多次抄寫而成。
筆者認為清華簡《越公其事》的書手是原作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他的身份更可能是一位專業的書手。棗紙簡《吳王夫差起師伐越》能與《越公其事》對讀,可見《越公其事》只是戰國時代眾多版本中的一個。《越公其事》的取材,仍有很大的討論空間,但透過“於”、“于”的用字情況,而主張“五政”的創作時代比首尾諸章來得早,這是個大膽的推論。《越公其事》的書手用多少時間抄完全篇,這個問題難有定論,但利用簡背痕跡,主張書手有意分成多次抄寫,恐不可信。《越公其事》應當是書手依據單一底本,花一個或數個工作天抄寫完成的作品。簡背劃痕與契口的整治是竹簡的前置作業,與書寫並無絕對關係。

 貳、問題的提出

竹簡可以大略分成“文書類”與“書籍類”兩種,“文書類”指遣冊、卜祀祭禱、公文簡、法律類,[1]是日常生活所用竹簡,時間橫跨的幅度較大,書手情況也比較複雜。[2]“書籍類”作品除非一篇簡文由多位書手完成,[3]才會有分多次抄寫而成的問題。《越公其事》是由一位書手所完成的作品,共計75簡,在清華簡的史料類文獻中僅次於《繫年》(138簡),比上博簡簡數最多的《曹沫之陣》(65簡)還長。《越公其事》的書手花多久時間完成本篇簡文?在線索有限的情況下,這幾乎是無解的問題。[4]那麼,《越公其事》如何會出現“分多次抄寫”的疑義呢?這個問題必須要從《越公其事》簡背的斜劃情況說起。
竹田健二首先發現《越公其事》的簡背斜線劃痕,有兩種不同的樣貌,他將簡1-33稱為“劃痕B”,簡34-68稱為“劃痕A”,而劃痕B具有異於常態的“逆次簡冊背劃綫”的現象,圖示如下:
【圖一】

劃痕B與劃痕A的差別在於,正常劃痕是一道由左上右至下的斜痕,筆畫基本連貫,對簡文排序具有輔助功能。而“逆次簡冊背劃綫”則每簡均是左側高、右側低,形成無法連貫的樣貌。[5]
金卓在竹田健二的基礎上,有更進一步的推論。他透過用字習慣、稱謂與敘述觀點,主張《越公其事》取材於多種不同材料;透過劃痕與下契口的位置,認為本文分成多次書寫。我們可以用一張圖表呈現其構想:
【圖二】

抄寫 取材
劃痕B 簡1-8 第一章 A類
簡9-15 第二章
簡15-17、簡19-25 第三章
簡26-29 第四章 B類
簡30-33、簡35 第五章[6]  
劃痕A 簡36上、簡18、簡34[7]  簡36下
簡37-43 第六章
簡44-49 第七章
簡50-52 第八章
簡53-59 第九章
簡59-67 第十章 C類
無劃痕 簡68[8]  
簡69-75 第十一章

以下區分“取材”和“抄寫”兩個面向說明金卓的論述:

  一、“取材”問題(一):于、於的使用情況
金卓將《越公其事》十一章分成三個部分:開頭三章(A類)、五政部分(B類)、結尾二章(C類),並分析裏頭“於”、“于”的用字情況,如下:
【圖三】

用字 開頭三章  A類 五政部分  B類 結尾二章  C類
17 1 9
7 20 3

金卓認為“於”在開頭三章與結尾兩章使用的比例較高,而“于”則在五政部分使用比例較高,他進而據此主張:“(用“于”與“於”的差異)是由其抄錄時選取的原始文獻材料不同造成的”、“《越公其事》簡文中部有關五政內容的部分,和首尾部分的其他內容,分別參考自不同時期或地域的原始文獻,五政部分的材料在時代上很可能要更早於首尾部分的材料,並且可能是由同一書寫者分若干次分別抄錄而成。”[9]他認為書手抄錄時選取的原始材料不同,五政部分採用“于”的情況較“於”來得多,故B類材料的時間比A、C兩類來得早。

  二、“取材”問題(二):稱謂與敘述視角
【圖四】

章節 概括 敘述視角 簡文稱謂
第一章 越國求和 客觀 /
第二章 吳王
第三章 越王
第四章 五政準備 客觀→越國→客觀 越王勾踐→王→越王勾踐
第五章 五政步驟 越國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交戰過程 越國→客觀 王→越王勾踐、越王、吳王
第十一章 吳國求和 客觀 勾踐、吳王

金卓認為《越公其事》第四章與第十章在敘述視角轉變時,都再次使用“越王勾踐”全稱,他主張“因記載內容而特意更換視角與稱謂,恰恰說明了簡文選材上的不同,乃抄寫者依原材料直接抄錄所致”、“體現了《越公其事》材料來源的複雜性和多樣性,筆者認爲,這也是其根據多份材料或分多次書寫而成的證明之一。”[10]他再次強調,《越公其事》的書手依據不同來源的材料進行抄錄,使得敘事觀點多次轉變。

  三、“抄寫”問題(一):劃痕A、B的書寫字數
【圖五】

劃痕B 簡號 簡22 簡23 簡24 簡26 簡27 簡28 簡30 簡31 簡32 簡33 簡35
字數 32 32 31 32 30 32 34 31 32 31 31
 
劃痕A 簡號 簡37 簡39 簡40 簡41 簡42 簡44 簡45 簡46 簡47 簡48 簡50
字數 33 33 34 35 36 35 35 34 34 34 34

由金卓所整理的資料顯示,劃痕B的字數在30~34字之間,而劃痕A字數則在33~36之間。因此金卓認為“筆者發現簡33前各簡和簡34後各簡,在各簡書寫字數……,也都恰好展現出兩分性。”[11]藉此論證《越公其事》乃分批書寫。

  四、“抄寫”問題(二):下契口的位置
【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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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圖示可知左半(即劃痕A)下契口較右半(劃痕B)略高,因此金卓表示“可以看出左右兩組在下契口的高度、形狀上都有明顯的差別。”[12]
綜上所述,竹田健二先生依據簡背劃痕將《越公其事》分成A、B兩類,金卓則從“取材”與“抄寫”兩個角度入手,“取材”方面,他認為前三章與末二章的內容,較五政部分來得晚,敘事角度多次轉變,是基於抄寫者材料複雜且分多次抄寫之故。“抄寫”部分,他從簡背斜痕形態、用字情況、竹簡字數、契口位置等,可以發現A、B兩類的差異。綜合上述觀點,他主張《越公其事》的書手在抄錄時擇取不同材料,並且全文分若干次抄錄而成。

參、筆者的質疑

金卓提出多項數據與圖示,尤其是劃痕、下契口的位置、字數等處,確實能展現《越公其事》文本內在的歧異情況,所言確實有所本。
但是,《越公其事》的書手只有一位,金卓主張這位書手在抄寫時擇取各種不同來源的原始文獻,又分成多次進行抄寫,也就是書手一邊抄錄,一邊編輯內文,這樣的情況在書籍類楚簡中,誠屬罕見。
就“取材”來說,勾踐與夫差爭霸是春秋晚期重大事件,春秋以後應該有許多關於二人的史料文獻流傳,《越公其事》的作者(請留意,這裡所說的“作者”,是指撰寫文本的人,而不是在戰國中晚期書寫清華簡《越公其事》竹簡的那位“書手”)確實可能依據各種來源不同的資料加以整理編輯,但在有限的資料中,我們很難考究這位作者到底參考了哪些資料。在底本來源不確定的情況下,金卓依據“于”、“於”的使用,以及敘事觀點的轉換,把《越公其事》來源分成A、B、C三類,並論述B類比另外兩類時間來得早,這就不免令人困惑。“于”、“於”以及敘述觀點的轉換,確實可以做為決定文本來源的判準嗎?
就“抄寫”而言,金卓所提出“(《越公其事》)在簡34・簡35前後、簡68・簡69前後,乃各自分開抄寫的猜想”,它所呈現的意義已非書手花幾個工作天的問題,而是作者有意分成數個時段進行抄寫,所以才產生前後不同的樣貌。金卓所提出的依據是劃痕位置的差異和下契口的位置,這個猜想是否合理,則必須檢視證據是否可信才能判定。
另外,金卓認定《越公其事》的書手在“取材”時,抄錄自多種來源,又分成多次“抄寫”,也就是這位書手一邊書寫,一邊思考編輯,那麼這位書寫者已經不單純負責“抄寫者”(或“書手”)的腳色。他既可決定《越公其事》的取材方式,那麼實質上已可以視為《越公其事》的原作者。
    金卓所提出的數據與圖示確實有所本,但推論又有違一般對於楚簡的理解,職是之故,筆者興起逐一檢視相關數據與圖示的念頭。

肆、關於《越公其事》的“取材”問題

 一、“于”、“於”的使用情況

先將《越公其事》各章“于”和“於”的出現次數羅列如下:

  【圖七】

章次 十一 共計
5 3 9 0 0 1 0 0 0 5 4 27
3 3 1 2 2 3 4 2 7 0 3 30
金卓主張 前三章  A類 五政  B類 後二章  C類  

金卓利用“于”和“於”出現次數的分析,主張前三章、五政、後二章可分成A、B、C三類,而B類比A、C類時代要更早。那麼,我們必須先說明古文字中“于”和“於”的問題。
“于”在甲骨文就已經出現,它是表意字“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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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2.16.2)”,“於”則是由“烏”所分化,而“烏”與“鳥”在西周金文中同形,[13]“烏(於)”早在金文中多當感嘆詞“嗚呼”使用,但至少在春秋中期“烏(於)”已經可以當介詞使用,[14]與“于”同時存在,在楚簡中,二字的用法無別,故《說文》:“于,於也。”
“于”和“於”是古漢語中使用頻率最高的介詞,它們原本是兩個初形、本義、古音均不同的字,王力認為“‘于’是‘於’的較古形式”,[15]裘錫圭則依據二字古音不同,[16]主張不能簡單地看成同一詞的不同書寫形式。[17]但“于”和“於”都可以當介係詞使用,後頭都可以加動作、時間或處所,用法幾無差別,相關討論的人非常多,學者們普遍的結論是:“于”的來源較古,“於”比較後起;“于”所在句式保留較古用法,“於”則反映戰國時代的語言特色。[18]應該要留意的是:“于”字時代早,“於”字時代較晚,戰國時代“於”比“于”來得多,這是二字的長期演變的時代趨勢,乃以宏觀角度分析後所得到的結果,但絕不能反推成:使用“于”的文獻,就必定比使用“於”的文獻來得早,這犯了“倒果為因”(Causal Fallacy)的謬誤。細審竹簡使用情況,會發現許多古老文獻,但卻使用“於”字,或是文獻新穎而採用“于”字等非典型現象。例如清華伍《封許之命》是呂丁受周王冊命的實錄,文字保留許多西周金文的古樸色彩,文本創作年代應該可上溯至西周初期,[19]但該篇“於”、“于”卻各出現一次,出現“於”字並不妨礙它來源於西周材料的推論。相反的,屬於文學作品的〈蘭賦〉,其文本創作與竹簡書寫的時間應該不會差異太遠,卻出現一次“于”,而沒有用“於”。《曹沫之陣》記載春秋前期曹沫對於政治與兵法的理念,全文出現28次“於”,而沒有任何“于”字,目前所見的安大簡的《曹沫之陣》也依然使用“於”。[20]《昭王毀室、昭王與龔之準》使用10次“於”,而未見“于”;《陳公治兵》使用17次“於”,而未見“于”;《姑成家父》使用11次“於”,而僅出現1次“于”,以上諸篇所記述的史事都比勾踐復國的時間要來得早,但這些簡文卻大量出現“於”而罕用“于”,可見用“於”、“于”出現次數的多寡判斷文本時代,只舉有參考性質,絕非唯一判準。
“於”、“于”甚至出現用法沒有差別的例子,〈民之父母〉有這樣的文例:

  1.以皇天下(簡2)
2.以此皇天下(簡6)

  這兩句話實質上什麼差別,但是介詞的使用情況卻大不同。這說明應靈活看待“‘于’早‘於’晚”的現象,而不是受到字面文字的制約,利用若干字詞便推斷文本的時間。陳民鎮曾經分析〈繫年〉“于”、“於”用法如下:
【圖八】

章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0   0   0   1   8   1   2   2   0   0   1   0   0   2   4   5   5   2   1   1   2   5   12
  5   12 4   6   3   5   1   1   3   2   2   2   2   6   4   0   1   5   1   4   1   3   1  

他認為“隨著《繫年》敘事的進展(基本伴隨縱向時間軸的進度),‘於’的比重有增大的趨勢,‘于’的比重則趨於衰減。”[21]尤銳認為:“《繫年》前四章(即西周章)有 28個‘于’字,而‘於’字只出現過一次。與此相反,後三章(即戰國初葉章)中有 19個‘於’而‘于’則只出現 5次。”[22]從數值來看,確實如陳民鎮與尤銳所言,前四章多用“于”,而後三章多用“於”,“於”的使用頻率隨著時間軸,越來越多。但是,這是一種為宏觀的理解,此標準乃“相對”而非“絕對”,例如第5章在全章中屬前半段,但“於”字使用8次,“于”則僅有3次。又如後三章中,第21章中用“于”1次,用“於”2次,第22章用“于”3次,“於”5次,這數值均在誤差範圍之內。
朱湘蓉指出:“語言的變化,尤其是詞語的變遷不是一個簡單的直線前進的進程,其中難免有糾葛並行的情況。版本來源不一、時代很難精確的傳世文獻也會使所得結論難免打些折扣。”[23]所言甚是。“‘于’早‘於’晚”是學界對二字進行分析與統計後,所得出的結論,是殷商甲骨文至戰國文字的演變大勢,可以幫助學者理解文獻的用字情況,但推論問題時必須小心謹慎。“於”取代“于”是隨著時間緩慢而逐步進行,不是在一夕之間完成。戰國時代的作品是用“於”較多,而非完全用“於”,事實上在漫長的漢字演變歷程中,“于”從來沒有消失過,“於”也沒有完全取代“于”。所以若僅依憑少量的樣本,導出用“於”必定晚於用“于”的結論,甚至依據“于/於”的使用比例,判斷其來源之差異,這是非常危險的事。
回到《越公其事》的討論,筆者認為不能依據“於”、“于”用法的數量,而將“五政”與“前三、後二章”分成兩類,理由如下:
 
(一)將第四章納入“五政”乃倒果為因
學者將第四章納入“五政”段落(請參【圖二】),顯然是為了符合數值的需求,而不符合事實。《越公其事》中勾踐敗北後,建立宗廟,與民休養生息,在惠民三年以後,才開始施行“五政”,“五政”一詞雖在第四章的最後一句首次出現,但它具體內容卻是在第五章才開始敘述。“五政”的具體的內容分別是:“農功”(第5章)、“市政”(第6章)、“徵人”(第7章)、“五兵之利”(第8章)、“敕民、修令、審刑”(第9章),一章一政,清楚明瞭。學者將第四章納入五政篇幅,完全是為了牽合數字(第四章“于(2次)”比“於(0次)”來得多)的結果。

  (二)樣本數有限
《越公其事》全篇九章之中,“於”和“于”沒有哪一章,用法超過兩位數。而第1、2、3、6、10、11等章,“於”、“于”參雜使用,依此將文本分成三類
“五政”孤立出來,認為它是比較早的文獻。如果不要依據章節,而把《越公其事》當成一個整體來看待,用“於”27次,用“于”30次,數量差異根本不大。值得留意的是在這30次“于”字用例中,有7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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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合文,合文型態是否干擾數據的呈現,這是值得留意的問題。
《越公其事》是清華簡中的一篇,清華簡則是現存書籍類楚簡的一部份,而目前所見楚簡只是戰國時代能夠保存至今的一小部分。因此,若只單看某一篇竹簡,則母體樣本數過小,所呈現的結果可能只是片面的偶然性,利用“五政”採用“于”的比例高於“於”,就將它從《越公其事》獨立出來,並視為較首尾的時代來得早,這說法猜測程度較大。
 
(三)忽略文本時間與抄寫時間
依據出土文獻用字來分析創作時間,必須留意一個問題:“文本創作年代”和“竹簡抄寫年代”是不同的概念。例如石鼓文上的詩作與刻石,是兩個不同時間的產物。[24]雖然不敢保證清華簡中沒有原創性的作品,但是以《越公其事》書手,同時又抄寫《鄭文公問太伯》(甲、乙)、《子儀》、《子犯子餘》、《晉文公入於晉》、《趙簡子》、《八氣五味五祀五行之屬》、《虞夏殷周之治》、《天下之道》等篇的情況來看,[25]《越公其事》是原創文稿的可能性極低。既非原手稿,那麼必然經過輾轉傳抄的人為擾動,據抄本所做的數值分析,只能提供參考。
趙曉斌先生〈荆州棗紙簡《吳王夫差起師伐越》與清華簡《越公其事》〉一文指出棗紙簡所收錄的《吳王夫差起師伐越》能與清華柒《越公其事》對讀,[26]可見清華柒《越公其事》只是戰國時代眾多版本之一。竹簡傳抄時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用字可能有所改易,文字一改,學者以“於”和“于”分析寫作時間就會失真。

  (四)“于”早“於”晚的方法論問題
甲骨文、金文多用“于”,春秋、戰國以降則多用“於”,這是二字在古文字演變上的大致上的趨勢。如果反過來推論,認為多用“于”的文本,時代必定早於多用“於”的文本,恐怕流於倒果為因。金卓使用“于”、“於”出現的頻率,將全文分成A(前三章)、B(五政)、C(後二章)三類,但我們在《越公其事》中可以找到許多“于”、“於”用法沒有差別的例證。

  A. “至于/於”一詞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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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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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今(簡70)
至於:乃至於吳(簡68)

  B.後加地點

 
C.後加時間

 

D.一段話中同時使用“于”和“於”
毋絕越邦之命天下,亦使句踐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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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邦。(簡5-6)
必滅絕越邦之命天下,勿使句踐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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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邦矣。(簡7)

  上述筆者整理“文例完全一樣”、“後加地點”、“後加時間”、“{至于/於}的兩種寫法”、“同段話中的‘于’和‘於’”,可以發現“于”和“於”的用法實在沒有太大差異。尤其應留意下面一條:

  子弟以奔告邊(第三章.簡19-20)
子弟走告邊(棗紙簡22)[27]

  兩句話文例完全相同,而棗紙簡的《越公其事》(原整理者改題名為《吳王夫差起師伐越》)作“于”,清華簡本作“於”。可見清華本《越公其事》只是戰國眾抄本之一,想利用清華簡本的“於”和“于”將抄寫來源分成三份,會有很大偏差。
總的來說,“‘于’早‘於’晚”是整個時代演變的趨勢,適合以宏觀的角度來觀察,抽樣的單一個案未必會與整體趨勢一致。因為楚簡在實際書寫時,受到許多因素所干擾,變因甚多(底本來源、書手國別、文字風格等),必須從各種角度來考察,才不會受到數值所制約。張岱松考察《清華(壹)》至《清華(伍)》“于/於”的使用情況,他認為:“兩者作爲介詞功能區別不大,但是在不同的篇章,能顯示出一些使用頻率和用法的區別,這應該和書手的用字習慣和個人愛好有一定關係。甚至出現有在同一句話中,引介同樣的對象,反覆變化的情況,如《繫年第7 章》:‘文公率秦、齊、宋及羣戎之師以敗楚師於城濮,遂朝周襄王于衡雍,獻楚俘馘,盟諸侯於踐土。’都是引介地點,‘于’和‘於’反覆變換而語法功能上幾乎無任何差別,更反映出書手書寫時的隨意性。”[28]觀察的結論與筆者相同。從上文來看,《越公其事》“於”和“于”的用法沒有這麼多歧異性,因此學者主張透過“于/於”的出現頻率,將該文分成A、B、C三類,並主張B類創作時間早於A、C類,仍有很大疑義。

  二、敘述觀點的問題
金卓認為“一份單次創作或記錄完成的文獻材料,一般只會在篇首或第一次出現時使用人物的全稱”,因此《越公其事》在第4章與第10章都使用“越王勾踐”全稱,這表示第1-3章是一類,第4-9章是一類,第10-11章是一類,因為材料來源不同,所以在起始時,都使用全稱,後則採用簡稱。筆者認為將人物的全稱與簡稱和材料來源畫上等號,並不妥當,二者的關係實無必然性。例如第十章開頭將以“王”表示勾踐,共出現六例之後,才又出現“越王勾踐”一詞,套上首次出現用全稱,後文用簡稱的規律,那麼第十章開頭六次“王”的簡稱,究竟要歸於哪一類呢?
單一作品首次出現用全稱,後用簡稱,這是出土文獻常見的“規律”,但卻不是“鐵律”。《姑成家父》中,晉厲公首次出現時稱“厲公”,用了兩次“公”之省稱後,再度使用“厲公”一詞,用了四次“公”之省稱後,最後以“厲公”結尾,可見全稱、簡稱交相使用。
又如《越公其事》中,“文種”首次出現時以第三人稱敘述觀點稱其為“大夫種”,後來文種前往吳國請成,夫差則稱其“大夫”,共計4次(第二章1次,第三章3次),直到第九章再度以第三人稱觀點敘述到文種時,又再度稱其為“大夫種”(第九章1次,第十章1次)。可見靈活使用人物對話與敘事觀點,是鋪陳故事的重要方式,尤其像《越公其事》這樣長篇的簡文,人物稱呼方式與敘事觀點的轉換,並不奇怪。
楚簡中敘事觀點的轉移所在多有,例如上博九〈靈王遂申〉,先以第三人稱觀點起頭,交代故事時間、人物、地點等內容,中間透過成公虎與軍執事人及成公乾的對話鋪陳情節,最終又回到第三人稱角度收尾,主觀、客觀交互使用,讓敘事更為精采生動。
學者以視角及敘述觀點的轉變,作為《越公其事》取材自不同來源的依據,證據力並不充分。

 伍、《越公其事》的“抄寫”問題 

 一、簡背劃痕

一般來說,楚簡的書寫與編排方式是由上到下、由右到左,所以將編聯好的竹簡翻轉至背面後時,簡背劃痕的多半是從左上往右下(參【圖一】“劃痕A”),但是還有一種“逆次簡冊背劃綫”(參【圖一】“劃痕B”),竹簡正面若按一般由右至左的編排方式,其劃痕則會變得無法連貫。
“逆次簡冊背劃綫”一詞係由孫沛陽首先提出,他認為《皇門》有10枚簡(全篇共13簡),《楚居》有5枚簡(全篇共16簡)具有“逆次簡冊背劃綫”。並依據逆次劃痕,主張這些竹簡是“正面依從左到右的順序編配成冊”[29],亦即只要將排列順序顛倒過來,變成由左至右編聯,就能讓逆次劃痕轉為順次。
孫沛陽主張二篇是由左至右編聯成冊,這個看法與一般對於楚簡由右至左編聯的理解不同[30]。該說看似能夠解決逆次劃痕的問題,但實不可信。北大秦簡〈田書〉出土時保存情況比較良好,能完整呈現竹簡的疊壓樣貌,且簡背出現“逆次簡冊背劃綫”情況,楊博據此進行研究,其結論為:“簡文內容的編聯,雖然要基本符合簡背劃線,但切不可僅依據簡背劃線而罔顧文意進行機械編聯。”[31]他利用保存情況良好的〈田書〉簡,推翻孫沛陽“逆次簡冊背劃綫”是由左至右編聯成冊,也說明簡背劃痕僅供簡文排序參考,不是唯一標準。此外,《越公其事》既有順次編聯,也有逆次編聯,如同竹田健二的看法,拆成兩部分絕對是不可能的事。[32]
竹田健二對於《越公其事》簡背劃痕型態的分析,以如前文所引(參【圖一】),劃痕A軌跡清楚,除少數斜劃中斷之外,劃痕基本可連接。然而劃痕B的情況比較特殊,正如竹田先生所言,乃“逆次”排列。筆者認為造成此現象的原因有兩種可能:
(一)   假設整治竹簡的工匠將竹筒作成A至Z共計26枚簡,並刻意在簡背留下斜痕。只要書手在抄寫文字的時候,不依A至Z的順序,反過來由Z簡開始書寫,依次Y、X、W…最後到A簡,就會呈現這種“逆次簡冊背劃綫”的情況。
(二)   工匠將竹筒作成A至Z共計26枚簡,但是書寫時,將竹簡翻轉180度(也就是上下翻轉顛倒),如此從A寫至Z簡,也會呈現“逆次簡冊背劃綫”的樣貌。

  趙思木已經指出“寫手雖然使用同段竹筒所出竹簡,但在抄寫時並未參考簡背劃痕,取用竹簡十分隨意。”[33]換言之,《越公其事》確實存在“逆次簡冊背劃綫”,但這最多僅能說簡在抄寫過程中沒有按照正常的模式,簡背劃痕只能當成排列簡序的參考工作,不能當成唯一判準,尤其《越公其事》的末尾數簡甚至是完全沒有劃痕。那麼,利用劃痕A與劃痕B的差異,推論劃痕A、劃痕B、沒有劃痕(即簡68-75)等三類“是書手在不同時間抄寫成的”,是個頗為大膽的假設。

  二、竹簡字數
金卓曾利用圖表彰顯“1~33、35”是一組,字數較少,“34、36~75”是一組,字數較多(請參【圖五】),而得出“分若干次分別抄錄而成”的結論。現在,我們更全面地計算各簡的字數(排除殘斷及有補字的竹簡),將得到下列數值:
【圖九】

  B組 A組
簡號 簡5 簡6 簡9 簡10 簡37 簡40 簡42 簡44
字數 32 33 34 33 33 34 36 35
簡號 簡11 簡13 簡14 簡16 簡47 簡49 簡50 簡51
字數 32 33 32 31 34 35 34 34
簡號 簡19 簡21 簡22 簡24 簡53 簡55 簡57 簡58
字數 32 32 30 31 34 33 34 32
簡號 簡26 簡27 簡28 簡31 簡60 簡61 簡62 簡63
字數 32 30 32 31 33 34 32 33
簡號 簡33 簡35     簡64 簡65 簡67  
字數 31 31     33 31 33  

金卓想透過竹簡字數,導向B組文字少,A組文字多,據此證成A、B兩組是不同時間抄寫的結論。但細審資料,所謂字數比較少的B組,也可以達33字(簡6)、34字(簡9);而所謂字數比較多的A組,亦有31字(簡65)、32字(簡62)等較少的情況。一位書手在抄寫這麼長的篇章,字與字的間隔時而疏闊(第22簡共30字),時而細密(第42簡36字),完全合於情理之中。例如上博一〈緇衣〉簡6共計45字,簡17字數則多達56字,兩簡均為完簡,同為一篇簡文,亦出一人之手,然其行款疏密竟可落差至十餘字之多。反觀《越公其事》的書寫情況,均在合理的誤差值內。[34]若依字數將《越公其事》拆解兩組,並主張二組為不同時間點所抄寫,那麼那些簡背沒有劃痕的簡68-75(金卓歸為第C組),簡73有35字,74有34字,二簡均為完簡,又該怎麼看待這個數值呢?總之,利用劃痕、字數來做為抄寫時間的判準,證據力十分薄弱。

三、契口高度
金卓認為契口位置存在區別,他所提出的的證據是:

清華簡 國際研討會 2022 年10 月27-28 日

依照下契口位置,認為“1~33、35”與“34、36~75”是兩組有區別的段落,就其所列的圖表來看,“1~33、35”似乎偏下,而“34、36~75”則稍偏上。
然而,金卓認為“34、36~75”組契口偏上,但我們也能在裏頭,找到和“1~33、35”一樣契口偏下的竹簡,例如簡59~63。
清華簡 國際研討會 2022 年10 月27-28 日

同樣的,他認為“1~33、35”組契口偏下,但我們也能在裏頭,找到和“34、36~75”一樣契口偏上的竹簡,例如簡1~5。
清華簡 國際研討會 2022 年10 月27-28 日

何以“契口高度”不同,就能證明是不同時間所書寫?既然《越公其事》是一篇首尾基本完整的簡文,從其形製(簡長、編聯痕跡)相同來看,即便契口位置有高有低,只要可以編聯起來,就是同抄於一卷的簡文。尤其簡34、35均是屬於第五章中間段落,毫無理由將第五章拆成兩半,所以它們當時肯定就是編聯在一起的簡文。竹簡整治的時間是在抄寫以前,僅依部分契口位置,就將《越公其事》區分為二,這是不合理的事。
一篇簡文的寫作時間是否一致,最重要的問題是:是否為同書手所寫?是否為同一篇文章?是否為相同的竹簡?既然是一位書手,撰寫《越公其事》乙文,而簡背竹節位置(簡1至簡68)也基本一致,那麼它就是同一個時間點書寫完成的簡文。至於書手花幾個工作天完成,這個問題可以不論,因為僅憑現有資料,難有確切的答案。

 陸、結論

竹田建二發現《越公其事》簡背有逆次劃痕的情況,金卓則更進一步推論,主張書手抄錄時參考多種材料,並且有意識地分成多次抄寫。
依據本文的考察,就“取材”來看,金卓認為書手取材多份材料,這實際上已經把書寫者視為原著。無論是“于/於”的使用情況,還是稱謂或敘述觀點的轉換,都不足以證明這位書手邊抄邊擇取材料,荆州棗紙簡《吳王夫差起師伐越》與清華簡《越公其事》為“同文異本”,[35]就是最好的證明。《越公其事》簡19-20的“子弟以奔告於邊”,棗紙簡本“於”寫成“于”,說明利用“于”、“於”判斷文本的創作時間,變數很大。清華簡《越公其事》只是戰國眾寫本中的其中一個,利用它來推估該篇的取材性質,不一定可靠。從各方面來評估,清華簡《越公其事》的書手是原創作者的機率甚微,他是清華簡中的“主力書手”,負責清華簡中多篇簡文。[36]他確實有可能在抄寫時,出現文字的訛寫與衍文,而與原底本產生差異,但清華簡《越公其事》非原創手稿,當無疑義。
就“抄寫”來看,金卓認為《越公其事》可分成A(簡背正常劃痕)、B(逆次劃痕)、C(沒有劃痕)三類,並由劃痕、字數、下契口高度等角度分析,得出本文是“由一位抄手分多次抄錄而成”的結論,此說恐有疑義。劃線的有無,是順次還是逆次,對簡文排序僅能起輔助的作用。書手在抄寫簡文時,簡文字數的多寡,並不能作為“多次抄錄”的證據。至於契口高度存有落差的問題,既然《越公其事》是一篇完整的簡文,沒有跡象表明它可分成兩卷保存,那麼契口的差異應該尚在可容許的誤差值之中。
《越公其事》書手到底花幾個工作天完成抄寫,這恐怕永遠無法有答案,但依據簡背劃痕等理由,將《越公其事》的書手在抄錄時選擇了多種材料,並有意識地分批抄寫,證據力不足。我們認為清華簡《越公其事》更可能是依據單一底本進行抄寫,並在一個時間點完成的作品,全文可編成一卷藏放。
本文透過檢討金卓的推論,期盼對取材與來源問題有所助益。
 


[1] 參雷黎明:《戰國楚簡字義通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頁2。
[2] 李守奎曾經指出包山簡201“一支簡就有三個人的筆跡”,李婧嶸也指出《二年律令》應由三位書手完成。李守奎:〈包山卜筮文書書跡的分類與書寫的基本狀況〉,《中國文字研究》第一輯(鄭州:大象出版社,2007年),頁65。又見《漢字學論稿》(北京:人民美術出版社,2016年),頁204。李婧嶸:〈張家山247號漢墓《二年律令》書手、書體試析〉,《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第4期(2016年7月),頁38。
[3] 李守奎曾指出“絕大多數的簡冊一篇都是一種字跡,由一人書寫。”一篇簡文多半由一位書手完成,但由多位書手共同完成一篇簡文的情形也已出現數例,比較確定的如上博三《周易》,李松儒主張書手應有三人,又如〈競建內之〉、〈鮑叔牙與隰朋之諫〉字跡不同,但卻是同一篇。清華玖《治政之道》的編聯、契口,以及用字習慣、思想內容的一致性看,與清華捌的《治邦之道》當屬同一篇文獻。又如清華拾《四告》,是由四位書手接力完成。李守奎:〈清華簡的形制與內容〉,收入《古文字與古史考:清華簡整理研究》,(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頁19。李松儒:《戰國簡帛字跡研究》(長春:吉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4月),頁167。陳劍:〈談談《上博(五)》的竹簡分篇、拼合與編聯問題〉,武漢簡帛網,2006年2月19日(2022年2月25日上網)。蘇建洲:〈《上博(五)楚竹書》補說〉,武漢簡帛網,2006年2月23日(2022年2月25日上網)。郭永秉:〈關於《競建》和《鮑叔牙》的字體問題〉,武漢簡帛網,2006年3月5日(2022年2月25日上網)。賈連翔:〈從《治邦之道》《治政之道》看戰國竹書“同篇異制”現象〉,《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1期(2020年1月),頁43-47。賈連翔:〈清華簡《四告》的形制及其成書問題探研〉,“古文字與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西湖論壇(杭州:中國美術學院,2021年),頁90-106。
[4] 客觀來說,一位書手要花多久時間抄完簡文,這與竹簡長短、書手寫字速度、工作進度安排有密切關係。就“書籍類”簡文來說,這個問題根本無從查考起。
[5] 竹田健二的觀點可以濃縮成三點:一、《越公其事》簡背劃痕可分成劃痕A與劃痕B兩種。二、 “逆次簡册背畫綫”並不能代表竹簡正面的字串從左到右排列的編綴。三、利用簡背劃痕,可以證成陳劍的綴合推論。參竹田健二:〈清華簡“越公其事”の竹簡排列と劃痕〉,《中國研究集刊》第64期(2018年6月),頁49-67。
[6] 第五章的排序比較複雜,首先是簡30-簡33,沒有疑義。依照陳劍的編聯,之後為簡35,【簡36上、簡18、簡34】合為一簡,最後是簡36下。金卓將簡35歸為“劃痕B”,【簡36上、簡18、簡34】為“劃痕A”。陳劍:〈《越公其事》殘簡18的位置及相關的簡序調整問題〉,復旦網,2017年5月14日(2022年2月25日上網)。
[7] 關於簡36上、簡18、簡34的拼合問題:陳劍先生曾經指出:“可將簡18插入簡36上與簡34之間,三段本爲一簡之折,可以遙綴。”釋文中簡18與簡34之間則以“……”表示,江秋貞先生博論則透過切圖,清楚展現簡18與34可以緊密接合一簡(江秋貞:《《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越公其事》考釋》(臺北:臺灣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20年),頁208)。那麼,簡18與簡34可以拼合成一支具有中編聯到末尾的竹簡,應無疑義,接下來的問題是【簡36上】能否和【簡18+34】遙綴成一簡?透過棗紙簡版本,可以清楚知道從“夫婦皆耕”(簡35、36上)到“人還越百里”(簡18),中間還有殘了一大段文字(依據棗紙簡本約殘37字),以簡35全簡共31字來作依據,除非清華簡《越公其事》版本能把37字內容濃縮(或減省)成9個字左右(簡36上與簡18中間約存有9字補字空間),否則最有可能的是【簡36上】與【簡18+34】是分屬不同的兩支簡,所殘的實際內容超過一支簡的長度。
[8] 第十章內容為簡59-68,其中簡68無簡背劃痕。
[9] 金卓:〈清華簡《越公其事》文獻形成初探〉,武漢簡帛網,2019年3月19日(2022年2月25日上網)。另外本文日文版為〈清華簡『越公其事』の文献形成初探 ――兼ねて竹簡排列の問題を論ず〉,見東京大學文學部中國語中國文學研究室主編:《東京大學中國語中國文學研究室紀要》第23期(2020年11月),頁1-26。
[10] 金卓:〈清華簡《越公其事》文獻形成初探〉。
[11] 金卓:〈清華簡《越公其事》文獻形成初探〉。
[12] 金卓:〈清華簡《越公其事》文獻形成初探〉。
[13] 毛公鼎(《集成》02841 )即以“鳥”表示{烏},參季旭昇師:《說文新證》(臺北:藝文印書館,2014年),頁309。
[14] 例如“枼(世)萬至於辝(台)孫子”(齊侯鎛/《集成》00271 春秋中期 )
[15] 王力:《漢語史稿》(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頁324。董秀芳則認為二字“同一語言形式的不同寫法”,董秀芳:〈古漢語中動名之間“于/於”的功能再認識〉,《古漢語研究》2006年第2期(2006年6月),頁3。
[16] 關於“於”和“于”古音不同的意見,郭錫良也有類似看法,郭錫良認為:“‘于’‘於’古音並不完全相同,‘于’是匣母魚部,‘於’是影母魚部。……也許春秋晚期‘於’已經開始用來替代‘于’,《尚書》《詩經》中用作介詞的‘于’都有幾百例,而作‘於’的也已分別有十幾例,可能這並非都是後來傳抄中改寫成‘於’的,‘于’‘於’並用的《齊鎛》有可能是春秋時代的器物,‘于’、‘於’混用,在春秋時代多作‘于’,戰國以後,‘於’字的比例越來越大,以致最後取代了‘于’。《論語》中‘于’用作介詞的有8次,‘於’卻有162次;《孟子》中‘于’28次(其中18次引自《詩》《書》),‘於’有436次。兩者的使用比例同《尚書》《詩經》中的比例正好顛倒過來了。這雖然不排除後來傳抄改寫的可能,但是也許是真實地反映了‘於’替代‘於’的過程。……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肯定,戰國中晚期以後,‘於’字基本上取代了‘于’,此後的典籍,大多只在引用古籍時才用‘于’字,或者是方音或仿古的影響,仍用‘于’的。”郭錫良:〈介詞“于”的起源和發展〉,《漢語史論集(增補本)》(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頁226-227。
[17] 裘錫圭在《文字學概要》:“‘於’和‘于’都可以用作介詞,用法十分相似。但是它們在古代並不同音(‘於’是影母魚韻字,‘于’是喻母三等虞韻字),不能簡單地看作同一個詞的不同書寫形式(介詞{於}和{于}可能是由於方言或時代的不同而由一詞分化的。有的語言學者認為在較早的時代,介詞{于}和{於}的用法有一定區別)”。裘錫圭在〈戰國文字釋讀二則〉“其實古書中用爲介詞的‘于’和‘於’互爲異文,是由於二者用法相似,與一般的音近相通有别。”裘錫圭:《文字學概要(修訂本)》(北京:商務印書館,2013年),頁239。吉林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于省吾教授百年誕辰紀念文集》(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年),頁157。
[18] 何樂士:〈《左傳》的介詞“於”和“於”〉,《左傳虛詞研究(修訂本)》(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年),頁117。張玉金:《出土戰國文獻虛詞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頁99。顏世鉉:《戰國秦漢簡帛校讀方法研究》(臺北: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12年),頁74。張玉金:《甲骨文虛詞辭典》(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頁266-301。
[19] 高佑仁:《《清華伍》書類文獻研究》(臺北:萬卷樓圖書公司,2018年),頁263-264。
[20] 安大簡《曹沫之陣》尚未完全公布,黃德寬曾公布其中一簡的照片,詳細情況參黃德寬:〈安徽大學藏戰國竹簡概述〉,《文物》2017年第9期(2017年9月),頁54-56。彭詩雅:〈新出安大簡《曹沫之陣》字詞研究〉,《第一屆中國文字學青年論壇論文集》(桃園:中央大學,2021年4月24日),頁145-159。
[21] 陳民鎮:〈從虛詞特徵看清華簡《繫年》的真偽、編纂及性質〉,見李守奎主編:《清華簡《系年》與古史新探》,(上海:中西書局,2016年),頁255。
[22] 參尤銳:〈從《繫年》虛詞的用法重審其文本的可靠性一一兼初探《繫年》原始資料的來源〉一文,收入李守奎主編:《清華簡《繫年》與古史新探》(上海:中西書局,2016年),頁245。
[23] 朱湘蓉:〈從出土簡牘看秦至西漢介詞“于”、“於”的使用〉,收入吉林大學主編:《第十二屆古代漢語研討會論文集》(長春:吉林大學文學院,2014年),頁4。
[24] 裘錫圭認為詩是秦襄公時所作,而刻石則是襄公後人所為。裘錫圭:〈關於石鼓文的時代問題〉,《傳統文化與現代化》,1995年第1期,頁48。
[25] 賈連翔:〈清華簡“《尹至》書手”字跡的擴大及相關問題探討〉,收入西南大學漢語言文獻研究所主編:《出土“書”類文獻研究高端學術論壇論文集》(重慶:西南大學漢語言文獻研究所,2021年),頁93。
[26] 趙曉斌:〈荊州棗紙簡《吳王夫差起師伐越》與清華簡《越公其事》〉,收入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清華戰國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清華大學,2021年),頁6-11。
[27] 依據趙曉斌所公布的部分棗紙簡《吳王夫差起師伐越》釋文有“于”也有“於”,可見作者乃有意區分,與繁簡體無關。趙曉斌:〈荊州棗紙簡《吳王夫差起師伐越》與清華簡《越公其事》〉,頁6-11。
[28] 張岱松:《清華簡(壹-伍)詞彙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語言學系博士論文,2017 年),頁65。
[29] 孫沛陽:〈簡冊背劃綫初探〉,《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2011年12月),頁453。
[30] 裘錫圭指出“商代後期的晚期銅器上的銘文和獸骨上的記事文字,幾乎全都由右向左排行。漢字的這種自上而下、自右而左的排列方式,沿用了三千多年”,裘錫圭:《文字學概要(修訂本)》(北京:商務印書館,2013年),頁50。
[31] 楊博:〈北大秦簡《田書》的逆次簡冊背劃綫〉,《出土文獻研究》第17輯(2018年12月),頁168-177。
[32] 竹田健二:〈清華簡『越公其事』の竹簡排列と劃痕〉,頁56。
[33] 趙思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集釋及專題研究》(上海:華東師範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博士論文,2017年),頁17。
[34] 又例如《鄭子家喪》甲本,各簡字數在三十一至三十六字不等。《鄭子家喪》乙本各簡書寫字數爲二十八至三十四字不等,可見《越公其事》各簡字數均在可接受的範圍中。魏慈德在《新出楚簡中的楚國語料與史料》“《上博》(一至九)簡形制表”、“《清華》(壹、貳、叁)簡形制表”、“《郭店》簡形製表”曾統計各篇滿簡書寫的字數情況,讀者可自行參考。魏慈德:《新出楚簡中的楚國語料與史料》(臺北:五南圖書公司,2014年),頁50-58。
[35] 趙曉斌:〈荊州棗紙簡《吳王夫差起師伐越》與清華簡《越公其事》〉,頁6。
[36] 賈連翔在〈清華簡“《尹至》書手”字跡的擴大及相關問題探討〉提到清華簡中抄寫篇目規模較大的“主力書手”就以《越公其事》書手為例,參賈連翔:〈清華簡“《尹至》書手”字跡的擴大及相關問題探討〉,《出土“書”類文獻研究高端學術論壇論文集》,頁93。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5月23日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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