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越公其事》的取材與抄寫問題作者:高佑仁 發布時間:2022-05-24 15:24:58 (成功大學中文系副教授)(首發) 壹、前言 《越公其事》是清華簡中,長度僅次於《繫年》的史料類文獻,尤其該主題是越王句踐復國滅吳的過程,歷代均受到文人雅士的重視,直到今日“臥薪嘗膽”、“十年生聚,十年教訓”、“會稽之恥”、“稽顙肉袒”、“鳥盡弓藏”、“兔死狗烹”等用語,均出自吳越爭霸故事,成為中華文化的深厚底蘊。 貳、問題的提出
竹簡可以大略分成“文書類”與“書籍類”兩種,“文書類”指遣冊、卜祀祭禱、公文簡、法律類,[1]是日常生活所用竹簡,時間橫跨的幅度較大,書手情況也比較複雜。[2]“書籍類”作品除非一篇簡文由多位書手完成,[3]才會有分多次抄寫而成的問題。《越公其事》是由一位書手所完成的作品,共計75簡,在清華簡的史料類文獻中僅次於《繫年》(138簡),比上博簡簡數最多的《曹沫之陣》(65簡)還長。《越公其事》的書手花多久時間完成本篇簡文?在線索有限的情況下,這幾乎是無解的問題。[4]那麼,《越公其事》如何會出現“分多次抄寫”的疑義呢?這個問題必須要從《越公其事》簡背的斜劃情況說起。 劃痕B與劃痕A的差別在於,正常劃痕是一道由左上右至下的斜痕,筆畫基本連貫,對簡文排序具有輔助功能。而“逆次簡冊背劃綫”則每簡均是左側高、右側低,形成無法連貫的樣貌。[5]
以下區分“取材”和“抄寫”兩個面向說明金卓的論述: 一、“取材”問題(一):于、於的使用情況
金卓認為“於”在開頭三章與結尾兩章使用的比例較高,而“于”則在五政部分使用比例較高,他進而據此主張:“(用“于”與“於”的差異)是由其抄錄時選取的原始文獻材料不同造成的”、“《越公其事》簡文中部有關五政內容的部分,和首尾部分的其他內容,分別參考自不同時期或地域的原始文獻,五政部分的材料在時代上很可能要更早於首尾部分的材料,並且可能是由同一書寫者分若干次分別抄錄而成。”[9]他認為書手抄錄時選取的原始材料不同,五政部分採用“于”的情況較“於”來得多,故B類材料的時間比A、C兩類來得早。 二、“取材”問題(二):稱謂與敘述視角
金卓認為《越公其事》第四章與第十章在敘述視角轉變時,都再次使用“越王勾踐”全稱,他主張“因記載內容而特意更換視角與稱謂,恰恰說明了簡文選材上的不同,乃抄寫者依原材料直接抄錄所致”、“體現了《越公其事》材料來源的複雜性和多樣性,筆者認爲,這也是其根據多份材料或分多次書寫而成的證明之一。”[10]他再次強調,《越公其事》的書手依據不同來源的材料進行抄錄,使得敘事觀點多次轉變。 三、“抄寫”問題(一):劃痕A、B的書寫字數
由金卓所整理的資料顯示,劃痕B的字數在30~34字之間,而劃痕A字數則在33~36之間。因此金卓認為“筆者發現簡33前各簡和簡34後各簡,在各簡書寫字數……,也都恰好展現出兩分性。”[11]藉此論證《越公其事》乃分批書寫。 四、“抄寫”問題(二):下契口的位置 透過圖示可知左半(即劃痕A)下契口較右半(劃痕B)略高,因此金卓表示“可以看出左右兩組在下契口的高度、形狀上都有明顯的差別。”[12] 綜上所述,竹田健二先生依據簡背劃痕將《越公其事》分成A、B兩類,金卓則從“取材”與“抄寫”兩個角度入手,“取材”方面,他認為前三章與末二章的內容,較五政部分來得晚,敘事角度多次轉變,是基於抄寫者材料複雜且分多次抄寫之故。“抄寫”部分,他從簡背斜痕形態、用字情況、竹簡字數、契口位置等,可以發現A、B兩類的差異。綜合上述觀點,他主張《越公其事》的書手在抄錄時擇取不同材料,並且全文分若干次抄錄而成。 參、筆者的質疑 金卓提出多項數據與圖示,尤其是劃痕、下契口的位置、字數等處,確實能展現《越公其事》文本內在的歧異情況,所言確實有所本。 肆、關於《越公其事》的“取材”問題 一、“于”、“於”的使用情況 先將《越公其事》各章“于”和“於”的出現次數羅列如下: 【圖七】
金卓利用“于”和“於”出現次數的分析,主張前三章、五政、後二章可分成A、B、C三類,而B類比A、C類時代要更早。那麼,我們必須先說明古文字中“于”和“於”的問題。 “于”和“於”是古漢語中使用頻率最高的介詞,它們原本是兩個初形、本義、古音均不同的字,王力認為“‘于’是‘於’的較古形式”,[15]裘錫圭則依據二字古音不同,[16]主張不能簡單地看成同一詞的不同書寫形式。[17]但“于”和“於”都可以當介係詞使用,後頭都可以加動作、時間或處所,用法幾無差別,相關討論的人非常多,學者們普遍的結論是:“于”的來源較古,“於”比較後起;“于”所在句式保留較古用法,“於”則反映戰國時代的語言特色。[18]應該要留意的是:“于”字時代早,“於”字時代較晚,戰國時代“於”比“于”來得多,這是二字的長期演變的時代趨勢,乃以宏觀角度分析後所得到的結果,但絕不能反推成:使用“于”的文獻,就必定比使用“於”的文獻來得早,這犯了“倒果為因”(Causal Fallacy)的謬誤。細審竹簡使用情況,會發現許多古老文獻,但卻使用“於”字,或是文獻新穎而採用“于”字等非典型現象。例如清華伍《封許之命》是呂丁受周王冊命的實錄,文字保留許多西周金文的古樸色彩,文本創作年代應該可上溯至西周初期,[19]但該篇“於”、“于”卻各出現一次,出現“於”字並不妨礙它來源於西周材料的推論。相反的,屬於文學作品的〈蘭賦〉,其文本創作與竹簡書寫的時間應該不會差異太遠,卻出現一次“于”,而沒有用“於”。《曹沫之陣》記載春秋前期曹沫對於政治與兵法的理念,全文出現28次“於”,而沒有任何“于”字,目前所見的安大簡的《曹沫之陣》也依然使用“於”。[20]《昭王毀室、昭王與龔之準》使用10次“於”,而未見“于”;《陳公治兵》使用17次“於”,而未見“于”;《姑成家父》使用11次“於”,而僅出現1次“于”,以上諸篇所記述的史事都比勾踐復國的時間要來得早,但這些簡文卻大量出現“於”而罕用“于”,可見用“於”、“于”出現次數的多寡判斷文本時代,只舉有參考性質,絕非唯一判準。 “於”、“于”甚至出現用法沒有差別的例子,〈民之父母〉有這樣的文例: 1.以皇於天下(簡2) 這兩句話實質上什麼差別,但是介詞的使用情況卻大不同。這說明應靈活看待“‘于’早‘於’晚”的現象,而不是受到字面文字的制約,利用若干字詞便推斷文本的時間。陳民鎮曾經分析〈繫年〉“于”、“於”用法如下:
他認為“隨著《繫年》敘事的進展(基本伴隨縱向時間軸的進度),‘於’的比重有增大的趨勢,‘于’的比重則趨於衰減。”[21]尤銳認為:“《繫年》前四章(即西周章)有 28個‘于’字,而‘於’字只出現過一次。與此相反,後三章(即戰國初葉章)中有 19個‘於’而‘于’則只出現
5次。”[22]從數值來看,確實如陳民鎮與尤銳所言,前四章多用“于”,而後三章多用“於”,“於”的使用頻率隨著時間軸,越來越多。但是,這是一種為宏觀的理解,此標準乃“相對”而非“絕對”,例如第5章在全章中屬前半段,但“於”字使用8次,“于”則僅有3次。又如後三章中,第21章中用“于”1次,用“於”2次,第22章用“于”3次,“於”5次,這數值均在誤差範圍之內。 (二)樣本數有限 《越公其事》是清華簡中的一篇,清華簡則是現存書籍類楚簡的一部份,而目前所見楚簡只是戰國時代能夠保存至今的一小部分。因此,若只單看某一篇竹簡,則母體樣本數過小,所呈現的結果可能只是片面的偶然性,利用“五政”採用“于”的比例高於“於”,就將它從《越公其事》獨立出來,並視為較首尾的時代來得早,這說法猜測程度較大。 (三)忽略文本時間與抄寫時間 依據出土文獻用字來分析創作時間,必須留意一個問題:“文本創作年代”和“竹簡抄寫年代”是不同的概念。例如石鼓文上的詩作與刻石,是兩個不同時間的產物。[24]雖然不敢保證清華簡中沒有原創性的作品,但是以《越公其事》書手,同時又抄寫《鄭文公問太伯》(甲、乙)、《子儀》、《子犯子餘》、《晉文公入於晉》、《趙簡子》、《八氣五味五祀五行之屬》、《虞夏殷周之治》、《天下之道》等篇的情況來看,[25]《越公其事》是原創文稿的可能性極低。既非原手稿,那麼必然經過輾轉傳抄的人為擾動,據抄本所做的數值分析,只能提供參考。 趙曉斌先生〈荆州棗紙簡《吳王夫差起師伐越》與清華簡《越公其事》〉一文指出棗紙簡所收錄的《吳王夫差起師伐越》能與清華柒《越公其事》對讀,[26]可見清華柒《越公其事》只是戰國時代眾多版本之一。竹簡傳抄時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用字可能有所改易,文字一改,學者以“於”和“于”分析寫作時間就會失真。 (四)“于”早“於”晚的方法論問題 A. “至于/於”一詞的用法 =(至于):以=(至于)今(簡70) 至於:乃至於吳(簡68) B.後加地點
D.一段話中同時使用“于”和“於” 必滅絕越邦之命于天下,勿使句踐繼於越邦矣。(簡7) 上述筆者整理“文例完全一樣”、“後加地點”、“後加時間”、“{至于/於}的兩種寫法”、“同段話中的‘于’和‘於’”,可以發現“于”和“於”的用法實在沒有太大差異。尤其應留意下面一條: 子弟以奔告於邊(第三章.簡19-20)
兩句話文例完全相同,而棗紙簡的《越公其事》(原整理者改題名為《吳王夫差起師伐越》)作“于”,清華簡本作“於”。可見清華本《越公其事》只是戰國眾抄本之一,想利用清華簡本的“於”和“于”將抄寫來源分成三份,會有很大偏差。 二、敘述觀點的問題 伍、《越公其事》的“抄寫”問題 一、簡背劃痕
一般來說,楚簡的書寫與編排方式是由上到下、由右到左,所以將編聯好的竹簡翻轉至背面後時,簡背劃痕的多半是從左上往右下(參【圖一】“劃痕A”),但是還有一種“逆次簡冊背劃綫”(參【圖一】“劃痕B”),竹簡正面若按一般由右至左的編排方式,其劃痕則會變得無法連貫。 趙思木已經指出“寫手雖然使用同段竹筒所出竹簡,但在抄寫時並未參考簡背劃痕,取用竹簡十分隨意。”[33]換言之,《越公其事》確實存在“逆次簡冊背劃綫”,但這最多僅能說簡在抄寫過程中沒有按照正常的模式,簡背劃痕只能當成排列簡序的參考工作,不能當成唯一判準,尤其《越公其事》的末尾數簡甚至是完全沒有劃痕。那麼,利用劃痕A與劃痕B的差異,推論劃痕A、劃痕B、沒有劃痕(即簡68-75)等三類“是書手在不同時間抄寫成的”,是個頗為大膽的假設。 二、竹簡字數
金卓想透過竹簡字數,導向B組文字少,A組文字多,據此證成A、B兩組是不同時間抄寫的結論。但細審資料,所謂字數比較少的B組,也可以達33字(簡6)、34字(簡9);而所謂字數比較多的A組,亦有31字(簡65)、32字(簡62)等較少的情況。一位書手在抄寫這麼長的篇章,字與字的間隔時而疏闊(第22簡共30字),時而細密(第42簡36字),完全合於情理之中。例如上博一〈緇衣〉簡6共計45字,簡17字數則多達56字,兩簡均為完簡,同為一篇簡文,亦出一人之手,然其行款疏密竟可落差至十餘字之多。反觀《越公其事》的書寫情況,均在合理的誤差值內。[34]若依字數將《越公其事》拆解兩組,並主張二組為不同時間點所抄寫,那麼那些簡背沒有劃痕的簡68-75(金卓歸為第C組),簡73有35字,74有34字,二簡均為完簡,又該怎麼看待這個數值呢?總之,利用劃痕、字數來做為抄寫時間的判準,證據力十分薄弱。
三、契口高度 依照下契口位置,認為“1~33、35”與“34、36~75”是兩組有區別的段落,就其所列的圖表來看,“1~33、35”似乎偏下,而“34、36~75”則稍偏上。 然而,金卓認為“34、36~75”組契口偏上,但我們也能在裏頭,找到和“1~33、35”一樣契口偏下的竹簡,例如簡59~63。 同樣的,他認為“1~33、35”組契口偏下,但我們也能在裏頭,找到和“34、36~75”一樣契口偏上的竹簡,例如簡1~5。 何以“契口高度”不同,就能證明是不同時間所書寫?既然《越公其事》是一篇首尾基本完整的簡文,從其形製(簡長、編聯痕跡)相同來看,即便契口位置有高有低,只要可以編聯起來,就是同抄於一卷的簡文。尤其簡34、35均是屬於第五章中間段落,毫無理由將第五章拆成兩半,所以它們當時肯定就是編聯在一起的簡文。竹簡整治的時間是在抄寫以前,僅依部分契口位置,就將《越公其事》區分為二,這是不合理的事。 一篇簡文的寫作時間是否一致,最重要的問題是:是否為同書手所寫?是否為同一篇文章?是否為相同的竹簡?既然是一位書手,撰寫《越公其事》乙文,而簡背竹節位置(簡1至簡68)也基本一致,那麼它就是同一個時間點書寫完成的簡文。至於書手花幾個工作天完成,這個問題可以不論,因為僅憑現有資料,難有確切的答案。 陸、結論 竹田建二發現《越公其事》簡背有逆次劃痕的情況,金卓則更進一步推論,主張書手抄錄時參考多種材料,並且有意識地分成多次抄寫。 [1] 參雷黎明:《戰國楚簡字義通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頁2。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5月23日15:01。) © Copyright 2005-2021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版權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