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中有關事實及證據調查之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未來的移民官們,這是答應各位要處理完成的部分,請詳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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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普考行政法詳解如下:(解答就請自行參照考選部公布之解答囉。)

1.下列敘述何者屬於比例原則之內涵?

A)採取之手段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B)法律在規範內容上須明確,以資受規範之人民得以事前得知何者事項將受何等之規範以及產生如何之法律效果

C)人民如因信賴公權力措施之存續,而已為一定之行為並產生信賴利益,該利益應受保護

D)公權力之行使,不得將不具事理關聯性之事項與其所欲採取之措施或決定相互連結。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條關於比例原則之明文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2.下列關於依法行政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依法行政之「法」,僅指成文法

B)法律優越原則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D)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不應僅以組織法,更應以行為法之授權為依據。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3.下列何者在公務員懲戒法中並非「懲戒處分」?

A)申誡(B)休職(C)停職(D)降級。

【解析】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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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的組織型態為:

A)公營造物(B)公物(C)行政法人(D)民用航空局之內部單位。

【解析】

(一)依據學說之定義,所謂營造物是指:「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二)亦即,營造物乃為達行政目的所設之人與物的組織體。例如學校、圖書館、公立游泳池、博物館等。這些營造物因其設置而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例如學生與學校之利用關係,參觀者與博物館之利用關係,均屬之。

(三)如自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規定之行政機關組織層級加以觀察,交通部為二級機關,民航局為三級機關,則花蓮航空站屬於四級行政機關,但選項中並無行政機關之選項。故應著重於「旅客、貨物」與航空站之間之利用關係,而非單純以公物視之,以明確其法律性質。

5.臺灣省自來水公司與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均提供供水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灣省自來水公司與用戶之間的供水服務僅能為私法關係

B)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與用戶之間的供水服務僅能為公法關係

C)無論是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或是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其水價之訂定與調整,均受自來水法之限制

D)無論是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或是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申請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解析】自來水之性質屬於公用事業,且屬民生基本需求之關鍵基礎設施,故雖具有高度之公益目的,但依據通說見解,仍屬私經濟行政之一環,故並非僅能為公法關係;通常為私法關係

6.行政訴訟法規定之訴訟類型為:

A)撤銷訴訟、家事訴訟及給付訴訟

B)職權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C)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D)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家事訴訟。

【解析】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規定:「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7.關於公權力行政及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只有公權力行政才受到憲法基本權利條款之拘束,但私經濟行政則完全不受到基本權利之拘束

B)只有公權力行政行為才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C)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造成人民權利受損害時,人民請求賠償之法律途徑不同

D)行政機關與人民間因私經濟行政而產生之義務不履行,並無行政執行法之適用。

【解析】依據釋字第457號解釋理由書之見解:「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七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國家機關訂定規則,以私法行為作為達成公行政目的之方法,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

8.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有廢止權時,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幾年內為之?

A7年(B5年(C3年(D2年。

【解析】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規定: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1.法規准許廢止者。

2.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3.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4.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5.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二)復依據同法第124條之規定:「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

9.有關行政法傳統學說上「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發生在軍人、公務員、學生、受刑人特殊身分之國民與國家之間

B)有法治國家原則的適用,亦普遍地容許當事人進行救濟

C)通常有特別規則規範國家與此等國民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D)「特別權力關係」並無直接憲法條文之依據。

【解析】特別權力關係通常「不容許」當事人進行救濟,故司法院大法官透過釋憲方式而為「特別權力關係之破除」,以維護人民基於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程序權。

10.依行政罰之規定,關於行政罰之責任條件,採何種立法原則?

A)故意責任(B)過失責任(C)推定過失責任(D)無過失責任。

【解析】

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之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乃民文採取過失責任之立法原則。

11.公務員如受休職處分,其期間至少多久以上?

A3個月(B6個月(C1年(D2年。

【解析】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4條之規定:

Ⅰ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3年以下

Ⅱ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Ⅲ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30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12.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其效力如何?

A)一部有效,一部無效(B)有效(C)無效(D)經補正後有效。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13.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當然停職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拘提者

B)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D)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

【解析】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之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14.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係基於下列何種行為而成立?

A)事實行為(B)法律行為(C)行政處分(D)行政契約。

【解析】依據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之定性:

(一)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註:現已修正為不動產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二)故形成公用地役關係,其前提要件為具有長久供公眾通行之事實,故以事實行為為正解。

15.公務人員之考績不包括下列何者?

A)專案考績(B)專業考績(C)另予考績(D)年終考績。

【解析】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之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16.關於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前階段之行為一律不發生法律效果

B)各階段之行為,皆屬行政處分

C)提起行政爭訟時,以對外生效之行政處分作為審查對象,但不及於前階段之行為

D)前階段之機關未參與而作成最後階段之行政處分者,此項程序欠缺得予補正。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4條之規定:

Ⅰ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111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Ⅱ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Ⅲ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17.關於行政罰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罰之責任係屬無過失責任

B)公務人員遵守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之行為,一概不罰

C)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不知法規而其情可憫,得敘明理由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D)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係屬防衛過當者,仍得阻卻違法。

【解析】依據行政罰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18.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原處分機關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後,即不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C)原處分機關於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得依職權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D)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

Ⅰ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Ⅱ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Ⅲ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19.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有關國家賠償之協議

B)行政機關向廠商購買文具之契約

C)具保人與檢察官間之保證契約

D)土地徵收補償費之協議。

【解析】選項(B)行政機關向廠商購買文具之契約,其性質屬於私經濟行政,為民法(私法)上之契約。

20.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行政罰之種類?

A)罰鍰(B)沒入(C)命令歇業(D)怠金。

【解析】

(一)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1.代履行。

2.怠金。

(二)故怠金並非行政罰之類型。

21.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是否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毋須考慮下列那一項因素?

A)處分相對人之企業規模

B)撤銷對公益有無重大危害

C)受益人之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

D)信賴利益有無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解析】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1.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2.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二)故顯然與處分相對人之企業規模無關。

22.下列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

B)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重大情事變更非締約時所能預料,若依照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調整契約內容

C)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D)契約內容若有侵害第三人時,於該第三人陳述意見後,該行政契約即可生效。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0條之規定          

Ⅰ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Ⅱ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23.關於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應準用何種法規?

A)民法(B)刑法(C)行政訴訟法(D)公司法。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9條之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24.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執行之方法?

A)查封義務人之不動產(B)管收義務人(C)沒收(D)對於義務人連續處以怠金。

【解析】沒收為刑法所規定刑事處分之方法,自非屬行政執行方法。

25.關於行政罰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B)滿80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C)過失之行為,減輕處罰

D)消極不作為,減輕處罰。

【解析】依據行政罰法第9條之規定:

Ⅰ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Ⅳ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26.行政罰之裁處權,因幾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A6個月(B1年(C2年(D3年。

【解析】依據行政罰法第27條之規定:

Ⅰ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Ⅱ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Ⅲ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Ⅳ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27.下列關於甲超速駕駛之行為,何者應受行政處罰?

A)機關首長要求該機關之公務車司機甲超速駕駛,甲明知該職務命令違法,已向機關首長陳述意見,但機關首長以書面回覆堅持甲必須服從該職務命令,甲只好超速駕駛公務車

B)甲駕駛消防車前往火災現場救災,超越法定行車速度之限制

C)甲駕駛自用小客車,同車友人突然陷入昏迷,甲欲快速將友人送抵醫院急救而超速行駛

D)甲參加喜宴,飲酒過度而超速駕駛。

【解析】

(一)依據行政罰法第11條之規定:

1.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2.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3.選項(A甲已經依法以書面向機關首長陳述意見,則屬於本條但書所規定不予處罰之情形。

(二)依據同法第13條之規定:

1.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2.選項(C)甲之超速行為乃為避免同車友人之危難,故屬於緊急避難行為之不罰

(三)消防車等救災、救難車輛,於執行公務時可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關速限之限制。

28.下列何者得以代履行手段強制執行?

A)罰鍰處分(B)勒令停工處分(C)命自行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D)對於違法集會命令解散之處分。

【解析】

(一)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9條之規定:

1.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2.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二)罰鍰處分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停工處分與違法集會命令解散者,均屬直接強制之範疇,故僅有命自行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得以代履行方式為之。

29.人民對於執行機關合法即時強制而受到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失時,可以獲得救濟。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所受損失可以請求補償

B)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向執行機關要求金錢賠償

C)對於損失補償有所不服者,尚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損失補償之請求。

【解析】

(一)依據行政執行法第41條之規定:

Ⅰ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Ⅲ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Ⅳ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二)該即時強制屬於合法行政行為,與國家賠償不法侵害之要件不合,故不能請求國家賠償。

30.依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對於義務人不得管收之原因?

A)因管收而其事業有難以維持之虞

B)懷胎5月以上

C)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D)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

【解析】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1條之規定,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31.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前述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後,至遲多久期間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

A2個月(B6個月(C1年(D2年。

【解析】請見第29題之解析。

32.下列何者係屬行政執行法上之間接強制方法?

A)扣留(B)註銷證照(C)進入住宅(D)怠金。

【解析】請見第20題之解析。(註:老師上課提醒過很多次,行政執行法要背熟,看吧!)

33.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程序所生費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證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

B)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相當之報酬

C)行政機關負擔專為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

D)鑑定人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法定之日費。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2條之規定:

Ⅰ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Ⅱ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34.市府辦晚會,封鎖街道,摩托車騎士甲強行騎車進入,被警察以強制力驅離現場,其性質為何?

A)甲違反特定行政上義務,且直接被以強制力排除其以機動車輛進入會場,故屬直接強制

B)此驅離行為係為間接實現市府封閉道路辦理晚會為目的,故為間接強制

C)因當時情形急迫,屬即時強制

D)甲違反不得騎機車進入會場之義務,故屬公法上課予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解析】

(一)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1.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2.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3.收繳、註銷證照。

4.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5.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二)強制驅離屬於直接強制之方法,乃屬上開規定所稱「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35.行政執行法關於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向執行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聲明異議

B)執行程序終結後,得聲明異議

C)執行機關認其聲明異議無理由者,逕予駁回

D)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解析】依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規定:

Ⅰ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Ⅱ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Ⅲ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36.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以何機關為執行機關?

A)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

B)原行政處分機關

C)該管行政機關

D)原行政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解析】

(一)依據行政執行法第4條之規定:

1.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2.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二)中華民國10012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1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37.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適用之事證調查原則?

A)職權調查證據主義(B)自由心證主義(C)有利與不利兼顧原則(D)嚴格證據主義。

【解析】

(一)依據釋字第582號解釋之意旨:

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為避免過分偏重自白,有害於真實發見及人權保障,並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基於上開嚴格證明法則及對自白證明力之限制規定,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自亦須具備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且就其證明力之程度,非謂自白為主要證據,其證明力當然較為強大,其他必要之證據為次要或補充性之證據,證明力當然較為薄弱,而應依其他必要證據之質量,與自白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足以確信自白犯罪事實之真實性,始足當之。

(二)依據上開說明,並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第六節之規定,可知行政程序法與刑事訴訟法不同,非採嚴格證據主義,通常採取自由證明主義。

38.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其性質為:

A)行政處分(B)行政命令(C)行政計畫(D)行政指導。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39.有關行政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B)其中包含解釋性規定、認定事實之基準及裁量基準

C)皆須下達並由首長簽署發布始生效力

D)不須法律授權。

【解析】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0條之規定:

1.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2.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即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二)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其生效應經首長簽署與刊登政府公報之程序,其餘行政規則則僅需下達即可。

40.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進行公示送達者,原則上,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過多久發生效力?

A3日(B10日(C15日(D20日。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之規定:「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於依第78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79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41.有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審議委員會具有機關之地位

B)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C)訴願決定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D)訴願管轄機關之長官,得逕自變更訴願審議之決定。

【解析】依據訴願法第52條之規定:

Ⅰ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Ⅱ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1/2

Ⅲ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42.下列書面行政處分,何者於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其行政處分之效力繼續存在?

A)該書面行政處分未載明處分機關者

B)處分內容違背公序良俗或構成犯罪者

C)處分未經合法送達者

D)處分之作成缺乏專屬管轄以外之其他土地管轄權限者。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5條之規定:「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111條第6款規定(即專屬管轄之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43.下列何者不得為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A)於土地行政事件中之律師

B)於專利行政事件中之專利師

C)於建築行政事件中之建築師

D)於稅捐行政事件中之會計師。

【解析】

(一)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之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二)故建築師於建築行政事件中,尚不屬於非律師而得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44.有關案件管轄權之爭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案件若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本案移送普通法院

B)案件若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本案移送行政法院

C)案件若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無管轄權為理由裁定駁回

D)案件若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於依職權裁定將本案移送行政法院,而該行政法院認為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解析】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之規定:

Ⅰ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Ⅱ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Ⅲ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Ⅳ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Ⅴ第29條、第31條規定,於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45.行政訴訟中,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但一時不能計算其數額,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

A)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B)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C)裁定不受理

D)判命原告與被告進行協商。

【解析】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89條之規定:

Ⅰ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Ⅱ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Ⅲ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46.關於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交通裁決事件不以言詞辯論為必要

B)起訴得以言詞為之

C)其審判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

D)對簡易案件判決提起上訴,應主張判決違背法令。

【解析】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47.現行行政訴訟之審級制為何?

A)三級三審(B)三級二審(C)二級三審(D)二級二審。

【解析】

(一)現行行政訴訟,依法分為三級,乃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二)通常訴訟程序,乃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第一審,而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第二審,故為二審;

(三)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程序、收容聲請程序等,則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者,則由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故同為二審。

48.下列何者為有瑕疵,但仍屬有效之法規命令?

A)法規命令草案公告後未給予適當時間供人民表示意見

B)法規應經其他機關核准,未經核准即行發布

C)無法律授權而限制人民權利

D)內容牴觸憲法。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8條之規定:

Ⅰ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Ⅱ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49.甲所有之土地自日據時期起即供公共通行,迄今未被徵收,為維持公共通行,由公路總局管理維護。日前因路面維護不當,導致機車騎士嚴重摔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負責

B)甲應與公路總局共同負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C)由公路總局負國家賠償責任

D)民事(侵權行為)及國家賠償之請求權,由受害之騎士自由選擇。

【解析】

(一)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

1.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二)依據現行多數見解,該公共設施係由國家為事實上管理者,即屬公有公共設施。

50.依據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多久之內出發?

A1個月內(B1星期內(C5日內(D3日內。

【解析】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9條之規定:「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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