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承租資格

答︰
申請承租國有耕地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每戶承租面積未逾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面積上限(5公頃)切結書(位於山坡地範圍,且申租人為自然人者,改為檢附承租面積未逾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0條規定面積上限《20公頃》切結書),並按不同放租對象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一)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1、申租人為申租耕地現耕者之切結書。

2、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耕作或繼受耕作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農業供電證明(含電費收據)、政府機關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攝製之圖資、國有耕地所在地農、漁會、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

(2)民國82年7月21日前曾任職該國有耕地所在地村(里)長、於同日前已具有行為能力且同日前為毗鄰土地所有權人、毗鄰土地承租人或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毗鄰國有土地迄今,經放租機關於同日後逕予出租或放租之現承租人出具之證明書,並檢附下列證明人資格證明文件:

A、證明人為村(里)長者,為政府機關出具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任職村(里)長證明文件影本。

B、證明人為毗鄰土地所有權人者,為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取得該毗鄰土地所有權之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C、證明人為毗鄰土地承租人者:

(A)屬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承租毗鄰土地承租人:為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承租該毗鄰土地租約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毗鄰土地係向放租機關租用者,得免檢附租約影本。

(B)屬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毗鄰國有土地迄今,經放租機關於同日後逕予出租或放租之現承租人:由放租機關查詢。

3、申租人係繼受耕作之現耕人者,另應檢附繼受證明文件。

4、國有耕地為共同使用,部分共同使用人依協議分戶範圍申租者,應檢附全體共同使用人協議書(含協議分戶範圍圖)。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以下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定正取百大青農通知函影本與簽署之輔導同意書影本。

2、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完成百大青農專案輔導證明書影本。

(三)實際耕作毗鄰(與申租範圍緊接相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

1、申租人為申租耕地毗鄰耕地實際耕作所有權人之切結書。

2、毗鄰耕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

3、毗鄰耕地之地籍圖謄本。

(四)實際耕作毗鄰(與申租範圍緊接相鄰)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1、申租人為申租耕地毗鄰耕地實際耕作承租人之切結書。

2、毗鄰耕地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但毗鄰耕地係向放租機關租用者,得免予檢附。

3、毗鄰耕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4、毗鄰耕地之地籍圖謄本。

(五)農業學校畢業青年(18歲以上45歲以下):公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農業有關系科畢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18歲以上45歲以下):

1、申租人實際從事家庭農場農業經營之切結書。

2、證明與農場所有或經營者同一戶籍之全戶戶籍證明文件影本。

3、家庭農場土地所有權或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七)最近5年內(即申請承租之日起往前5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40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按辦理訓練單位,檢附載明訓練類別、訓練班名稱、訓練時數及訓練期間之下列訓練證明文件之一: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及所屬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之農業專業訓練課程證明文件影本。

2、農委會及所屬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農業產業團體(含臺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及依合作社法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准予成立登記之合作社,下同)、學術研究機關或農會辦理之農業專業訓練課程證明文件影本,載明「本訓練係依農委會(農委會所屬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該農業產業團體(學術研究機關或農會)辦理」。

3、農業產業團體、學術研究機關或農會自主辦理之農業專業訓練課程證明文件影本,載明「本農業專業訓練課程,案經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完成備查」,並註明備查之公文日期及發文字號。

4、其他單位辦理之農業專業訓練課程證明文件影本,載明「本農業專業訓練,案經農委會(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並註明審核通過之公文日期及發文字號。未載明者,由申租人併檢附該課程經農委會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或經農委會事後核備之公文影本。

5、其他單位與農委會(農委會所屬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局處)共同主辦(或合辦)之農業專業訓練課程證明文件影本,載明「本農業專業訓練係○○與○○共同主辦(或合辦)」。未載明者,由申租人併檢附證明該課程係○○與○○共同主辦(或合辦)之公文影本。

6、上述1至5中之「農業專業訓練課程證明文件」,係指農委會農民學院或辦理訓練單位(屬共同主辦或合辦者,為其一訓練單位,下同)發給之紙本結業證書或訓練課程認證登錄表。農業專業訓練課程應與農作、畜牧具相關性,且不包括線上數位課程,倘有課程內容認定疑義,由本署各分支機構逕洽訓練主辦單位(屬共同主辦或合辦者,為其一訓練單位)予以認定。

(八)農業生產合作社(以下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主管機關核發成立登記證影本,應載明包含責任及主要農業生產業務之合作社名稱等資訊。

2、合作農場設立登記證明影本。

前項切結書應載明:切結事項如有虛偽不實者,願負法律責任,並無條件同意放租機關撤銷或終止租約,所繳租金及歷年使用補償金不予退還。

申租國有耕地

國有土地承租資格
申請條件
 

一、國有耕地指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國有非公用農牧用地。下列各款國有耕地不予放租:

(一)原住民保留地。

(二)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

(三)位於水庫蓄水範圍。

(四)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

(五)保安林地。

(六)超限利用之山坡地。

(七)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八)有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之土地。

(九)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放租之土地。

二、 符合下列身分之一者,得於放租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申請承租國有耕地:

(一)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第一順位)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第二順位)

(三)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第三順位)

(四)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承租人。(第四順位)

(五)18歲以上45歲以下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第五順位)

(六)最近5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40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第六順位)

(七)農業生產合作社。(第七順位)

   
國有土地承租資格
租金計算
 

一、年租金=租約約定之正產物收穫總量×租金率(0.25)×當地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

二、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租金如有調整,承租人應按調整後基準繳納之。

   
國有土地承租資格
災歉減免
  依鄉 (鎮、市、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證明辦理。
   
國有土地承租資格
線上服務
 
一、申請書表下載      
二、線上查詢      
 三、線上繳納國有土地租金(補償金)
   
國有土地承租資格
相關法令
 

一、 國有財產法第46條

二、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106年9月29日發布)

三、 國有耕地放租作業注意事項(107年8月27日發布)

四、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

   
國有土地承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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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10-29 更新日期:1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