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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簡稱消防署)是中華民國消防與災害防救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內政部,負責所有消防行政、人事、教育訓練等事務規則之訂定,同時監督地方政府之消防機構與各式特種消防組織,對於各地方政府之消防機構則無人事命令權及財政支配權。署本部設於新北市新店區。 目录
歷史沿革[编辑]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大安中隊復興分隊大樓 金門縣消防局第一大隊金城分隊大樓 中華民國消防事務原歸屬在警察機關之下;1995年消防署成立後,警察、消防機關正式分立,消防機關獨立運作。
概況[编辑]組織體系[编辑]中央消防組織[编辑]
地方消防組織[编辑]
識別標誌[编辑]
中華民國消防標誌由鳳凰、國徽、水紋、車輪草、鼎、水蓮花結合:
消防制服[编辑]
消防階級[编辑]
人員來源[编辑]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科或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畢業之學生,透過「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考試錄取後成為正規消防人員。 民國100年經考試院考選部公告,改採「雙軌新制」,非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中央警察大學畢業者,可經由「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且經受訓合格後成為正規消防人員。[8] 組織編制[编辑]中華民國交通部補助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用於雪山隧道火警之鈴木GS500F滅火機車
業務單位[编辑]
輔助單位[编辑]
派出單位[编辑]
任務編組[编辑]
參考: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9] 歷任首長[编辑]內政部消防署籌備處處長[编辑]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编辑]
地方消防機關[编辑]各縣市消防局[编辑]
消防分隊[编辑]参见臺灣消防分隊列表以获取更详尽的列表。 辦公廳舍所在地[编辑]國泰大樓(1995年-2006年)[编辑]位於臺北市中正區襄陽路1號7樓(國泰人壽大樓)。 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2006年迄今)[编辑]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本大樓由內政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財團法人台灣區煤礦礦工福利委員會共同起造興建(2002年1月28日開工,2004年12月15日完工),經2004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命名為「捷運新店線大坪林站捷四捷五聯合開發大樓」,嗣經2007年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更名為「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15] 為因應大型天然災害發生,臺灣本島地區可能陷入斷水斷電或交通中斷等狀況,為使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仍能正常運作發揮指揮通訊功能,主體結構特別加強可抗震7級以上之鋼骨結構及避震阻尼器,另於頂樓設有直昇機停機坪及微波通訊塔可迅速對外交通,有關電力系統規劃2組台電不同發電廠之供電線路及2組自動交換發電機第2第3備源系統。[5] 進駐機關(單位)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中央警察大學聯絡處、內政部戶政司、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等12個單位。[16] 參考文獻[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
參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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