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修法重點

精神衛生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二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攸關精神病人之權益福祉的「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以及身心障礙者福利保障架構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者」(即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兩項重要民生法案之修法工作,經歷長年的努力、研議,以及反覆協商後,終於在6月5日同一日內順利完成立法三讀程序,不僅為全國近百萬人口之身心障礙者,以及近10萬名慢性精神病患者,建立一套完整之照顧體系,並使得長年來備受社會歧視與媒體動輒影射的現象,經由法令之限止得到合宜的規範。

據統計,精神疾病重大傷病卡之請領人數至96年5月底已突破18萬人,顯示精神疾病流行率在現代社會已大幅增加,但精神衛生法自民國79年立法以來,除89年、91年小幅修正或增訂條文之外,未曾進行整體性檢討。然而,隨著社會需求變遷、病人權益保障及福利意識抬頭,舊法亦面臨適用之瓶頸,因而此次修法的重點,除因應世界衛生組織之人權宣言,鼓勵社區照護模式發展,而將精神衛生體系由過去高度醫療化、集中化,轉為更著重社區化的照護服務,支持病人回歸社區正常生活。

修法重點除上述回歸社區化照護系統外,並增訂媒體歧視性用語報導之反歧視條款。此外,在人權保障上更有長足之進步,包含將原僅需兩位專科醫師簽名即可強制住院之機制,改為審查會鑑定機制;另,緊急安置不得超過5日,且從安置起的2日內必須完成強制鑑定,若5日內未取得強制住院的許可時,必須停止緊急安置等新規範,亦可有利解決以往對病人權益保障不足、醫師治療有所顧忌的實務困難。(審查會修正重點請參考http://blog.yam.com/legislator_wang/article/10138740之內容。)

王榮璋委員於三讀通過之感言中指出,精神衛生法修正的研議時間長達10年,終在民間團體和行政部門相互討論激盪的過程中確立修法方向,整合出內部共識,而漫長的審議過程中,必須特別感謝黃淑英和吳英毅等多位委員同仁的關切與支持,使本法初審得以順利進行並通過。

展望未來的精神醫療環境,王榮璋更一步強調,精神醫療發展與病人的社區照護服務,需要專業人員、病友和家屬的相互信任與齊力合作,更需要整體社會的接納程度提升。然而社區化的方向只是第一步,期待未來政府能在病人權益的保障上更多努力,藉由政府設置的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民間團體推廣的社區支持機構等,發展出更適合時代需求的服務輸送模式。

至於攸關95萬7451位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身保法,繼上次的大幅翻修,更已是10年之遙。而此次之修法變革在於一改以往隨取得身障手冊即可享有之套餐式福利服務,改為量身訂做之,以避免資源之無謂消耗,同時將原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權益保障」取代「保護」。

佔占總人口數4.2%的身心障礙者,其個別障礙之差異頗大,所需之福利服務項目亦難以相互類引,但傳統障礙類別卻無法實際反應整體身心障礙人口的盛行率,以致相關政策研議與服務提供也和實際需求脫節,因此各界要求全面檢討、修正的呼聲不斷。

世界衛生組織先前即提出以「國際功能、障礙和健康分類標準」(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ICF)作為身心障礙之多種面向的障礙分類標準。此次之修正草案便是採納ICF之8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為身心障礙之判別依據,重新建構認定指標。

王榮璋委員進一步指出,目前對特定對象保護措施,單單缺少18歲以上65歲以下無法自我保護的身心障礙者,所以修法中增訂保護專章,包括傳播媒體對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也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的疾病或身心障礙狀況;爲積極介入、協助身障者人身安全,明定身心障礙者在遭受虐待或忽略等行為時,各級通報系統的通報責任及處理時限。

其次,在促進身障者就業上,除了降低義務進用單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最低門檻、提高進用人數比例之外,同時,針對庇護性就業及庇護工場的特殊性,也訂有特別規定,包括:依身障者之實際產能核薪,若發生職災,職災補償須以基本工資計算,但雇主可向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就差額部分申請補助等。(ICF之8大身心功能分類與其餘修法重點請參考http://blog.yam.com/legislator_wang/article/10138740之內容。)

在三讀通過後,積極推動此一修正草案的王榮璋委員也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通過,是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重大里程碑,但修正後的身障者類別與現行規定有很大的差異,相關服務也需要時間整備,為此,修正條文中亦預留5年之過渡準備期。

因此王委員也強調,過渡期間能否確實完成相關準備措施,將是本法真正成功之關鍵,未來尚需要各界起持續關心、推動,才能為全國身心障礙者建構一個真正「機會均等、全面參與」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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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修法 立委籲解決社區支持資源不足

2022/3/18 17:44(3/18 20:26 更新)

精神衛生法修法重點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左3)等人18日在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舉行「誠意不足的精神衛生法修法,如何補破洞?」記者會,王婉諭就草案內容,從病人與家屬、精神醫療、病人權利、社會安全網布建等4個方向,提出草案嚴重不足的地方,盼周全制度。中央社記者張新偉攝 111年3月18日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8日電)針對行政院會日前通過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與民間團體今天表示,此版本仍有諸多缺失,呼籲政府解決社區支持資源不足的根本性問題,協力地方布建社區支持服務的資源。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長諶立中表示,這次修法有5大重點,包括強調推動心理健康促進、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強化病人通報、強制住院改由法官保留原則及重視病人權益保障。

對此,王婉諭今天與台灣精神醫學會理事長蔡長哲等人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並從病人與家屬、精神醫療、病人權利、社會安全網布建等4大面向,呼籲中央的法令與政策可以更往前端,協力地方布建社區支持服務的資源,並確實建立橫向連結,正視精神障礙家庭的困境。

蔡長哲表示,強制住院的制度過去已有許多討論,無論是病人、家屬或精神醫療人員,其實都背負著社會安全的沉重壓力。而精神醫學界的共識,是希望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的審酌與決定,應由司法單位為第三方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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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長哲指出,此次行政院修法版本雖已把「強制住院」案件,改為有專家參審的法庭法官裁定,但獨漏「強制社區治療」案件,仍保留給衛生福利部的審查會決定,希望「強制社區治療」也應由法院裁定。

台灣家連家精神健康教育協會理事長黃莉玲認為,政府應正視精障家屬的困境,如果病人初發病時,不論在醫療端,或能補助更多精神公益民間團體,及時給予家屬完整的衛教課程,並且提升社區復健及支持服務的多元性及可近性,以協助病友穩定病情、支持他們在社區自立生活,相對也就能減輕家屬照顧的壓力。(編輯:林興盟)1110318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一、爲什麼要修法?

二、王婉瑜臉書-精神衛生法修法草案建議

在本次修法草案中,我們新增了「病人及家庭照顧者社區支持服務」的專章,希望建立社區精神照護的資源與橫向連結,為受精神疾病所苦的患者與家屬,築起社會支持的網絡。

以下為我們的修法六大重點,今日與會嘉賓發言內容可以點進每張圖片參考:

📷看見病人與家庭照顧者的需求

📷建立積極性社區處遇團隊

📷強化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功能

📷社區關懷訪視員應法制化

📷不可或缺的同儕支持服務

📷強制住院與替代處遇需要司法協力

三、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

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輕重有別

目前國內《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審查會成員應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政院版草案》則修訂條文,將精神病患強制住院以及強制社區治療的審查單位做出區隔。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至於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的聲請,則由審查會協助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向法院提出,並協助法院安排審理之行政事項。

法院裁定部分,將採「專家參審制」,組成包含法官、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人。且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聲請裁定次數也以一次為限。

根據《中時新聞網》,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在質詢中提到,美國紐約人口1900萬人,法庭命令的強制社區治療人數介於3000~4000人間,而台灣人口2300萬人,歷年來僅50件,很明顯量能不足。她認為強制社區治療難以推動有2個原因,公權力搭配困難、執行費用很低。

針對審查會強制力不足等公權力搭配問題,王婉諭在臉書貼文中表示,精神病患是否強制社區治療的決定,目前在法律性質上只是行政處分,也導致執行層面很難與公權力搭配。她建議將強制社區治療交由法院事前審理,審查會轉型諮詢小組。

四、強制住院改健保給付 專家:甩鍋行為

與會專家、精神科診所協會監事陳炯旭說,精神障礙者強制治療費用,其他國家皆由政府編列公務預算支付,但修正草案卻將此納入健保,他不客氣的說,這是甩鍋行為,因健保有太多不可控制因素,且長年來給付標準偏低又未修訂,這是壓榨醫界及精神醫療,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五、社區網絡支持

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總幹事謝詩華說,檢視「精神衛生法修正草」,多著重在醫療端,對於如何提供家屬支持甚少關注,一名精神疾病患者若要回歸社區生活,醫療應是占很小的部分,更需要其他生活資源,於家屬照顧、支持方面應有支持方案,如此可節省後續醫療支出,雖然「精神衛生法」無法成為「精神衛生福利法」,但決不是「精神醫療法」。

台大醫學教育暨生醫倫理委員會副教授吳建昌說,衛福部修訂「精神衛生法」是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盼促進身心障礙者完全及平等的享有人權與基本自由,降低在社會上的不利狀態。但修訂草案中,雖規範有多元連續性的社區服務,但政府應盡力提供充足財力、物力、人力資源,建置足夠且實際的互連服務網絡,提升病人及其家屬、親友的支持。

陳時中說,有專家指出,「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應是以病人及病人家屬為中心的法案,而目前修正草案希望以解決病人問題為切入點,再滿足其他需要為目標,如各地心理衛生中心的社工是骨架,再銜接NGO培力計畫,並與醫療、就業服務等資源互相連結,提高服務效率。

六、心理健康預算不足

為鞏固社會安全網並保障精神疾病者人權,行政院今年初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強化跨部門轉銜機制,完善從醫療到社區的支持與復健體系,現已進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中。

不過,立法委員王婉諭3月18日偕同病人、家屬、精神科醫師、社區工作者召開記者會,指出政院版草案有四大漏洞,包括條文過於空洞、欠缺病人主體性及轉銜機制,未能解決社區支持資源不足的問題,將部分費用轉嫁予健保也恐拖垮公衛系統,呼籲執政黨既然能修好,就不能只是「有修就好」。

王婉諭表示,政府長期漠視精神疾病患者與家屬的處境,在預算比例上嚴重失衡,每年只投注5億元的經費在全體國人心理健康,等於每人23元的費用,而社安網計畫第二期卻投注30億元在300名受監護處分人,顯示政府大量投注資源在後端的監護處分,卻忽略前端20萬名精神障礙家庭的醫療及社區照護需求。

七、條文徒具「宣示性」過於空洞 增列家屬扶養義務遭批

社區支持服務,包含提供病友及家屬情緒支持的專線電話、精神復健、生活重建、同儕的互助網絡、穩定居住空間、危機喘息服務及工作就業支持等。

金林表示,雖然很高興政府終於將「社會支持」四字寫入法條中,但卻只有「名詞」而無具體作法,包括應涵蓋哪些服務、如何達成多元且連續性的提供、地方政府應辦理的法定業務等等都看不見,對病人與家屬而言不過是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

「家屬往往不知道孩子發病的原因和適當處理方式,導致接觸到醫療之外的資源時,孩子早已發病多時」,台灣家連家精神健康教育協會理事長黃莉玲感嘆,精神疾病對家屬而言是突如其來的疾病,若是在病人發病初期,醫療端能給家屬完整的健康教育課程,或政府能補助民間團體開設課程,提升社區支持服務的多元性及可近性,相對也能減輕家屬的照顧壓力。

針對政院版草案第35條增列「嚴重病人情況危急時,家屬應即時予以緊急處置」,王婉諭認為病人大多由家屬承擔照顧,將家屬的責任列入法條是將重擔再次壓在家屬身上,忽略國家應負起協助的責任,國家不應再另創《民法》以外的家屬照護義務。
資料來源:《精神衛生法》將修法 立委直指四大漏洞待補足

八、社會安全網串接不良 欠缺各體系間轉銜制度

「病人時常出院後只能等發病,發病後再回醫院,因為缺乏社區支持服務」,台北康復之友協會主任楊元彰主任表示,雖然社安網開始佈建社區的協作據點,但更多的社區支持服務也應同時進行,才不會讓病人「出院後就掉了,沒有人撈」,希望衛政單位與社政體系能挹注相應的人力、經費,建立跨系統的緊密連結。

社區入家工作者專業促進聯盟發言人廖福源表示,政院版草案除了條文空洞,還缺乏建構各種體系間所需的轉銜制度。以草案第25條為例,雖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應結合衛生、民政或勞動機關,建立社區支持體系,並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卻未明定應由誰召開及會議層級,他強調轉銜會議非常重要,但實務上常未發揮用處,因此應明定由地方首長主持會議,讓轉銜會議順利運作

政院版草案第32條雖規定「精神醫療機構於出院前,應協助病人共同擬定出院準備計畫」,包含社區治療、社區支持及轉介或轉銜計畫,以銜接各項服務,但是廖福源指出實務上「出院準備計畫」從未被落實,甚至多數病人及家屬從未聽過這個名詞。

廖福源舉例,美國的出院準備計畫必須拿到社區機構的轉介單才算完成,而台灣卻只要「建議」病人應前往社區機構即可,一方面也是因為醫療端不清楚社區有哪些資源,因此他呼籲《精神衛生法》應比照《身心障礙保障法》將「出院準備計畫」納入醫院評鑑,並且應召開正式會議,納入病人、家屬及社區內的個案管理師共同參與。

九、政府看重「服務涵蓋率」 個案尚未穩定就被結案?

政院版草案增列「多元連續服務原則」,旨在提供病人多樣化、可選擇且服務不中斷的社區支持服務,例如全日型的康復之家、日間型的社區復健中心、社區會所或居家型服務等。對此,廖福源批評,實務上政府看重「服務涵蓋率及資源不重複」,儘管精神患者有「多重並存」的需求,礙於健保給付重疊也只能被迫作出取捨,例如在社區復健中心或居家治療中擇一,或是前往日間留院就不能參與精神障礙者會所。

廖福源更擔憂目前「強調涵蓋率」的作法,導致許多個案在尚未穩定前就「被結案」,例如某個病人出院後到了精神障礙者會所工作,其個管師認為「個案已穩定去一個地方」因此結案。此外,目前草案中強化「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與醫療端的連結,未來將承擔大量的個管事務,他則強調也應加強與社區連結,跨專業合作進行長期的個案管理而非危機時才介入

對於落實多元性、連續性的服務,金林則建議政府不應限制補助範圍,應先開放民間團體自主提出申請,再由政府評估考核成效。金林指出,心生活協會的「心家庭專線」或是伊甸基金會的「精神疾病照顧者」,都是提供病人和家屬諮詢、發洩情緒的專線電話,但卻無法獲得政府的經費補助。

十、修法應納入障礙者的聲音

李昀則指出,我國已簽署、國內法化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此次《精神衛生法》修法應符合公約基本精神:「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為我們做決定」。李昀強調,現行《精神衛生法》修法針對諮詢會成員,是由「病情穩定」的病人、家屬、病權團體三方競爭唯一的席次,代表性極度不足,應明定將障礙者組織納入諮詢會成員;此外,應建立透明合理的遴選機制,以歸還給障礙者對自身事務的全面的參與和決策權。

李也指到,實務上精神科住院病人常被禁止攜帶手機,CRPD第14條準則中也明示,須立即停止強制住院制度,且要創造非醫療與藥物治療的其他方案,讓人有所選擇。如改善病房規則、創造同儕支持中心、危機喘息服務等其它可近資源。李呼籲,此次修法應重新檢視、納入障礙者的聲音、參與規劃,以免強行通過無效、甚至侵害人權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