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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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2720-2107

電話:(02)2720-8889 (代表號)、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 (免付費電話服務,公共電話,放心講及第二類電信除外) 轉7522(服務台) 或 地政局各單位服務電話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30 下午1:30-5:30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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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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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台北市

登記案件流程及應備文件查詢-抵押權塗銷(私人)

流程應備文件備註
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台北市
  1. 請向債權人領取抵押權塗銷文件:
  2. 債務清償證明書word檔、odt檔
  3. 他項權利證明書
  4. 債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5. 債權人印鑑證明

印鑑證明請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如無法檢附請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至地政事務所辦理。

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台北市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申請書下載word檔、odt檔
    ※申請書參考範例
    ※申請書填寫說明
  2. 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塗銷同意書
  3. 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
  4. 債權人印鑑證明
  5. 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註一)
  6. 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皆可受理跨所抵押權塗銷案件

※(註一)申請人身分證明:

  1. 自然人,請檢附戶籍謄本正本、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2. 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3. 公司,應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正、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4. 華僑,請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
  5. 外國人,請檢附國籍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等。

※注意事項:

  1.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2.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1026652564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 請於立約日起1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申請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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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案件說明

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 網頁維護: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 申請說明:

    已登記之抵押權權利,因債務清償、權利拋棄等,致權利消滅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塗銷所為之登記。

  • 申請對象:

    一般民眾

  • 承辦資訊: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聯絡電話: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承辦單位: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承辦人員: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聯絡電話: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或權利拋棄證明書。
    四、他項權利書狀。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義務人印鑑證明,或持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臨地政事務所,由該所指定人員辦理身分核對工作。

  • 申請方式:

    1.臨櫃申請。
    2.跨所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旦超過10連件之大宗案件及與非屬跨所項目連件辦理之情形除外。
    3.跨縣市收辦: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之抵押權塗銷登記,可於全台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
    4.跨縣市代收:如非屬得跨縣市收辦情形,民眾得至各縣市登記機關送件,由該代收所人員核對送件人之身分,再利用郵遞方式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土地管轄所辦理後續作業。
    5.網路申請:申請人如委託地政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得由代理人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登入內政部數位櫃臺系統,輸入申請資訊產製網路申辦用申請書表及電子簽章,申請人確認書表內容無誤後並電子簽章,再由代理人進行線上送件。應提交之紙本附件,則需另為郵寄或提交紙本附件清單及紙本附繳證件予土地管轄所。

  • 交付方式:

    申請案處理完畢後,並無需交還民眾之文件

  • 處理期限:

    1天

  • 備 註:

    參照內政部109年5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4265號公告,處理期限係以工作天計算。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義務人為金融機構,並於登記機關設有印鑑備查者,免附印鑑證明。
    他項權利書狀載明不動產標的者,得免附登記清冊。
    下列書證謄本倘經民眾授權,且得以系統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代替印章。

  • 一、為便利土地、建物權利人申辦簡易登記案件、簡化手續、加強為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之土地登記種類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三)預告登記。
    (四)預告登記之塗銷登記。
    (五)權利書狀換發。(限於因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及徵收之權狀換發。)
    (六)加註書狀。
    (七)門牌變更登記。(限於門牌整編者。)
    (八)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門牌錯誤,經戶
    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前列各種登記,依法免繳登記費。

  • 三、申請人應填具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連同第四點所列各該登記所需文件及以雙掛號回郵
    郵資郵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書明「通信申請登記案件」字樣。

  • 四、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檢附之證件如係影本者,由申請人於影
    本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簽章:
    (一)住址變更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應有記載變更前後記事
    )。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書(因權利混同申請塗銷登記
    者免附)。
    3.抵押權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關且其印鑑證明已經登記機關核備者及
    因權利混同申請塗銷登記者免附)。
    4.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預告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3.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
    4.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四)預告登記之塗銷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
    3.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印鑑證明。
    (五)權利書狀換發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六)加註書狀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七)門牌變更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門牌整編證明文件。
    3.建物所有權狀。
    (八)更正登記
    1.申請人身分證明(載有更正記事之戶籍謄本)。
    2.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五、地政事務所收到前項登記申請書件後,應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程序辦理收件。

  • 六、審查人員於審查無誤時,一併填寫書函,登記完畢時,由拆件人員連同應檢還之證件交
    由發狀人員以收件案號為發文號,寄還申請人。發狀人員並於登記案件收件簿註記郵寄
    日期於收到雙掛號回執時,併案件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