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分期付款

調解成立時,對方錢未還清或分期,我可以先撤銷告訴嗎?

調解委員會分期付款

強烈建議完全清償分期後,才可以撤銷告訴。

民事調解時,不管在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調解室,如果對方願意賠償,你必須強調拿到全部的錢後或分期還完才寫撤銷告訴狀,這樣子會有效牽制對方讓對方依約定還清和解款項。實務上,還是有很多人分期還款會還不清,所以先確定債務金額是一件好事,再來有多少先拿多少,也可以避免再跑法院準備民事訴訟證據。

因為你同意和解,並經兩造在和解筆錄簽名後就會寄送法院公證,到時就可憑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告名下沒有不動產或薪資所得.到時你錢不但拿不到;也不能再告他。 所以你要告訴法官,限對方約定時間內給錢否則就請法官判決;法官若說你若不接受讓他判會更少,你千萬別被法官嚇唬,少拿一點讓被告負刑事責任,總比讓被告消遙法外又完全拿不到錢來得好。

如果被告名下沒有財產,最好私下和解, 法官確定對方未清償後,就會寄判決書給你,過一個月就會寄確定證明書給你;到時你拿這兩張證明.去國稅局查他的財產,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繳強制執行費用,法院會寄信通知你查封對方財產日期,查封對方財產之後,你會收到繳納鑑定費,然後你就再寫狀紙,請法院拍賣查封的財產。

車禍可請求項目

醫療費:檢附醫療費用單據,扣除健保已支出部分

工作損失:檢附減少收入相關證明,例如請假單

精神賠償:需提收入、身分等資料,並說明所承受痛苦

殘障勞動力損失:檢附受害殘障等級,可求償至65

殘障增加支出:諸如義肢、看護費用等,可求償到死亡為止

賠償金由法官定奪 至於要求的金額合理與否,就要看請求的項目為何,一般來說,如果請求醫藥費、減少工作損失、車輛修理費及因看病所需的車馬費,且都能提出單據,是屬於合理請求的範圍,應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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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的債務清償約定,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17 Apr, 2017

律師回答:

最佳債務人付款方式,當然是確認應給付的總金額後,當場便履行給付全部金額的義務。債務人沒有能力一次清償債務時,債權人祇好讓債務人可以分期付款清償,關於債務是否分期清償,依民法第318條,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因此,除當事人有約定外,原則上不行,但是在處理金錢債務或車禍賠償事件的時候,若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債務或賠償金額的共識時,不論理由為何,是基於彼此的信任,抑或體諒債務人或賠償義務人的難處,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願意高抬貴手,債權人承擔此一不確定性的風險,也是不得已但勉可接受的結果,這種方式常見付款的方式。

在一般之交易或其他債務之負擔約定上,常見分期付款之約定,但因分期付款約定下,債權人權利之確保,有賴於債務人逐期依約履行其債務,且各期給付之履行期限均不同,在強制執行上屢生不便,為督促債務人按期履行其債務、確保債權人之權益,並對違約不履行債務之一方施以懲罰(使其喪失原有分期付款約定中延後清償債務之利益)等目的,故於分期付款之約定中,常見當事人有「如有任何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一次請求所有未償餘額」之約定。

關於這種「分期給付」,實務上,為了保障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的權利,此時當事人就可以參照民法第318條第2項的規定,在和解書或雙方約定的書面上,白紙黑字記明,「一期未(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的字樣。超過(含)3次以上的分期付款方式,不論是定期或不定期的付款,或是每期付款的金額相同或不相同,「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都有適用。

關於分期清償的付款方式,就存在自始有不確定的風險,若無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對於債權人甚為不利。尤其,和解契約若允許債務人分期付款,則債務人即可享有分期付款之期間利益,債權人無法任意予以剝奪而要求提早清償或一次全部清償。因此,債務人若未遵期付款時,債權人原則上只能要求到期未獲清償之款項,至於未到期之部份只能過後再行求償。在強制執行方面,訴訟上或調解委員會之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均可做為強制執行的依據,但一期一期執行總是相當麻煩,為避免造成債權人行使債權之不便,和解、調解記錄載有「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其實,通常,在訴訟上之金錢債務和解,有載明上開「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的內容,債務人已經有此情形,債權人就可以據此聲請針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而不用各期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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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調解該注意的那些事

2022-05-05

呂昀叡律師

調解委員會分期付款
(圖片來源:網路)

一、車禍事件雙方願意調解,也是好事:

發生車禍事件,有的案件會一路走訴訟程序(甚至可能刑事、民事官司一起走),;有的當事人或許認為車禍並不嚴重,而願意上談判桌,也就是在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的調解中心進行調解,如果真的能對賠償金額達成共識,那的卻是好事一件,省去冗長的訴訟成續。

但針對車禍事件進行調解,除了要全面了解自己的權利,也有很多注意事項不可忽略,讓我們繼續往下看看。

二、基本事項─哪些要賠、哪些不用賠、要賠多少?

車禍事件造成的結果不外乎:發生輕傷、重傷、死亡、車身損害等,針對每一種結果,要賠償的項目及金額都不盡相同,以下這些文章,可以讓讀者很清楚的分析自己的案件:

  1. 輕傷、重傷結果 → 請參考這篇文章
  2. 死亡結果 → 請參考這篇文章
  3. 車身損害結果 → 請參考這篇文章

筆者要針對三件事特別說明:

  1. 如果對於哪一方有肇責、哪一方無肇責、或是雙方肇責誰高誰低,如果爭執不下,建議至少要先拿到交通大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進一步進行交通鑑定、覆議(請參考這篇文章 ),雙方在坐下來談,也是一種方式。
  2. 調解並不是由法官來進行裁決,而是雙方當事人自己說的算,因此結果常常與實務判決有落差,例如精神慰撫金高於一般判決前例、車損賠償沒把折舊算進去、雙方過失比例沒有考慮的很精準,這倒不能說調解違法,只要雙方達成共識,法律是不會有意見的
  3. 調解一次談不攏是很正常的,如果真的不想走訴訟,可以多安排幾次調解,依筆者的經驗,在不少案件中,雙方的差距只會越來越小

三、和解條件有哪些要注意的呢?

  1. 涉及到刑事責任的話,要同時處理:

車禍如果涉及到人死或人傷,肇事者同時會有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的刑責,若是如此,和解的話同時要處理被害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可則會直接被不起訴)、「願意給予緩起訴」(過失致死罪是公訴罪,因此撤回告訴頂多給緩起訴,不能直接讓案件不起訴),才能讓車禍事件撤底落幕。

而一般調解委員也很有經驗,調解事項也會寫明「拋棄本案其他民、刑事請求權」,避免再起糾紛。

2. 是否包含保險理賠,也要注意:

發生車禍,肇事者應聯絡保險公司共同參與調解程序,以減輕自己的負擔,而和解金額,也要注意有沒有包含強制險或第三人責任險,這會影響被害人能不能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依據筆者的實務經驗,每間保險公司對於事故的理賠金額的判斷、理賠條件及時間等,都不盡相同,建議要仔細與保險人員溝通、了解。

3. 給付方式也要列清楚:

和解總金額是多少,這必須有共識,但究竟要怎麼付,以下方向可供參考:

  1. 若是一次付清,當場收訖現金的話應註明;若不是當場付清,也應寫明在什麼期限內給付、匯到哪一個帳戶內,現場應提供收款帳戶資訊(包括銀行名、何分行名、帳號、戶名等),並記明在調解筆錄內。
  2. 如果是分期付款,也必須寫明每期給付金額與時間,而如果擔心對方不依約定付款,有幾個方法可以考慮:
  3. 註明「任一期未付,其後各期視為到期」,這樣就可以直接針對全部金額跑強制執行程序,不用等到所有款項的期限到期。
  4. 另外約定「如任一期未履行應再給付一定金額」,這就相當於違約金條款,可以給對方一定程度的壓力。

四、如果對方沒遵守和解內容?

和解後,對方也是有可能會賴皮不履約,這時候有幾個方向可以考慮:

  1. 拿著調解筆錄跑強制執行程序

不須要打一場曠日費時的民事官司,和解筆錄本身就可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

2. 向地檢署或法院陳報

如果對方因為和解而拿到緩起訴或緩刑,可以向地檢署或法院說明,那麼緩起訴或緩刑可能就會被撤銷,這是蠻嚴重的一個後果。當然,有些時候也會在調解的時候講明,在完全履行和解內容、或履行到一個程度後,被害人才會願意撤回告訴、同意緩起訴、緩刑,算是一個事前預防的方法。

結論

車禍事件走上談判桌,是一個好的開始,但為了讓整起事件順利落幕,很多細節也務必要事先了解、準備齊全,才能完整保障自己的權益!


呂昀叡律師-咸正法律事務所

電話:07-216-0729 / 0989459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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