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安胎假證明


「差勤」相關問題 51~60

Q51 、請問,本人 89 年 12 月服公職迄今,第一次請育嬰假: 自 101.07.01 起自 101.12.31 育嬰假,該年度尚有 10 天慰勞假未休畢,若 102.01.01 復職後可直接保留到 102 年度? 另外,國旅卡於 102 年 01 月起是否仍保留相關額度?

A51 、一、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聘僱人員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聘僱人員符合第一項慰勞假規定者,其應休畢之慰勞假,得酌予發給補助費。但補助費發給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復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公務人員符合第 7 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以上......。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 3 年實施,但於第 3 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另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1 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十四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有關台端休假之申請仍請依前開規定辦理。二、台端如為聘僱人員,則慰勞假不得保留;如係公教人員,則 14 日以外之休假得予保留,又所稱得累積保留至第 3 年實施係指休假得依規定累積保留至次年及第三年實施,如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且保留實施之休假,不得列抵次年及第三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Q52 、請問產前安胎假是否一定要"醫院"所開的證明?還是一般婦產科健保診所開的證明即可?因為本人都在一般婦產科產檢,沒在大醫院產檢,所以只能提供診所醫師證明。

A52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復查銓敘部 88.06.07. 八八臺法二字第一七七0三四六號函釋示略以,有關女性公務人員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第一次申請產前假時,應補繳之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得以孕婦健康手冊代替之。另查銓敘部 84.10.09. (八四)臺中法四字第一二000八四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因患重病申請延長病假,除公立醫院出具之證明外,另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不含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亦得採據。二、因安胎需要所申請假假別視個別狀況而定,可為產前假、病假及延長病假等,依上開規定,如因安胎需要擬申請產前假,應檢附之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得以孕婦健康手冊代替之(不限醫院); 2 日以上之病假應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不限醫院);延長病假應檢附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不含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或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Q53 、在公務機關任職約僱人員四年多,於今年年中考試錄取分發(前工作離職日和報到日是同一天)。於分發前已休假 6 日,到了分發機關,人事主管說我今年無假可休,這樣說法是對的嗎?

A53 、台端於轉任公務人員當年度無休假日數,次年度以前年度約僱人員及公務人員至年終任職月份比例計算休假日數。軍職人員及約聘僱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年資銜接者,轉任當年核給之休假日數,其中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應(強制)實施之休假日數(按:現為 14 日),均扣除前已實施之慰勞假日數。本部 89 年 9 月 7 日 89 法二字第 1931308 號函等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銓敘部 95.02.07.部法二字第0九五二五九六三六八號令)。

Q54 、 1.一開學如果請安胎假到生(預產期明年一月初,醫生會一個月一個月開)產假後接著想請育嬰假半年到暑假。在討論區看到有句話:""安胎需要的延長病假 但在本學年有到校上班之事實 並非整學年皆請假。"" 因此我是不是開學時要去上幾天課?才不會有整學年皆是請假狀況。還是一開學就請,也不會影響考績呢? 2.請的安胎假時間併入退休年資嗎? 3.是否需要請完事病假 14 天後,才能開始請安胎假呢?

A54 、一、依台端所述之情形台端應為教師方有寒、暑假,爰以教師相關規定予以答復,合先敘明。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故依現行規定,因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不影響考核成績。另查教師因安胎需要請假或接續請娩假,致考核學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依教育部 100.9.1.臺人(二)字第 1000149931 號函考列四條三款,排除學年度間因安胎事由需要所請之日數,不列入教師成績考辦法第 4 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事、病假達 14 日或 28 日以上、延長病假),倘仍致全學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應考列四條三款,以落實工作導向之考核制度。(按:教師考列四條一款、四條二款必須全部符合該款各目所列之條件;考列四條三款則僅須具有該款其中 1 目即可考列該款)三、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事、休、病、延長病假均得併入退休年資。四、申請延長病假應先將當年度之休假、事假( 7 日)、病假( 28 日)請畢,惟當年度如未申請事假,可申請病假 35 日(超過規定日數部分併入事假計算)。

Q55 、公傷假之申請: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請問何謂「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若受傷為 101 年 1 月 1 日,則公傷假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或為 3 個月申請ㄧ次之實際申請天數?

A55 、所稱期間在二年以內係指事故發生後 2 年內,如需治療或休養,得給予公假,如受傷為 101 年 1 月 1 日,則公傷假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Q56 、本校有位教師兼任行政職(領有主管加級),因在今年度六月中旬取得碩士學位,本年度未休假加班費是以改敘後的俸級計算每日金額,或依照比例計算呢?

A56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8 月 5 日局給字第 10000431951 號函略以,公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除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者,其未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發放當月(年底)之待遇為準。惟考量旨述人員如於本年 7 月 1 日待遇調增後之實際上班日數少於未休假加班費核發日數,而全數以調薪後之待遇核發,與未休假加班費之核發主要係慰勞因機關公務或業務需要而未能休假者之勤勞之意旨未合。為免寬濫,爰旨述人員以待遇調增後之數額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待遇調增後之本年 7 月份實際上班日數,其餘之日數,應以待遇未調增前之數額核發。

Q57 、本人任職 10 年公職學校,都上正常班,一夕間因進修學校需求,長官要求上下午 2~10 點,本人有正當理由(育學齡期 4 歲幼兒幼,又無長輩親友可照料,更無夜間幼兒園),請問有無法可保有我正常上班時間,還是只能照辦?

A57 、一、查「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影響服務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復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二、惟如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依教師法相關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建請台端多向學校溝通。

Q58 、例假日加班上限規定是否為 8 小時?

A58 、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 5 點之規定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不分是否為假日。

Q59 、育嬰: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一定要是親生的嗎? 還是只要在戶口名簿內就可以呢?

A59 、申請人與子女親屬關係及扶養義務之認定,應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辦理,是申請人須為生父母或養父母。

Q60 、本校一教師因病需長期治療故請問 1.延長病假的程序需要準備什麼文件申請呢? 2.該醫療院所僅肯一個月一個月開立診斷證明,該聘請什麼身分的代課或代理老師呢? 診斷診明符合申請資格嗎? 3.是否需將 28 天的病假及 7 天的事假請畢方能申請延長病假呢? 4.請 28 天病假及 7 天事假時是否聘用鐘點代課教師呢? 5.28 天病假及 7 天事假以及之後的延長病假有無支薪呢?

A60 、一、查銓敘部 96 年 6 月 4 日部法二字第 0962809215 號書函釋略以,……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如有分段請延長病假療治之情形,原則上每次均應檢具健保特約醫院或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惟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及衛生所 (或稱健康服務中心) ,始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為核假之準據。……公務人員因患重病,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者,其在延長病假期滿前或期滿時欲銷假上班,仍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為機關長官認定其是否病癒之依據。是以,公務人員如請延長病假療治,其擬銷假上班時,應檢具病癒證明書供服務機關認定辦理。復查銓敘部六十八年臺楷典三字第三八七三三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跨至次年時,如依照規定尚有休假時,自應依照考試院(六0)考臺秘一字第0一五二號函所附之『考試院解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疑義修正文字研議意見表』第二項說明前段之規定辦理。又查上述研議意見第二項說明前段規定:『公務員請病假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人員,在延長病假之前,依通例應將該年度之休假期先予扣除,亦即合於休假者,仍准其休假。』依上述規定,公務人員延長病假前應將該年度之休假先予扣除。亦即應先將休假日數休完後,再續請延長病假。」綜上,申請延長病假應先將當年度之休假及事、病假請畢,另當年度如未申請事假或所請事假未滿規定日數,所餘日數可與規定病假日數合計,全數申請病假,於檢附醫師證明書申請延長病假。二、未達 3 個月建議可請代課老師較具彈性。三、請假未逾規定日數,不扣除其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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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胎假證明

懷胎10月的心路歷程,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只有孕媽咪親自體驗過才懂。不是所有人的孕程都很舒服、順遂,如果遇到孕期身體不適,甚至嚴重影響到寶寶需要躺床安胎,正在職場打拼的妳,該如何是好? 有什麼辦法,可以保有工作、領薪又能休假的好方法呢?

政府近幾年,為保護弱勢族群和改善少子化,訂定了一些規定,給予這些需要幫助的人,有利的支持。民間企業及政府部門也陸續配合,打造友善的懷孕空間,讓準媽咪能安心養胎。

假設遇到沒有遵循法律或是刁難孕婦的公司行號,也讓孕媽你擁有知道的力量,以維護自身及寶寶的處境。

因此,本篇文章整理出以下內容,以協助守護你的權益。

  1. 「安胎假」的法律來源
  2. 與「安胎假」有關的「性別工作平等法」
  3. 與勞工相關的「安胎假」法源
  4. 與公務人員相關的「安胎假」法源
  5. 「安胎假」需要什麼證明文件
  6. 公司給多少天「安胎假」,薪水怎麼計算?

本篇蘊含「安胎假」法律、給假天數及薪資等與你相關的權益,一次通通讓你知曉,讓你的權益不受損。

  • 「安胎假」的法律來源
  • 與「安胎假」有關的「性別工作平等法」
  • 與勞工相關的「安胎假」法源
  • 與公務人員相關的「安胎假」法源
  • 「安胎假」需要什麼證明文件
  • 公司給多少天「安胎假」,薪水怎麼計算?
  • 文末小叮嚀

「安胎假」的法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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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假」設立的初衷是希望孕媽咪們,如果在孕期中感到身體不適,或是需要安定胎兒,因此需要一段時間休息復原的話,經醫師診斷,即可以用來安心養胎的一種假別。然而安胎依據的法律來源有那些呢?

雖然每條法律看似長又乏味,但是當在爭取自己的權益的時候,非常需要這些法律們做你的堅強後盾,在這裡,我們一併整理了不同法條來源給你瞭解,擴充你的知識深度,讓妳有能力面對困境。

談到關於「安胎假」的規定,一定要先提到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其中的第14、15與21條。

參考法條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部

與「安胎假」有關的「性別工作平等法」

適用全體工作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法條內容:

  •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第 15 條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根據第21條,補充說明一下,文中提到的前七條之規定是指14-20條之法條,有興趣想進一步了解,可以點此進去看。

再來,我們進一步更深入分別探討勞工及公務員,因為適用的法律也不一樣。

公務人員安胎假證明

與勞工相關的「安胎假」法源

若你具勞工身分,請參閱「勞動基準法第51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動基準法第51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與公務人員相關的「安胎假」法源

倘若你是公務員或是老師,請參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2條。

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上述的法律條文都能保障不管是勞工或是公務員,安心養胎假的依據。

常聽說,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所以我們也要瞭解跟自己權益相關的法律。

「安胎假」需要什麼證明文件

公務人員安胎假證明

不管是勞工或是公務員,想申請「安胎假」,單位可能要你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目前在法規上提到的是「經醫師診斷」,就是經醫療院所或是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掛號或看診收據不算喔。

像小編的友人在懷孕8個月,身體很不舒服無法上班,去看醫生。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內容是寫「建議休養」但並未寫到天數。她回公司後,提出「安胎假」申請時,附上診斷書,卻遇到跟公司協商休假時,不確定能請多久的問題,因為診斷書並沒有清楚寫明,需要休養幾天!

讓原本想請1周,好好調養身體的她,只獲准休3天,但她身體其實還沒復原,無奈後來使用自身特休,來增加休假。

因此,在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時,孕媽咪記得跟你的醫師討論看看,按照你的身體需求,請他評估休養天數,大概需要多長,能不能明確地,在診斷證明內文裡,「清楚寫下休養的天數或周數」,讓你在跟公司申請「安胎假」時,有個憑據,才能讓員工與公司雙贏。

公司給多少天「安胎假」,薪水怎麼計算?

公務人員安胎假證明

孕媽咪關心更重要的是,到底「安胎假」給多少天假? 公司怎麼給薪水

勞工的部分參考上面的條文,分成兩種:

  • 沒住院:「安胎假」跟病假合併計算,「安胎假」也算一種病假,最多可請1個月(30天),兩種假別是一起算的,在兩年內可以累積最多一年。

休假期間,30天內有半薪,這裡的半薪是以工作日計算,例假日不算;相反地,超過30天,就不給薪水了。

  • 有住院:有時候寶寶在媽咪體內情況不穩,可能需要長時間躺在床上,住院施打藥物安定胎兒,這樣的情形,在兩年內可以累積最多一年。

上面兩種的請假方式,一樣兩年內合算不能超過一年。

公務人員:

因為安胎要治療或休養者,可以請病假,政府單位每年給28天。如果一年內休假天數超過28天,必須先用自己的事假及其他假別請,等到全部自假都請完後,再經過機關長官核准才能延長休假的天數。延長休假的第一天往後推二年內,不能請超過一年。

在請「安胎假」期間,28天都是全薪喔~但提醒媽咪們,法律上有補充說明,超過28天病假且已無事假抵銷者,應按日扣除俸(薪)給。意思是如果請超過28天,假設A媽咪請到29天,就會被扣除1天的薪水,記得要看一下預計自己請的休假天數喔。

值得在提醒大家的是,不管勞工或是公務員,安胎假不能扣全勤,考績也要正常打,不能因為安胎了,而去損害到員工績效。

文末小叮嚀

公務人員安胎假證明

除了上述講得法律條文、給假期及薪水以外,還有個小小叮嚀,給辛苦的孕媽咪們~~就是在妊娠期間,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1條」,若工作負擔太重,可向公司提出調整成較容易的工作,公司是不能拒絕的喔~

只是這個法律說的容易,做的也沒那麼簡單,還要考慮到同事和主管的感受,調整自身工作是不是影響其他人..等等。希望給你一絲絲勇氣,保護好寶寶和自己安全。

文 / Bo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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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互動方式

公務人員有安胎假嗎?

公務員安胎假的薪資計算,則屬全薪病假。 相關條例如下: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安胎假要證明嗎?

安胎假需要出示證明嗎?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指出,女性勞工請安胎假時,雇主可以要求出示證明。 不過,勞動部補充,只要是合法醫療院所開立的診斷書,都能算作證明文件,雇主不得限制開立診斷證明的醫院層級。

教師安胎假怎麼請?

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生理一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公務員安胎假幾天?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之二: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