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住三可以登記公司嗎

申辦公司登記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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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公司登記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方式:

郵寄、親自、委託

二、申請期限:

1.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應於章程訂立後15日內申辦。

2.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應於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後15日內申辦。

3.公司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申辦。

4.併案申請多項登記時,各登記事項之申辦期限分別計算,各分別於變更後15日內申辦。

三、預查申請名稱:

公司申請設立、名稱及所營事業變更者,應於申請書件上載明「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核准文號。

四、登記費:

1.設立登記費: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2.變更登記費:一千元。

3.增資登記費:增加資本登記,或併案辦理增資及減資之變更登記,按其所增之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4.設立、變更或廢止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五、須符合其他相關主管機關規定: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

(1)公司所在地係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商業文件收受之主事務所。而公司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如視聽歌唱業僅得在商業區設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建管、消防、衛生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法令規定。

(2)查詢都計、建管相關規定管道:

A、書面查詢:

內政部訂有「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民眾得視需求,填具土地使用管制或建築管理查詢項目,送交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辦理。

B、電話查詢:

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04)22289111分機64301~64309

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04)22289111分機65201~65204

消防局火災預防科(04)23811119分機472

 2、營業登記相關規定:

涉及稅籍登記部份,請於開始營業前檢送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章程、許可業務之核准文件等影本洽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詳細文件請逕洽各地區國稅局:

(1)網址:http://www.ntbca.gov.tw

(2)查詢電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3、休閒娛樂服務業須符合相關規定:

公司(商業)營業項目為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舞場業、舞廳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飲酒店業、資訊休閒業者,須符合「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若為電子遊戲場等須符合「臺中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之規定始可營業。

 4、商品須符合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

自民國9911日起,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之陳列販售場所,販售所有食品類別(品項),依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等型式,採懸掛、立()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辯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六、資本額查核簽證或代理申請變更登記:

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264日證期(審)字第1020018409號函:「會計師為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或代理申請變更登記,屬會計師執行業務範圍,會計師應加入該職業區域之省(市)會計師公會,始得於該區域執行會計師業務。」敬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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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odt odt 14 KB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6-30
  • 發布日期: 2021-05-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商登記科
  • 點閱次數: 26306

什麼地方可以申請設立公司

詳細內容 發佈於:2016-02-12, 週五 09:44

[什麼地方可以設立公司??]

需依營業項目判定,並請申請人提供設立地址使用分區, 建築物使用執照皆須提供才能完整判斷

一般說來下不同區別有不同用途規範,違法使用處6萬-3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開罰.

1.住宅區=>只可作住宅使用,有某部份放寬規定供特定營業項目使用

2.商業區=>只可作商業使用,可以合法的設立辦公室

3.工業區=>只可作製造業使用,有某部份放寬規定供特定營業項目使用

要判斷欲設立公司的地址是否能登記公司,建議可向屋主索取建物使用執照存根影本(台北市可上台北市網際網路執照存根影像查詢系統網站查詢,基隆市、新北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金門縣、澎湖縣、台北水源特定區、高雄市、台南市可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執照存根線上查詢),再依下列規則判斷房屋用途是否符合需求: 

符合下列三種條件之一者可設:
1.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如店舖、一般零售業、辦公室、一般事務所等)。
2.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不符(如住宅、集合住宅等),但同時符合以下2項條件可做辦公室用:
(1) 分區使用用途為住三、住四或商業區
(2) 面臨八米以上道路(使用分區為商業區者不受限)證明文件:
(1) 分區使用證明
       (2) 使用執照平面圖
(3) 建物謄本
(4) 配置圖
(5) 平面圖
(6) 地籍圖
(7) 套繪圖
3.同址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其中斷營業未滿二年且營業項目用途相當。

新北市
符合下列兩種條件之一者可設:
1.總樓層5層樓以下之建築物:原則上皆可。
2.總樓層超過5層樓之建築物: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標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如店舖、一般零售業、辦公室、一般事務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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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可否設立公司;專精會計師

台中住三可以登記公司嗎

老黃牛肉麵在台北天母的6米巷弄內開店,已經開業20年,生意一直很好,最近更榮獲米其林推薦的肯定,開心迎來大量慕名而來的客人時,也為老黃牛肉麵增加了一些困擾:鄰居對黃老闆抱怨餐廳油煙太重、排隊人潮太吵,要檢舉黃老闆在住宅區的巷弄內不能開餐廳,讓老黃牛肉麵關門大吉….

問題:

1. 住宅區可以開餐廳嗎?
2. 黃老闆可以如何因應?

1.什麼是土地使用分區?

[土地使用分區]是為確保都市有秩序發展,依據都市計畫之目標與內容,將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依使用目的與需要之不同,劃定各種不同之用途分區(例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或再細分等級(如:住一、住二等),而賦予不同之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

簡言之,就是為了促進土地的最適當利用、維持生活環境品質,劃定各種不同之用途分區(例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或再細分等級(如:住一、住二等)。

請注意,依照現在的規定,土地使用分區是規定使用方式(例如開餐廳、蓋停車場)是否符合該區的使用分區、用途,跟有沒有設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開立發票等是沒有關聯,有開發票的店家,也有可能土地使用分區不合規。

2.住宅區的巷弄內可以開餐廳嗎?

(1) 黃老闆的牛肉麵店,開設在天母的6米巷弄內,而且是住宅區

以台北市天母地區的土地使用分區查詢情形為例(如下圖,摘自台北市都市發展局網站),除了紅色部分[商業區]供[零售業、服務業、娛樂業]等商業使用外,黃色部分是[住宅區](大部分為[住三]),主要是供[住宅]及[一般零售業]使用。

(2) 住宅區開餐廳的規定:

依照目前的規定(以黃老闆所在的台北市規定為例),在土地使用分區為[住三]的地區,開設餐廳(飲食業)需要符合以下規定:a. 臨8米以上道路; b. 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上即為「附條件允許使用」)。
其他縣市的土地分區細部規定可能略有不同,但基本觀念則是共通,可以至各地都市發展局網站查詢相關規定。

3. 黃老闆的餐廳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的規定嗎?

依照目前的台北市規定,在土地使用分區為[住三]的地方開設餐廳(飲食業),需要臨8米以上道路、而且樓地板面積需低於150平方公尺(「附條件允許使用」),從這一點來看,黃老闆的店面似乎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的規定。

4.違反土地使用分區怎麼辦?(以台北市為例)

(1) 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可以依照[都市計畫法]處以罰鍰、斷水斷電、或勒令停業等措施。

(2) 台北市政府在104年5月25日發布「臺北市各項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通案處理原則」

採取類似「既存違建」原則,即是在102年7月25日[之前]在住宅區未達8米之道路設置餐廳(飲食業),只要沒有重⼤公安、環保及噪⾳疑慮,原則上「列管」暫緩處罰。

但是102年7月25日之後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的店家,則是一律處罰。

5.黃老闆可以如何因應?

黃老闆的牛肉麵店雖然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的規定,但老黃牛肉麵已經開業20年,屬於102年7月25日之前在住宅區未達8米之道路設置餐廳(飲食業)的既存違規情形,黃老闆需要特別注意噪音、油煙、公共安全的情形,只要沒有重⼤公安、環保及噪⾳疑慮,原則上「列管」暫不處罰

但是如果有重⼤公安、環保及噪⾳疑慮,都發局還是可以對黃老闆罰鍰、斷水斷電、或勒令停業等措施。

參考資料:

臺北市各項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通案處理原則

謝伊婷 群豐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電話:(02)8773-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