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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列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除應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所定之家長家屬關係,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外,該其他親屬或家屬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人,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列報。 發文單位:財政部 全文內容:一、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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