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倘公司有累積虧損,而章程除依法訂定員工酬勞外,亦訂定董監事酬勞者,於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時,應以當年度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扣除累積虧損後,再就餘額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1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會計原則無罪-兼談員工酬勞處理議題分享到 本文刊登於104.7.20會計人雜誌第305期 會計學是從經濟學分出來的,經濟學強調原理,而會計學走向實務,每次有人問起二種學科有何差異,經典的回答是成本的定義,經濟學是「機會成本」,會計學是「帳面成本」或「歷史取得成本」,此一成本原則早先主宰了會計衡量的基礎,雖然客觀但不攸關,不能允當反映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試想原始取得的材料成本10元,現在重置成本已到15元,產品訂價如以材料成本為10元,而認為獲利,能沾沾自喜嗎?所以現在會計原則也就改以「公允價值」為衡量基礎,作決策時才不會失真。過去不賣就不虧的掩飾情形,不再發生。認列未實現損失不認列未實現利益偏向一方的穩健原則,也獲得修正。公允價值攸關但較主觀,只要不人為歪曲,透過電腦的使用,估價方法可以趨向正確。某科技大老之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因普通股價格上漲超過轉換價格而認列很多未實現損失,認為是對採行IFRS的懲罰。其實不管採行USGAAP或ROCGAAP都是一樣的,代表投資人可以較市價為低的價格將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不正是公司的「機會成本」嗎? 員工獎酬的會計處理原則,也被大老闆誤解,認為員工分紅及認股權的會計處理原則是最糟糕的政策,會使企業人才招募遇到困難,因為認列的成本太高。過去員工分紅列為盈餘分配,現改列為費用,影響損益。會計原則認為除了分配給業主外,其他付給供應商貨款、債權人利息、政府稅捐以及員工的獎金或紅利均屬費用性質。員工分紅配股若以面額(10元),而非公允價值(如大立光股價3,000元)列為費用,業主豈非掩耳盜鈴,能真正反映機會成本與經營成果嗎? 正在瀏覽: 1 名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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