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得提供予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之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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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小六下 (2020/10/22)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第二十四條銀行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業務應符合下列原則:一、計價幣別以銀行可受理之幣別為限。二、結構型商品到期結算金額或依合約條件提前到期結算金額應達原計價幣別    本金(或其等值)70%以上。三、可連結標的之範圍限單一資產類別,並以下列四至六款產品為限。四、本金連結外幣匯率選擇權之結構型商品,產品期限不超過 3個月,承作時    之交易門檻為等值 1萬美元以上(含),產品說明書及推廣文宣資料中之    商品中文名稱應依本自律規範第六條第一款原則訂定,並應於商品中文名    稱主標題後以括弧或於下方以副標題方式說明「不受存款保險保障,且交    易損失可能達原始投資金額___%之外幣匯率選擇權投資商品」。辦理本    項商品若涉及人民幣,仍應符合中央銀行買賣人民幣額度控管規定。五、本金連結黃金選擇權之結構型商品:產品期限不超過 6個月,承作時之交    易門檻為等值 1萬美元以上(含),產品說明書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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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品赫 高一上 (2019/08/10)

B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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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規定,有關銀行對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業務,其 應符合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計價幣別以銀行可受理之幣別(包含人民幣)為限
(B)結構型商品到期結算金額應達原計價幣別本金 60%以上
(C)本金連結外幣匯率選擇權之結構型產品期限不得超過 3 個月
(D)本金連結黃金選擇權之結構型產品期限不得超過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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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 第 11 期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41-60#28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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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ling3126 高二上 (2016/06/21)
(B)計價幣別本金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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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

58.依「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規定,境外結構型商品如連結指數時,其應提供之說明資料, 下列何者錯誤?(A)指數如何編製及其編製機構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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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辦理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交付英文投資人須知及產品說明書予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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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交易服務種類
銀行對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單項衍生性金融商品(非屬結構型商品之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以外匯保證金交易、陽春型遠期外匯、買入陽 春型外幣匯率選擇權及買入轉換/交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為限。銀行 並應制定及執行適用以自然人為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評估政策及作業流程 ,若涉及外匯商品,同時依中央銀行相關外匯規定辦理。 前項辦理外匯保證金交易之槓桿倍數由各銀行於評估風險後自行訂定。若 涉及陽春型遠期外匯,銀行應查核其相關實際外匯收支需要之交易文件。 第一項所稱單項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涉及大陸地區商品或契約,以外匯保證 金交易(但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陽春型遠期外匯及買入陽春型匯率選 擇權為限。
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區分保本型及不保本型。 結構型商品於到期或依合約條件提前到期時,客戶若可取回原計價幣別本 金100%者屬保本型結構型商品。 銀行向一般客戶銷售結構型商品,其銷售對象應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結構 型商品交易經驗或曾從事金融、證券、保險等相關行業之經歷。 前項所稱之交易經驗係指客戶或經屬法人之客戶授權辦理交易之人,曾承 作或投資單項或組合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期貨、保證金交易、認購(售) 權證、可轉(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認股權憑證、結構型商 品、境外結構型商品、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及投資 型保單等交易之經驗。 前項銷售對象應具備之交易經驗或經歷之認定,得以客戶聲明或依銀行內 部作業程序辦理,惟針對客戶辦理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交易經驗或經歷之 認定,不得以客戶聲明辦理,應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
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保本型結構型商品業務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計價幣別以銀行可受理之幣別為限。 二、不得連結下列標的: (一)新臺幣匯率指標。 (二)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三)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四)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 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各類指數及該指數係 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 臺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 (五)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 金。 (六)國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七)股權、利率、匯率、基金、商品、上述相關指數及指數型基金以 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核定之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 或放空效果者為限。 三、產品說明書及推廣文宣資料中之商品中文名稱應依本自律規範第六條 第一款原則訂定,並應於商品中文名稱主標題後以括弧或於下方以副 標題方式說明「不受存款保險保障之(連結標的名稱)(選擇權或其 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名稱)投資商品」。
銀行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業務應符合下列原則 : 一、計價幣別以銀行可受理之幣別為限。 二、結構型商品到期結算金額或依合約條件提前到期結算金額應達原計價 幣別本金(或其等值)70%以上。 三、可連結標的之範圍限單一資產類別,並以下列四至六款產品為限。 四、本金連結外幣匯率選擇權之結構型商品,產品期限不超過 3個月,承 作時之交易門檻為等值 1萬美元以上(含),產品說明書及推廣文宣 資料中之商品中文名稱應依本自律規範第六條第一款原則訂定,並應 於商品中文名稱主標題後以括弧或於下方以副標題方式說明「不受存 款保險保障,且交易損失可能達原始投資金額___%之外幣匯率選 擇權投資商品」。辦理本項商品若涉及人民幣,仍應符合中央銀行買 賣人民幣額度控管規定。 五、本金連結黃金選擇權之結構型商品:產品期限不超過 6個月,承作時 之交易門檻為等值 1萬美元以上(含),產品說明書及推廣文宣資料 中之商品中文名稱應依本自律規範第六條第一款原則訂定,並應於商 品中文名稱主標題後以括弧或於下方以副標題方式說明「不受存款保 險保障,且交易損失可能達原始投資金額___%之黃金選擇權投資 商品」。於中央銀行開放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涉及人民幣之本金連結黃 金選擇權結構型商品後始得辦理涉及人民幣之本項商品。 六、本金連結股權或指數股票型基金選擇權之結構型商品:產品期限不超 過12個月,承作時之交易門檻為等值 1萬美元以上(含),產品說明 書及推廣文宣資料中之商品中文名稱應依本自律規範第六條第一款原 則訂定,並應於商品中文名稱主標題後以括弧或於下方以副標題方式 說明「不受存款保險保障,且交易損失可能達原始投資金額___% 之股權或指數股票型基金選擇權投資商品」。涉及臺股股權者,其得 連結之標的範圍,應與證券商從事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臺股股 權結構型商品業務交易得連結之標的相同。
銀行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業務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計價幣別以銀行可受理之幣別為限,且不得連結新臺幣匯率指標及信 用事件。 二、連結標的涉及臺股股權者,其得連結之標的範圍,應與證券商從事臺 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臺股股權結構型商品業務交易得連結之標的 相同。 三、產品期限超過二年者,其到期結算金額或依合約條件提前到期結算金 額應達原計價幣別本金(或其等值)70%以上。產品說明書及推廣文 宣資料中之商品中文名稱應依本自律規範第六條第一款原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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