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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效兩年內保單,保險公司要提醒保戶把握復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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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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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其他 保險觀念 保單健檢 | 143097|
每個月的保費都是從戶頭自動扣款,兩個月前因餘額不足、扣款失敗,但粗心大意的A先生又沒去補繳,造成保單停效。直到這個月發現胃長腫瘤,才急匆匆去復效,但雖然復效成功,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腫瘤摘除費,這樣合理嗎?!
停效期間,保險公司不必承擔風險
根據保險法第 116 條:「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意思就是說,保險費該繳卻沒繳,被催帳一個月還不繳,就會被停效。而停效就代表該保險失去效力,保險公司也不用再負擔保戶的風險,因此停效期間內發生任何意外,保險都不必理賠。
停效兩年內均可申請復效
考量民眾有時是粗心忘記繳費,有時是一時手頭太緊,保險法規定保險停效後兩年內,保戶都可以申請復效。( 意思是,超過兩年就不能申請復效,該張保單作廢 )。
六個月內「無條件」復效
在保單停效後的六個月內,只要保戶申請復效,並繳清停效期間未繳保費及相關費用,保險公司都須無條件接受復效,但該張保單是在申請復效的隔天零時生效( 不是當下立即生效 )。而且保險公司不能另外要求保戶再次做健康告知、加費等,需維持原本保單的金額、條款。
六個月以上「有條件」復效
一旦超過六個月才申請復效,保險公司就有權審核是否給予復效。保險公司能要求保戶在申請復效的五日內,繳交「可保證明」,證明自己的體況良好,如果體況太差達拒保程度,保險公司是可以拒絕復效的。但如果保戶申請復效後 5 日內,保險公司沒有要求繳交「可保證明」;或繳交「可保證明」後 15 日內沒有拒絕復效,則一律視為給予復效。
結語
為了別讓一時粗心,造成保單停效的麻煩,提醒大家要保書親自詳填、聯絡方式更動時主動告知,才不會徒留遺憾。另外保單忘記繳,不是馬上就停效,保險公司會有 30 天的催繳期(寬限期),也會寄通知書到家中,在這期間內補繳,保單都不算停效,因此大家不用過於緊張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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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停效逾10年 因為這件事竟復效了!
文/朱家儒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5.12.18 (新聞)
保單停效13年,竟然神奇的復效了!新竹一名楊姓女子於民國89年向保險公司投保儲蓄險,但只繳了2期而停效,直到100年楊女才因保費驟降發現有保單已停效,楊女認為保險公司未盡催繳保費責任,要求復效,但保險公司拒絕,楊女提告,近日新竹地院判保險公司敗訴,讓停效長達13年的保單復效。
依《保險法》「保險費到期未交付,經催告到達後三十日內仍未交付,保單停止效力,而要保人可於停效後2年內清償欠繳費用,恢復保單效力,但超過2年,保險公司可終止契約。」
爭議的源由在於,楊女為取得團繳件的保費優惠,將收費地址登記為公司,但離職後為避免優惠喪失,並未變更收費地址,才導致保費催繳通知漏接而停效。
楊女認為,除了停效的保單外,仍有多張保單在該保險公司,且均有按時派員收保費,但卻從未收到該停效保單的催繳通知,質疑保險公司未盡催繳責任,應恢復保單效力。
但保險公司辯稱,保單條款明定,要保人住所有變更時,須通知保險公司,若未通知,則依最後保單登記住址為準,此外,楊女既然有按時繳交其餘保單保費,但直到101年才發現有保單停效,並要求恢復,有違誠信。
不過保險公司關鍵性的疏失,導致敗訴。法官認為,保險契約均會登記「戶籍地址」和「收費地址」,但保險公司只將催繳通寄至收費地址,而無法說明是否有寄至楊女戶籍地址,由於年代久遠,資料均無保存,保險公司無法舉證,因此判保險公司敗訴,應恢復停效長達13年的保單,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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