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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二次犯罪后之日起计算。
中文名 法律追诉期 不再追究 其刑事责任; 根 据 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 规 定 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 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的有效期限。举报犯罪行为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该案已报案或犯罪嫌疑人已被网上追逃,无论抓到时距发案时有多远,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中文名 追诉期 外文名 Prosecution 法律根据 刑法 作 用 追究犯罪或侵权行为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
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你想了解每个罪行的追诉期,还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去确认刑事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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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什麼是法律追訴期?
16年前,彰化一名男子犯下殺人罪。日前,經檢方偵辦,並以殺人罪起訴。
國家有權訴追犯罪,制裁犯罪行為人,但追訴權的行使有時效限制,這也是大眾時常耳聞的「法律追訴期」。
追訴期是指犯罪發生後,檢察官於一定的期間內沒有起訴行為人,國家的追訴權因而消滅,事後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刑責。
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期的長短,依法定刑責的高低有所不同。
追訴期的計算,原則上以犯罪成立的當下起算,但若犯罪行為有繼續的狀態,例如犯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則自侵害開始,犯罪行為即持續進行,至解放之時才算行為結束,這種繼續犯的類型則以行為終了時起算(刑法第80條第2項)。而時效會因檢察官的起訴或犯罪者逃亡遭通緝而停止(刑法第83條第1項)。
過去犯殺人、重傷致死等最重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法定追訴期為30年,但因生命權的侵害是最為嚴重的犯罪類型,經民國108年修法,凡發生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犯罪,始不再受追訴期時效的限制(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也就是說,追訴期永遠不會消滅,直到行為人死亡前,國家都有權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當然,若時效完成,但檢察官仍為起訴,法官自不該繼續審理,應為免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2016年年末,被媒體列為「三大懸案」的劉邦友及彭婉如命案屆滿20年的追訴期,將無法追訴兇嫌;但是警方強調只要查獲新的證據,依然會積極偵辦,還給被害人真相與公道。
再早幾年,江國慶冤案被平反,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人為了加速破案而以刑求方式取得江國慶自白,然而最終台北地檢署以追訴期已過而對被告等人不起訴處分,引起國人的嘩然。
追訴期是刑法上時效的一種,又究竟什麼是時效呢?在法律上又有什麼意義呢?
2016年年末,被媒體列為「三大懸案」的劉邦友及彭婉如命案屆滿20年的追訴期,將無法追訴兇嫌;但是警方強調只要查獲新的證據,依然會積極偵辦,還給被害人真相與公道。
再早幾年,江國慶冤案被平反,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人為了加速破案而以刑求方式取得江國慶自白,然而最終台北地檢署以追訴期已過而對被告等人不起訴處分,引起國人的嘩然。
追訴期是刑法上時效的一種,又究竟什麼是時效呢?在法律上又有什麼意義呢?
刑法下的時效意義和規定
大家或許會有疑問,當一個人有犯罪的事實不是就應該受到處罰嗎?怎麼可以就只因為過了一段時間就讓原本應該懲罰的人沒事了?不過換個角度思考,悲慘世界裡的尚萬強曾經在假釋期間越獄逃跑,不過就此洗心革面,幾十年後當個照顧員工的好老闆、甚至當個照顧百姓的好市長,如果忽視這幾十年從善的事實、依舊要他就很久以前的事情受處罰,好像也不太盡人情。
因此,法律就設計如果長時間不對某件事請處理就會失去效力,我們稱為維護「法安定性」,也就是追訴期是對永續存在的一定狀態事實加以尊重,以維持社會秩序的安定。但為了平衡個案正義和法安定性,追訴期應該設定多長的時間才合理,就由立法者去決定了。例如在104年立法者就將刑法追訴權的期間拉長,將原先最長的追訴期間20年增加為30年。
制定法定追訴期的目的除了法安定性的追求外,也可能包括避免證據已經滅失而造成誤判的風險、已經喪失處罰的需要性等原因。
刑法下的時效有分兩種,「追訴權」以及「行刑權」。
所謂的追訴權,是指行為人犯罪以後經過一定的時間沒有被起訴,就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一旦行為人被起訴,或是依法律規定應該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時,追訴權時效就停止計算。
已經過追訴權的案件,即便行為人已經逮捕、證據確鑿,檢察官還是應該給予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縱使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官還是會做出免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而行刑權,則是被告被法院判決應該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卻經過一定時間沒有執行,就不能再對被告處罰。行刑權的時效因刑罰執行、或依法應該停止執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不能繼續執行、或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就停止計算。
(相關內容可參考:江鎬佑|追訴權時效)
告訴權和追訴權是不同的意義
從上說明可知,新聞報導常聽到名人說:「我要對XXX保留法律追訴權」,其實是對「追訴權」的誤解,追訴權沒有保留不保留的問題,追訴權也是由檢察機關發動、而不是由受害者。而這句耳熟能詳的句子或許是想說明「不排除對XXX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及233條規定,犯罪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提起告訴;或被害人已死亡時,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可以在不違反被害人明示的意思下提出告訴。「告訴」,就是對檢察機關舉發行為人違反刑法的行為。
但要對加害人提起告訴,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但條文並沒有提及「非告訴乃論罪」,因此即便知悉犯人後超過六個月,還是可以對犯下非告訴乃論罪的行為人提起告訴。
其他法律下的時效
除了刑法中國家對人民處罰有時間期限外,所有的權利都有時效,避免權利義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不安定狀態。俗稱「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就是時效最好的寫照。
在民法中私人之間主張權利也有時效的限制。民法的時效就比刑法更多元了,包括「消滅時效」、「除斥期間」、「時效取得」等等。民法的時效意義也是為了追求長久的現狀安定性。
消滅時效,就是原本有機會向他人請求相關的權利(法律稱為「請求權」),但因為一定時間經過後就不能再主張了。一般時效是15年,但也有短期的5年、2年的時效。
民法上的消滅時效和刑法的時效有所不同,後者是權力消滅而不能再行使,前者則是產生「抗辯權」、而不是直接發生權利消滅的效果。也就是說,如果大胖向小瘦借錢,過了20年小瘦向大胖要錢,大胖可以以時效消滅拒絕還錢;但如果大胖向小瘦還錢了,事後大胖就不能以時效消滅而要小瘦把錢退回去。
除斥期間,就是可以因為權利人單方主張而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法律稱為「形成權」),因為一定時間不主張就不能再主張。例如,民法規定,因為詐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必須在發現詐欺時的一年內、或意思表示後十年內不撤銷,就不能再撤銷了。
時效取得,是物權法上,因為長時間公然、和平、繼續占有他人的東西,就會產生一定的權利。例如在他人土地上蓋房子,原則上地主可以要求拆屋還地,但如果地主經過15年都沒有向屋主主張土地所有權,屋主可以主張因為時效取得的原因而享有地上權的利益。
行政法上也有請求權時效的規定,是行政機關的請求權是5年、人民向行政機關的請求權原則上是10年。又行政法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與民法不同,因此行政法上的權利如果時效完成則權利消滅,不能再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