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通行費請參閱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至於罰單若是送達到戶籍地,雖然訴訟文書並不以戶籍地為唯一送達的參考依據。但是如果是他常在戶籍地出入,或者是刻意留戶籍地,而去外地住。監理站因為不曉得他是不是確實住在那邊,他又沒留其他方式,所以他不能辯稱他未收到。
一名居住在桃園縣的徐姓民眾從去年四月以來,開車違規案件甚多,一共被警察開單告發四十八件,加上這些交通罰單一直未繳,除了必須繳納原來罰單的金額罰款之外,同時也被依法科以不同倍數的罰款;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培元庭長表示,這名徐姓民眾違規包括有超速,行經高速公路收費站未繳路費,違規停車等等,一共有四十八件,這些累積下來的罰金不少。
法律評析不想繳罰單?小心罰更多
徐姓民眾沒繳罰單,遭監理站追繳罰鍰,違規停車是行政罰,非行政刑法。媒體誤記為「罰金」,應屬筆誤。而高速公路通行費是按照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徵收通行費,不繳通行費。
不繳通行費請參閱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至於罰單若是送達到戶籍地,雖然訴訟文書並不以戶籍地為唯一送達的參考依據。但是如果是他常在戶籍地出入,或者是刻意留戶籍地,而去外地住。監理站因為不曉得他是不是確實住在那邊,他又沒留其他方式,所以他不能辯稱他未收到。
違規通知單(紅單)罰鍰繳納方式
紅單左上角勾記情形 繳款方式 得採語音轉帳、郵繳或向金融機構繳納罰鍰 未逾期 逾期 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 未逾期 逾期 備註
超商繳款 超商櫃檯(約2-3天銷案) 使用多媒體資訊機(可即時銷案) 可 不可 不可 不可 可 可 不可 不可 參考說明一
郵局、農業金庫各分行及各地農漁會 郵局 窗口繳納(可即時銷案) 匯票 可 可 不可 不可 可 可 不可 不可 參考說明二 參考說明三
註1:標示"可",表示可採此方式繳款;標示"不可",表示不可採此方式繳款。
註2:以下情形之違規案件,無法在代收機構繳納,須至本處辦理:
(一)違規通知單左上角勾記為「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
(二)遭警攔停有代保管物件、須吊扣(銷)駕照或牌照、驗車者。
(三)案件已移送強制執行者。
註3:窗口繳費可使用信用卡及行動支付,手續費依發卡銀行規定,詳情請參考 本處問答說明。
違規通知單(逕行舉發紅單)圖例一(具三段式條碼):
違規通知單(當場攔停紅單)圖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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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超商繳款
- 【門市櫃檯】
7-11
OK
全家
萊爾富
美廉社 - ●逕行舉發案件
●須三段式條碼違規通知單(含行政執行署通知)或裁決書(如圖例一)
●須期限內
●限違反處罰條例第12-68、92條且單純繳款案件《註1》
●手續費6元/筆;須1-3天銷案
- 【多媒體資訊機】
7-11
OK
全家
萊爾富 - ●限違反處罰條例第12-68、92條且單純繳款案件《註1》
●可查詢違規及繳納罰鍰
●未持紅單、裁決書或逾期積案皆可繳納(強執案件除外)
●手續費13元/筆;即時銷案
流程:
查違規→列印繳款單→超商櫃檯繳款→索取繳款收據及手續費之統一發票
註1:公司車查違規:請輸入統一編號+車號
註2:個人查違規:請輸入駕駛人(或車主)身分證號碼+生日
註3:繳款收據憑證請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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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二(郵局、農業金庫各分行及各地農漁會窗口繳納)
(1)限違反處罰條例第12~68、92條且單純繳款案件。《註1》
(2)須持如圖例一或圖例二之違規通知單(紅單)、掌電紅單或裁決書。
(3)違規通知單逾期可繳納,裁決書須於處罰主文所定期限內繳納。
(4)手續費10元/筆。
(5)即時銷案。
(6)有提供交通違規罰鍰代收服務之農漁會,依全國農業金庫公告之代收機構名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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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三(郵局購買匯票)
(1)限違反處罰條例第12~68、92條且單純繳款案件。。《註1》
(2)匯票受款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3)匯票須連同紅單或裁決書或陳述(申訴)回覆文並註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以掛號方式郵寄本處。匯費及掛號郵資由繳款人自行負擔。 (4)須3-5日始得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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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四(網路線上繳納(電腦/手機))
(1)監理服務網//www.mvdis.gov.tw、監理服務APP、電子(行動)支付APP。
(2)限違反處罰條例第12~68、92條且單純繳款案件。《註1》
(3)每張紅單或裁決書繳款手續費:信用卡-上限20元、金融卡-上限15元、台灣pay QRcode繳款-每筆15元、電子(行動)支付APP -每筆13元。
(4)信用卡持卡人或金融活期帳戶持有人須為受處分人本人。
(5)以台灣pay QRcode、電子(行動)支付APP繳款,無限制須為受處分人本人。
(6)哪些電子(行動)支付可直接在其APP線上繳納交通違規罰鍰? (點我查看)
參加轉帳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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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五(中華電信電話語音轉帳)
(1) 直撥電話412-1366撥通後按用戶碼168#,電話號碼為6碼之地區請撥41-1366,使用行動電話撥打該電話語音系統請加 (02)
(2)僅限處罰條例第12~68、92條且單純繳款案件。《註1》
(3)信用卡持卡人或金融活期帳戶持有人須為受處分人本人。
(4)必備資訊:身分證字號、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月年。
(5)每張紅單或裁決書繳款手續費: 信用卡-上限20元、活期性帳戶(金融卡)-上限15元。
(6)若系統無法提供轉帳服務或轉帳後案件仍未結案時,請電洽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 0800-080412洽詢。
(7)請將身分證字號第一位英文字母轉換為2位阿拉伯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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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六(新北市代檢廠)
(1)代收條件:
●驗車時所查得之單純繳款案件(含處罰條例第17條車輛逾期未檢驗之罰單)。
●限違反處罰條例第 12-68、92條且單純繳款案件。《註1》
●即時連線銷案,手續費上限10元/筆。
(2)本市及外縣市均可代收,惟外縣市第17條逾期7個月以上無法代收。
(3)本處委託代收交通違規罰鍰之代檢廠如下方清單,共39家代檢廠。
新北市汽車代檢廠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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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七(新北市拖吊廠)
(1)僅限車輛被拖吊於保管場時方得採此管道繳納。
(2)僅限當次違規停車所產生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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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68、92條不得郵繳之條款:
- 第15 條第1項第2款、第5款
- 未依規定換照或繳回之處罰
- 第16 條第1項第5款
- 異動申報、安全及營業設備違規之處罰
- 第31 條第4項
- 未繫安全帶、未戴安全帽及違規附載之處罰
- 第35 條第1項至第5項、第7項
- 酒駕、吸毒駕駛之處罰
- 第36條第2項、第3項
- 營業小客車未辦執業登記之處罰
- 第62 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
- 肇事後處理不當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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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有開車、騎車的民眾,出門在外免不了吃上幾張罰單;先前新聞鬧得沸沸揚揚的板橋府中商圈「阿婆雞蛋糕」,10多年來累積近500張罰單未繳,超過50萬元,最後遭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軒宇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廖芳萱提醒,無論是罰單或是稅金,只要欠國家的錢不還,最嚴重者,甚至可能遭管收而關進大牢。
欠繳逾10萬,會被限制居住處所
Q1、我如果交通罰單、繳費單積欠過多,沒錢繳怎麼辦?政府可以直接扣押我名下的資產相抵嗎?如果我沒車也沒房讓政府扣,又該怎麼辦?
廖芳萱指出,阿婆在新板府中商圈販售雞蛋糕阻礙道路通行,應屬在道路放置交通障礙,警方可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原則上阿婆應在收到罰單後,於罰單上的繳費期限內,自行繳納罰鍰。若逾期未付,則行政機關可依行政執行法,將違規案件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之行政執行處,對阿婆聲請強制執行。
當違規案件送往行政執行署執行後,若欠繳義務人、也就是阿婆名下有房屋、汽車、銀行存款等財產,將遭行政執行處查封、拍賣,用以抵償積欠的罰鍰;若有薪資收入還可扣薪,最多不超過月薪的1/3。強制執行過程中,若阿婆無財產可供執行,行政執行處得要求阿婆到場報告自己的財產狀況。
若執行官發現阿婆「明明有能力履行,故意不履行」、「隱匿財產」、「不報告或虛報財產」或「受通知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等種種情事,可命阿婆提供擔保金限期履行;若欠繳金額高於10萬元時,還可依《行政執行法》限制居住處所;若之後再有逃匿、無故不到場、或故意不清償積欠罰鍰情節重大者,甚至可以將阿婆拘提或管收。
此外,廖芳萱表示,一般民眾積欠罰單較不可能累積上千萬罰鍰,阿婆累積的50萬元罰單已屬天價;個人較容易對國家欠下鉅款的就是欠稅,舉凡大公司或名商巨賈的營業稅或遺產稅,金額往往都是「億來億去」,要破千萬可說易如反掌。
針對1000萬以上的欠稅大戶,法務部今年初公告可對欠稅人核發禁奢令,禁止欠稅人購買超過2000元物品、住在台北市區1個月花費合計不得超過24000元等奢侈浪費的情形;同樣標準,財政部也規定上千萬的欠稅大戶一律限制出境,不能出國。
罰單送達,管理員簽收即生效
Q2、不是我不還,而是根本沒有收到罰單或催繳文件,難道我只能忍氣吞聲,毫無反擊方法?
廖芳萱提醒民眾,任何違章罰鍰,都要將罰單合法送交給受罰人時,才發生效力,此稱「合法送達」。假設以阿婆的交通違規罰單來說,依《行政程序法》,罰單應送至受罰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若送達時本人不在,也可將罰單交付予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
例如現今常見的社區大樓等集合式住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常雇用管理員代收文件,依法務部見解,管理員屬於全體住戶的受雇人,將罰單送交於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也算盡到合法送達之責。因此無論管理員是否轉交或何時轉交,都以管理員簽收時發生送達效力。
因此,若罰單送到受罰人戶籍地由管理員簽收,縱使未轉交到受罰人手上,受罰人也不可以主張未收到罰單拒繳;反之,若無上述情形,而是真的沒有接到罰單,則受罰人可以主張未收到罰單,向處罰機關請求重新寄送罰單,等確實收到罰單後,再依期限繳納或進行申訴程序即可。
申訴一般是向開罰的行政機關聲請複查,若被駁回,可再提出行政訴願;若仍遭駁回,則須改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廖芳萱律師小檔案
任職:軒宇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歷: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壹週刊》法律專欄作者、台灣女人連線及信義房屋講師、開發金選任金鼎證卷及美時化學製藥獨立董事,第13屆總統大選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台北市選委會選監小組監察委員
專長:民刑事案件、消費者保護及稅務事件、契約撰擬、行政救濟
著名案件:開發金鬥金鼎證案、日盛投信投資長陳平與寶來投信協理瞿乃正坑殺勞退基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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