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名 冊 啊5

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應備文件(A14批發業工作)

應備文件新聘展延注意事項
1 審查費收據正本 (V) (V) 1.每一申請案新台幣500元整
2.於填寫或登錄繳費收據資料後,得予免附,惟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依勞動部104年9月23日
勞動發管字第10405118501號公告)
2 申請書  
3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4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於聘僱起始日時仍應有效。
5

受聘僱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文件影本:
(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一)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二)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

(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一)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二)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5-(2)
※免附外國人2年工作經驗者,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受聘僱之外國人為自一百學年度起畢業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之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者。
2.雇主有以下資格之一:

a.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獲獎次日起一年內有效之「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證明函」或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第十點所列十一項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獎勵辦法廢止前,已取得經濟部核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b.科技部科學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展及市場分析調查等。

c.「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


3.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

4.外國人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

6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職稱或工作內容(應足資確認外國人實際從事之工作範疇)、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7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於申請日時仍應有效。
8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    
9 申請單位營業額證明影本

※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本國公司、外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之文件如下:(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或當年9月1日至隔年5月31日之申請案件,免附)
1.本國公司設立未滿1年者,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之證明文件(雇主屬亞洲矽谷、生醫產業、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產業、新農業或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之事業單位、創業拔萃方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其營業額不受本規定限制)。
2.外國分公司設立未滿1年者,在國內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之證明文件(雇主屬亞洲矽谷、生醫產業、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產業、新農業或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之事業單位、創業拔萃方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其營業額不受本規定限制)。
3.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之證明文件。
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證明之證明文件。
5.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非政府組織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財團法人:設立未滿1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或當年1月1日至5月31日之申請案件,免附)
2.社團法人:社員人數達50人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該申請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3.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4.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設立之國際非政府組織證明文件影本。

10 受聘僱外國人最近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含就源扣繳憑證影本)   (V) 得免附,惟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依勞動部104年9月23日勞職管字第10405118501號函公告)
11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12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辦理終止聘僱關係(解聘)應備文件:1.申請書。2.聘僱許可函影本。3.居留證影本。4.聘僱關係終止證明文件。

※申請補發聘僱許可應檢附文件:1.申請書(請勾選申請書之「補發」選項,並寫欲補發之「工作許可」函號)。2.補發事由切結書(載明欲補發之工作許可函號、外國人姓名、護照號碼、工作期間相關資料及補發事由)。

※所附相關文件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經公告特定國家之文件需先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者,請先辦理驗證,並檢附影本供本部審查。(惟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正本)

備註: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經查屬實,將自負法律責任)

  • 首頁
  • 網站導覽
  • 聯絡我們
  • English

    • 就業服務法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 勞動基準法
    • 勞資爭議處理法
    • 勞工保險條例
    •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指定英語教學助理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並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生效。

  • 更多

  • 進階搜尋

    •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
    • 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申請最長5年
    • 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工作
    • 學校教師工作(學校教師自107年2月8日起改向教育部申請)
    • 就業金卡

  • 更多

    •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 學校教師工作(學校教師自107年2月8日起改向教育部申請)
    • 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
    •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 藝術及演藝工作
    • 履約人員

  • 更多

    • 在臺求學期間工讀

  • 更多

    • 依一般依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申請
    • 依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申請

  • 更多

    • 協定內容
    • 背景簡介
    • ANZTEC大事紀
    • 商務人士短期入境承諾範圍及相關資格規範

  • 更多

    • 背景簡介
    • 協定內容
    • 商務人士短期入境承諾範圍及相關資格規範

  • 更多

  • 進階搜尋

勞動力發展署: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
電話代表號:(02)8995-6000
本署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
外國人申請業務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時30分受理親自送件
服務地址:100413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檢舉貪瀆

Toplist

最新的帖子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