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擔保金 取 回 時間

一、撤回假扣押聲請狀應陳明撤回之理由,副本自存,正本向法院遞狀。如因情勢急迫致不及向法院投遞狀紙時,應直接向法院執行處經辦人員聯繫,逕行作成撤回假扣押筆錄,以減省撤回假扣押之作業時效。

二、債權人撤回假扣押時,如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未受假扣押查封者,應向法院聲請發給撤回執行證明書,俾利辦理取回擔保提存金之用。

三、如遭受查封之債務人不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之情況,債權人得依如下方式取回:
 1.撤回假扣押執行及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於接獲裁定10日後,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
 2.向債務人發存證信函催告,內容敘明「倘因假扣押致其權益遭受損害,請於20日內行使一切權利,如逾期不行使視為放棄權利,同意債權人取回擔保提存金。如債務人經20日後均未行使權利時,即可據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擔保提存金。
 3.接獲法院核發返還擔保提存金裁定書10日後,即可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提存金裁定確定証明書」。惟債務人行蹤不明致無法送達時,應辦理公示送達。

四、取回擔保提存金手續,債權人辦理假扣押擔保金提存後,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轄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1.法院命返還提存物之裁定確定者。
 2.假扣押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者。
 3.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業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
 4.假扣押、假執行、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法院和解或調解成立者。
 5.提存出於錯誤,經法院裁定准予返還擔保提存金確定者。
 6.相對人簽具同意書並出具印鑑証明同意債權人取回提存物者。辦理取回擔保提存金之手續須依其理由填寫,檢附原提存書、委任狀及相關証件送交提存所,接到核准發還之批示後按指定日期即可據以向法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持向指定銀行領取。

未確定的判決,原告可持法院准予假執行的前審判決,將擔保金提存至法院後,對被告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反之,被告也可以依前審判決,將判決應給付之金額提存至法院(反擔保)以停止假執行。

這些原告或被告繳納給法院的擔保金,在訴訟終結前,都由法院所保管,但如果訴訟結束了,該如何向法院取回擔保金?

擔保金的用途是什麼?

我們要先知道,這個擔保金的用途是什麼?

像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先為終局執行的程序,都是在判決確定前,讓債權人先保全或滿足債權的手段,但既然還沒判決確定就先強制執行了,難保最後的判決結果變成是一場誤會,誤查封、誤強制執行了,這時候,債務人的權益如何彌補?

所以才需要由債權人先繳納擔保金到法院,才准予強制執行,而這筆擔保金,就是當誤查封、誤強制執行時,讓債務人舉證其因強制執行所受損害後,得從中取償。

同樣的,債務人為免於假執行、免於假扣押所為的反擔保,先讓強制執行程序停了下來,若之後債務人還是敗訴,則反擔保金,就是利於債權人對之強制執行、取償之用。

如何向法院聲請取回假執行的擔保金?

承前所述,擔保金的功用,在於確保受擔保利益人之後的取償權。而在訴訟終結後,擔保金一直擺在法院也不是辦法,可是如果冒然讓擔保人領回,又可能損及受擔保利益人的取償權,所以需要一個衡平的作法,例如設計一個制度,推定受擔保利益人無意取償時,就讓擔保人領回。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第106條前段規定:「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第一步:催告對方行使權利

依前述規定,想要領回假執行擔保金者,要先「催告」對造限期對擔保金行使權利,催告的方式有兩種:

  1. 自行寄存證信函:寄「存證信函」給對造,催告對造若有意對擔保金行使權利,應於函到後20日內行使,否則我方即向法院申請領回擔保金。
  2. 請法院發文催告:請法院寄發對造「限期行時權利通知函」,催告對造若有意對擔保金行使權利,應於法院所定期間(法院定的時間可能比20天還長,例如30天)內行使。

第二步:對方未行使權利,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

所謂「行使權利」,係指「向法院起訴」或「為與起訴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如聲請調解或聲請發支付命令)」,當對造收到通知,未向法院起訴主張強制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時,即可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

向法院提出聲請,應書立「民事返還擔保金聲請狀」,檢附:訴訟終結之證明文件(例如確定判決)、提存書、催告之存證信函及回執,向法院遞狀聲請。法院審核通過後,會下「准許領回提存物」之裁定。 

取得裁定後,填寫「取回提存物申請書」,向法院提存所提出申請。接著先回家,再依提存所告知的時間,到法院提存所領取法院准許領回的文件,到法院配合銀行取款。

先給大家一個基本概念:「假扣押必須配一場官司」,至於在開庭前還是後聲請,兩者實務上其實都有!


債權人可以先提告,在開庭審判過程中跟法官聲請假扣押,通常假扣押裁定會比冗長的訴訟判決還要快,所以在官司結束前就可以先扣押(查封、凍結)對方財產,再靜待法官的判決結果。

如果真的很怕對方脫產,債權人在提告前就先聲請假扣押也是可行的,但如果聲請後沒有在法院裁定的一定時間內起訴,債務人就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

債務人撤銷假扣押裁定的其他方式
除了債權人錯過時效會被債務人撤銷假扣押之外,為了不要讓債務人被假扣押弄得無法喘息,下列這些狀況發生時,債務人都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

假扣押程序有瑕疵,可以「抗告」或「請求損害賠償」
假扣押的原因已經不存在了,比如已經確定沒有脫產嫌疑,就可以聲請撤銷
債務人繳交法院裁量的擔保金,讓債權人沒有「拿不到錢」的疑慮後,就可以撤銷

假扣押後「和解」,如何取回假扣押擔保金?

文 / 黃育杉

網友問:

對債務人執行假扣押(房子己貼封條),但之後因和解,撤銷假扣押執行,返還擔保金的部份,該如何處理取回?

本網答覆:

取回擔保金的方法略述如下:

1.已取得對債務人之確定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確定判決,或其他與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文件,若上開文件係原請求金額之全部勝訴,即可直接持向提存所辦理取回。

2.和解情形,得於和解時,要求債務人同時簽立一份取回擔保金同意書,持向提存所辦理領回。

3.若原請求並非全部勝訴,亦得參照和解方式,取得債務人同意書辦理;若無債務人同意書,則須先寄發存證信函,載明二十日以上之期限,催告債務人行使假扣押期間是否受損害之權利(提起訴訟),若債務人未於二十日內提起訴訟之證明,則再聲請民事法院裁判准予取回擔保,待裁判確定,即可持向提存所辦理取回。


作者簡介

黃育杉
〔國家賠償部落格//tw.myblog.yahoo.com/lawyer162153/〕版主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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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假扣押擔保金問題

qO 發問於 2017-03-15 | 台北 | 其他

Q: 請問假扣押領回提存保證金問題,
聲請裁定領回提存,
但被法院回覆:
1. 提出存證信函(催告不行使權利)=>這個我直接請法院發函給債務人了,
法院有回覆給20天以上的催告期了(法院回函不是比存證信函更有力嗎? 我問提存所, 提存所教我這樣做的)
2. 目前假扣押執行中就不能領回保證金嗎? 我問過假扣押那邊, 她告訴我不能撤回假扣押, 要不然我已經拿到的支付命令執行的執行費需重繳, 那我該怎麼辦?
3. 法院要我提出民訴法104條第一項第三款訴訟終結證明, 我有支付命令確定證明(但是105年的, 所以改法後無法以支付命令確定申請退還擔保金)了, 這個我也提出了, 但怎麼還是不行?
以上, 麻煩有相關經驗的大大能幫忙一下, 感激不盡!!

假扣押擔保金

A: 1.必須聲請返還擔保金時,一併聲請法院通知行使權利,但這樣做通常比自己催告慢。

2.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後,聲請終局執行,再通知行使權利,則可領回保證金。

3.民訴104條第3款訴訟終結,指假扣押或其執行程序終結;如果支付命令全部勝訴,可以主張民訴104條第1款領回擔保金。

律師回覆於 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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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擔保金拿的回來嗎?

如果在假扣押處分、執行的執行程序實施前就撤回執行,可以要求執行處發給你證明書,就可以直接證明書向提存所領回你的提存款。 債務人給你同意你領回擔保金的同意書,經過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返還確定。

返還擔保金確定書要多久?

3.接獲法院核發返還擔保提存裁定10日後,即可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提存裁定確定証明」。 惟債務人行蹤不明致無法送達時,應辦理公示送達。

撤銷假扣押要多久?

A: 敬啟者: 所詢應係「撤回」假扣押「執行」之意,依一般法院收文、法官審查及發文地政機關之時間,約需一週至10天左右,甚至法院案件量多時可能更久。 若有緊急狀況,可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約債權人本人一同前往法院執行處以筆錄方式撤回假扣押執行,則可能在一週內發文地政機關啟封。

如何取回擔保金?

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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