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年長的客戶在跟會計師討論遺產稅規劃時,抱怨某某小孩不孝順、誰誰誰很現實……許多老人家總是擔心太早把財產給小孩,一旦自己老了、病了,他們會因為財產拿到手,就不懂得孝順及關心自己,甚至有些人還會因為這樣得憂鬱症。
會計事務所所長胡碩勻表示,這時候他就會勸長輩常寫「遺囑週記」,而且要有意無意的讓孩子知道自己有這個習慣。假如你昨天生病住院,大兒子沒來看望你,這有什麼好生氣的?只要在這次的遺囑週記中,把大兒子的繼承比例減少5%就好;或是今天二女兒陪你去淡水看夜景,讓你心情很好,那就在遺囑週記中,把二女兒的繼承比例增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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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立遺囑才有效?民法:5種形式才有效
《民法》規定遺囑有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由於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才生效,有時難以考究遺囑內容到底是真是假,因此,對於遺囑的呈現,《民法》有規定5種方法,其他形式則通通無效:
1. 自書遺囑:必須自己親筆寫下遺囑全文,註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若有新增、減少、修改或塗改等處,則須另外簽名。
2. 公證遺囑:指經公證人公證的遺囑。這必須指定2人以上的見證人,口述後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而且見證人及公證人都必須簽名。
3. 密封遺囑:由自己或他人代寫,密封後向公證人提出,並且必須有2人以上見證,並在密封處簽名。
4. 代筆遺囑: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由其中1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而且必須指定3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
5. 口授遺囑: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可指定2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口述意旨,由其中1名見證人作成筆記,或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與姓名,全程錄音後當場密封。注意,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
以上5種遺囑方式,所有在場人含立遺囑人都須簽名,並註明年、月、日,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替。
另外,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遺囑見證人,未成年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皆不得當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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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遺囑有效 將影響繼承人「特留分」
張榮發過世後,他的遺囑在媒體上曝光。由於張榮發遺囑製作的方式,對照遺囑中張榮發的簽名與內容的字跡似乎不同,內容可能不是張榮發親筆書寫,而是由他人代筆,而且有四位見證人簽名,如此一來可以判斷該份不是自書遺囑,可能是代筆遺囑或密封遺囑。
2020年3月,台北地方法院針對張榮發的遺囑做出判決有效,確認遺囑密封處及每頁封縫處皆有張榮發本人的親簽字跡,而這次判決將大大影響遺產繼承人的「特留分」。這裡提到的特留分是法律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在訂立遺囑時必須特別注意。
本來,張榮發的遺產240億應為配偶及5位小孩平均分配(應繼分為40億)。不過在遺囑中,張榮發寫明「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而且有親自簽名,保證了遺囑的有效性,即使法律保障配偶及其他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應繼分的1/2=20億)權利,但扣掉張國煒之外5位繼承人的特留分100億(20億×5),張國煒將獨得張榮發遺產剩餘的140億。
張榮發遺產分配計算如下:
張榮發遺產240億
繼承人:配偶及5位小孩,共6位
應繼分:6位均分,240億÷6=40億
特留分=應繼分的1/2=40億×1/2=20億
張國煒之外的繼承人有5位,特留分合計20億×5=100億
張國煒至少獨得:240億-100億=140億
◎ 本文摘自/《節稅的布局》胡碩勻 著 ◎ 圖片來源/任性出版‧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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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律師,現在大家都用電腦打字,幾乎都很少手寫文件了,那自書遺囑,可以用電腦打字來代替嗎?」
「或是,我先用電腦打,然後再親筆簽名,這樣可以嗎?」
依台灣目前現行民法規定,預立遺囑方式總共有5種,分別是:1.自書遺囑、2.公證遺囑、3.密封遺囑、4.代筆遺囑、5.口授遺囑(民法第1189條參照)。
但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需要遺囑人還可以口述才能進行(民法第1191、1194、1195條規定參照)。而密封遺囑在遺囑人書寫遺囑完畢後,也還需要另外找公證人才能完成(民法第1192條規定參照),等於是又多了一道程序。
因此,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最方便、節省成本的預立遺囑方式,應該就是自書遺囑了。
不過,自行操作自書遺囑時,請記得律師提醒大家的三個小訣竅:
親自書寫全文
遺囑應依法律規定的方式為之(就是俗稱的「法定要式行為」)。正是因為法律針對遺囑的預立方式,設有明確的規範存在,若未依照法律規定方式預立遺囑,將來繼承人對遺囑的作成方式產生質疑而告上法院,就非常有可能發生遺囑遭法院認定無效的情形(民法第73條規定參照)。
依目前現行民法規定,自書遺囑應1.自書遺囑全文,2.記明年、月、日,並3.親自簽名(第1191條規定參照)。
現代人大多數依賴電腦進行文書作業,而鮮少自行手寫文件,而大家也不斷倡議法律應該與時俱進,但既然法律明文規定需要「自書」全文,目前實務見解仍然拒絕以電腦打字的方式代替自書全文。
記明年、月、日
沒錯,就是你看到的那樣,自書遺囑時,必須註明作成時的年、月、日。
但,如果自書遺囑上僅有記載記年作成年、月,並無『日』之記載,效力又是如何呢?
對此,有實務認:「…系爭遺囑雖僅記載「86年6月」而未記明「某日」,惟仍可知悉遺囑成立時間,又依遺囑見證人己○○之證明,已可確認系爭遺囑成立於『86年6月30日星期一』,是以,系爭遺囑並無成立時間不明之瑕疵」,而認定為有效(新北地方法96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但也有實務見解認:「…上開遺囑內容,雖有記明「…中華民國102年拾月立書」等語,但並未記載「日」之事項…則該遺囑自形式上觀之,並不符合民法第1190條所規定自書遺囑之法定要件…」,而遭法院認定該份自書遺囑無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6號判決意旨參照。)
既然實務見解並無統一看法,還是建議大家按部就班,按照民法第1190條規定詳細記載「年、月、日」是風險最小的作法。
暗藏玄機的「簽名」
關於簽名,有兩個重點提醒大家:
首先,自書遺囑重視遺囑內容是否為遺囑人內心真實的想法,為了防止遺囑遭人偽造、變造,多數學者認為針對民法第1190條規定的簽名,不得以「蓋章」代替,以便嗣後以筆跡比對辨識是否為遺囑人所為。
再者,雖然有學者認為,民法第1190條並未明定簽名於何處為之,而對「簽名」的位置採取從寬認定,即便於「文中」出現遺囑人的姓名,均認屬有效簽名。
但曾有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1190條所謂「簽名」應係於遺囑全文外,另起一行簽署全名,而非混雜於遺囑文內為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3號判決意旨參照)。
還是奉勸大家,為了確保身後遺願能夠順利被實現,最好在遺囑最末另起一行簽名,才是正解。
律師的心底話
雖然,自書遺囑是目前5種法定遺囑方式中,最為簡便、經濟的遺囑方式,但也正是因為自書遺囑不需見證人或是公證人在場的便利性,導致繼承人更容易對自書遺囑進行法律上的爭執。再次提醒大家,若預立遺囑時採用自書遺囑的方式,記得把握三個小訣竅,確保心願能如實被完成。
专家导读 自书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不需要见证人、不需要公证也有效力。自书遗嘱的要求是: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一、自书遗嘱需要见证人吗
自书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不需要见证人、不需要公证也有效力。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二、遗嘱范本
立遗嘱人:林_________,男,________岁,______省______县人,住______县______街______号。
我今年______岁,且患有_______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一、原籍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有_____房四间,共______平方米,家具共有______,其中_________________。
二、有______银行定期存款单一张,存有人民币_______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和后妻陈________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后妻陈______现年______岁,无亲生子女,丧失劳动力。我们结婚20年,她对我关怀备至。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明确她所有的部分。计_____________,归陈___所有。存款中的________元为陈__的财产。
二、我自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1、有两间房共40平方米,房内家具计有双人床一张,大立拒一个、方桌一张、木凳四个,由长子林______继承。
2、存款________元,分给:陈_______元;长子因承担了赡养后母的责任,分给_______元;长女林___已在外成家,丈夫有固定收入,经济不太困难,分给________元。
3、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陈___、林___、林___各执一份。
所以,自书遗嘱一般不需要见证人,只要遗嘱的内容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以及立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遗嘱就是有效的。律图小编在上文中还为您整理了遗嘱范本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