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第一項之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編製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
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
(B) 1 A股份有限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公司,B、C兩公司為A公司之法人股東。今A公司舉行股東會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B公司得當選為A公司之董事,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且該自然人代表不受董事任期之保障,B公司可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 B公司得當選A公司之董事,並同時由其代表人亦當選為A公司之董事
- C公司之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A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不得同時當選董事及監察人
- C公司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A公司之董事,但該代表不受董事任期之保障,C公司可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 A公司若欲與B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依法應以B公司作為存續公司
- A公司章程訂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係為合法
- A公司欲強化公司治理,得經股東之合法決議選任非股東之財經教授戊擔任董事
- A公司之董事由甲、乙、丙擔任,丁則具有監察權,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
- 董事會編造之營業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提交監察人查核
- 監察人不得請求董事會將營業報告書提前交付查核
- 董事會所造具之營業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15日前,備置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就盈餘分派決議之分發,不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所營事業
- 解散事由
- 本公司所在地
- 監察人之人數
- A公司應經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始得發行新股
- A公司之股東得以其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出資,但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
- A公司之股東得以其商譽出資,但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
- A公司之股東出資時,應以現金為限,不得以其他財產出資
- 甲、乙、丙三人皆得出席股東會,並得分別行使其表決權
- 丁得出具A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自然人壬出席股東會,但壬僅得行使百分之三之表決權
- 戊所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故不得出席股東會
- B有限公司得指派自然人己、庚、辛三人為代表人並出席股東會,但其表決權應共同行使
- 5萬股
- 40萬股
- 55萬股
- 95萬股
- 得採行通訊投票制度者,以股東常會為限
- 採行通訊投票制度之公司,應於章程載明定明書面或電子行使表決權之方法
- 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法規定強制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採行通訊投票制度時,只能命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而不及於書面方式
- 以通訊投票行使表決權之股東,就該次股東之臨時動議,視為未出席
- 丙於A公司董事會討論該土地購買案時,應向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 丙於A公司董事會對該土地購買案進行決議時,不必迴避,得加入表決
- A公司應由監察人丁為公司之代表,與戊進行土地購買之法律行為
- A公司應由董事長甲與監察人丁為公司之共同代表,與戊進行土地購買之法律行為
- 不動產重估增值而尚未處理之帳面增值
- 歷年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
- 股票溢價發行之溢額
- 第三人贈與公司之所得
- A公司因採行授權資本制,故其發行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由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
- A公司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通過,始得發行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A公司應保留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優先承購
- A公司對於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 行為終了時
- 損害發生時
- 會計年度終了時
- 從屬公司請求時
- 中央政府公債
- 在我國境內募集之外國受益憑證
- 外人在臺募集資金赴外投資所訂立之投資契約
- 投資人參與新股公開發行之申購,經抽籤取得認購新股權利者,所收到之中籤通知書
- 假設A公司決定回臺第一上櫃,其就有價證券之募集或出賣,不須向公眾提供公關說明書
- 假設A公司決定回臺第一上市,其無須遵守申報生效之規定,即可進行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
- 假設A公司決定回臺增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TDR),其不須遵守我國主管機關規定的股權分散標準
- 假設A公司回臺第二上櫃增資完成後,該公司可續依我國證券交易法令從事認股權憑證的私募
- 在章程未有特別規定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即可為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私募
- 有限公司可向該公司之董事為股票之私募
- 上市公司可向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可轉換公司債之私募
- 上市公司不得向其經理人為股票之私募
- A公司已持有B公司有表決權股份30萬股,擬再公開收購B公司有表決權股份30萬股
- A公司已持有B公司有表決權股份300萬股,擬再收購B公司有表決權股份370萬股
- A公司已持有B公司有表決權股份510萬股,擬再公開收購B公司有表決權股份90萬股
- A公司已持有B公司有表決權股份400萬股,擬再公開收購B公司有表決權股份90萬股
- A公司應經股東會決議,將該300萬元利益視為公司之所得而行使歸入權
- A公司對該300萬元利益之歸入權,自甲獲得利益之日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公司不得以股東會之普通決議,拋棄對該300萬元利益之歸入權
- A公司董事會、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為A公司行使該300萬元利益之歸入權
- 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關於公司董事會組成,皆明文規定設置之董事不得少於三人
- A公司應自決議解任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 A公司應於隔年股東常會補選董事
- 若A公司未於法定期限內補選,可處以行政罰緩
- 所有獨立董事一定都是審計委員會的成員
- 審計委員會成員對其職權所有事項,均得各自獨立行使
- 董事會不得變更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A公司可以同時設置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制度
- 主管機關主動為之者,由主管機關負擔;主管機關依股東申請為之者,由股東負擔
- 主管機關主動為之者,由被檢查人負擔;主管機關依股東申請為之者,由股東負擔
- 主管機關主動為之者,由被檢查人負擔;主管機關依股東申請為之者,仍由被檢查人負擔
- 主管機關主動為之者,由主管機關負擔;主管機關依股東申請為之者,仍由主管機關負擔
- 對甲為警告
- 停止甲二年以內辦理證券交易法所訂之簽證業務
- 暫停甲於會計師事務所之職務
- 撤銷對甲簽證之核准
- 甲實質經營證券商業務
- 甲未經許可成立財務管理公司
- 甲向客戶收取手續費
- 甲透過網路刊登廣告
- 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
- 會計帳簿之明細帳簿
- 特種序時帳簿
- 財務報表
- 一個月
- 二個月
- 三個月
- 六個月
- 應有第71條之適用
- 應無第71條之適用
- 非絕對不適用第71條
- 由經濟部依具體個案認定